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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敬:取消体检化验乙肝指标是反乙肝歧视根本举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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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08:33
取消体检化验乙肝指标是反乙肝歧视根本举措
解放军三○二医院中西医结合肝病科主任、主任医师 刘士敬博士


  反对乙肝歧视的口号喊了多年了,但是歧视现象依然层出不穷,案例仍然不少,整个社会对乙肝的偏见根深蒂固,对于乙肝的无知是造成乙肝歧视的主要原因,但是各种各样的体格检查都在不厌其烦地化验乙肝病毒指标,尤其是录用人员的体检必查乙肝项目,这是导致乙肝歧视的元凶和手段,如果我们都在体检录用人员这个问题与国际保持一致,废除查体必查乙肝项目的陋习,乙肝歧视现象必定会锐减。

  1、目前国内的政府相关法规已经明确指出反对乙肝歧视,但是乙肝歧视的事件却屡见不鲜、比比皆是,根本问题就出在各种名目繁多的体格检查形式上。虽然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也有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的规定。但是各种场合下的体检总也拉不下检查乙肝病毒指标,从小孩入托开始,小学、中学、大学、研究生入学都要检查乙肝,招工、参军、就业、结婚、出国等等场合都要检查乙肝,每逢人生的重要转折时刻,都要有乙肝检查相伴,这本身与国家提倡的消除乙肝歧视相违背,任何场合都要检查乙肝的做法,本身就是对乙肝的过度戒备,如果真正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健康人群一视同仁,那么如此频繁检查乙肝病毒指标又为哪般?如此众多的场合都要检查乙肝,目的何在?不就是想把所有没有发现的乙肝患者统统查出来,并且加以“特殊处理”吗?如果不是这样,体检为何要查乙肝,并且成为查体中最为令人担忧和不安的一项指标,一旦某人查体被发现乙肝,那将意味着什么,可怕的结局难以令人轻松。这么频繁的体格检查乙肝项目,是一个错误的陋习,也是滋生乙肝歧视的根源。

  2、就业、上学的体检进行乙肝项目检查纯属多余,又浪费人力物力,又会滋生乙肝歧视等社会问题,毫无疑义,应该坚决取消。就业检查乙肝,并以此排出乙肝患者的理由是害怕所谓的乙肝传染性,关于这一点近些年来,各方医学专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讲解教育,耐心向民众说明乙肝的传染途径:乙肝的主要传播途径有3种,母婴传播、血液传播和性行为传播。和乙肝病患者发生一些日常接触,如吃饭、握手、拥抱等是不容易被传染的。这些科普宣教几乎成为熟语,乙肝歧视实际是出于无知。既然都说到这份上了,为什么还要频繁体检乙肝项目,检查乙肝项目到底想干什么,不就是想通过体检,发现乙肝,排出乙肝吗?难道体检的目的是提早发现乙肝,好免费帮助乙肝患者进行诊疗活动吗?那体检不就成为慈善活动了吗?一份乙肝五项指标检查大约需要20元左右,全国每年进行各种体检的人员超过2000万人次,单单乙肝五项检查就需要花费2亿多元,通过体格检查每年可以发现100多万“潜藏”的乙肝,关键是查出这么多乙肝要干什么?既然各种场合、各种言论都认为应该消除乙肝歧视,那么另一方面又在想方设法“发掘”更多的乙肝患者出来,这不是极其令人不可思议的事情吗?

  3、依然目前我国多项法规规定体检人员只要肝功正常,就算合格,那还要反复检查乙肝、丙肝干什么,体检是为了证实体检人员能否胜任某项工作,并非健康普查,体检的任务不是通过化验检查发现出潜在的乙肝患者。我国现有的一些法规明确规定:乙肝人员只要肝功正常,就可被录用,例如2006年高校招生就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体检标准也有了新的规定,主要是:一、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二、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2005年1月20日,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颁布实行,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报考并且成为公务员。2000年修订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的工作之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2006年9月21日,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重申了上述权威意见。既然肝功检查合格就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或上学,那么体检只需要先进行肝功检查就可以了,如果肝功正常就可以开放绿灯,体检过关;如果检查发现肝功异常,表明该体检者就是急、慢性肝炎(不论是脂肪肝、酒精肝,还是乙肝、丙肝或是自身免疫性肝炎),就视为体检不合格,建议去到正规医院进行进一步排查和诊疗,这一步工作已经不属于体检内容,而是属于患者自己的问题,该治疗就治疗,这与体检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了。

  4、不要指望短期内,各个用人单位思想觉悟空前提高,对待乙肝用人问题出现了180度的大转弯,乙肝患者可以自由录入各种就业场合。关于乙肝传染的误区和人们对于乙肝的误解和恐惧是根深蒂固的,不会在短时间内消失。由于担心乙肝的“传染性”以及单位内部经济和声誉的考虑,任何一个单位的领导都不可能轻易接受乙肝人员,尤其是接受一批乙肝人员。任何一个单位的领导都不是医学专家,当单位面临接受若干名乙肝同志为新成员的时候,都会征集各方面意见,意见百分之百会达成这样的共识:乙肝是传染病,密切接触会传染,如果发病治疗投入大,目前还不能彻底治好;没人愿意和乙肝成为室友或同在一个宿舍,基于对这些问题的考虑,单位领导怎么能够同意乙肝新人入伙。

  5、目前各种体检标准规定:乙肝患者不能就业上学,但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就业上学,其实乙肝患者和乙肝携带者并没有一条明显的鸿沟和显现,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可能就是乙肝患者,真正意义上的健康携带者并不多见。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患者从理论上讲,有所差别,但是从实际情况看,两者并没有本质区别,乙肝自然进程有三个阶段:儿童少年阶段的乙肝病毒携带期,即所谓的免疫麻痹耐受期,这期间乙肝多表现为肝功正常,病毒复制指标阳性;青壮年阶段的免疫活动清除期,这一阶段乙肝患者的肝功反复异常,机体启动免疫程序,主动清除乙肝病毒,战争打响,经过长期的拉锯战,进入到最后的阶段免疫恢复期,多数患者会摆脱乙肝的魔爪,病情趋于稳定,只有少数患者吃了败仗,进入肝硬化阶段。所以今天的携带者,以后不定什么时候就会成为发病状态的患者,而目前的携带者表面上与正常人没有两样,但是肝脏组织里面极有可能已经发生着微妙的病变。我们近4年以来,先后对368例少年儿童乙肝病毒携带者进行了肝穿组织学检查,发现绝大多数病毒携带者肝脏组织都有轻微的炎症,一般都不超过2度,肝纤维化也是如此,肝脏功能也是正常的。这是因其还处在免疫耐受期,免疫细胞不能识别乙肝病毒,也不会去攻击乙肝病毒,而乙肝病毒本身并没有直接肝毒性,乙肝病毒和肝脏“和平共处”。“和平共处”能维持多少时间是个未知数,有可能一年、二年,也可能维持终生,乙肝病毒携带状态时慢性乙肝的一个阶段,恒定不变的携带者几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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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即便是体检采取怎样严格的措施,乙肝患者要想通过这一关,仍有不少对策。由于社会上普遍存在乙肝歧视现象,这些歧视有着主观和客观上的种种原因,一时半会消除歧视难以实现,但是乙肝患者还要活下去、还要谋生和发展,那怎么办?各种各样离奇的乙肝查体作弊和逃逸方法不断问世,最终结果多数乙肝患者依然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入工作岗位和校园,只是代价大一些、损失重一些。最终想依靠体检刷掉一批乙肝的行为病不会得逞,相反一大批乙肝依然会蒙混过关,进入单位和校园。根据山东青岛、湖南怀化等高校进行的体检结果,我国高校学生中乙肝病毒现症感染者不少于5%,从各种学术期刊中查询各个单位乙肝现症感染者的调查结果显示:乙肝病毒现症感染者多达3.6%~20%,也就是说,目前在任何地方、任何学校、任何单位都有大量乙肝患者与健康人群为伍,大家相安无事,和谐相处,并不没有发生任何传染的事件。
  7、目前各种体检用人要求对于病毒携带者网开一面也没有太大意思,因为并不是说携带者带毒就少,传染性就低,可以大胆启用;也不是说乙肝患者传染性大,不能启用。乙肝患者和乙肝携带者在传染性问题上是一致的,都不能献血。乙肝病毒携带者,尤其是乙肝病毒DNA阳性的携带者,病毒载量往往都是高水平的,我国广大的少年儿童乙肝患者往往处于这种状态,真正到了肝硬化、肝癌阶段,乙肝病毒DNA载量反而下降,传染性减弱。对于上学的孩子和工作中的成年人,周围有些乙肝患者,这是司空见惯的常事,这些乙肝患者对于健康人没有什么威胁,如果有威胁的话,那也不会等到今天,该传染的早就传染几百遍了,如果不信,可以马上在任何单位、任何学校进行体检,必定会发现一批新的生活在你身边的乙肝患者。我国肝硬化和肝癌患者基本都是乙肝病毒现症感染者,他们住院都在各个医院的消化科和肿瘤科,他们和其他消化系统和其他肿瘤患者生活在一起,几十年来尚无听说曾经出现过院内感染。乙肝患者也好、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好都不会通过接触传播乙肝。从这个意义上讲,乙肝患者也不应受到就业歧视,要想消灭乙肝歧视,不仅仅是消灭乙肝病毒携带者歧视,而是要彻底消灭对于整个乙肝人群的歧视。

  8、除了我国之外,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就业和上学体检中设置乙肝病毒指标的监测。同样和我国处于乙肝高流行区域的国家,例如东南亚国家、印度、非洲一些国家;中等流行区域的东亚国家、低流行区域的欧美国家等,在就业、上学体检中都没有设立乙肝病毒检测这一项,唯独我国长期沿用这一做法。我国留学生前往的几乎所有国家,也都不要求乙肝这一项,难道是别的国家不知道预防乙肝,不知道乙肝会传染吗?体检设置乙肝检查,筛选出大量乙肝人员的做法不合乎国际惯例,也不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和科学事业的发展,我国乙肝患者倍受歧视,英雄无用武之地,可能就会自暴自弃或是跑到国外为洋人效力,这必定不利于我国自身的发展。

  9、即便是乙肝患者也有自身的隐私和尊严,如果本人不愿意,不能随便检查乙肝、丙肝这些涉及到个人隐私的项目。既然国家宪法明文规定全体国民都享有同等的就业权利,而所有的正规场合官方意见又都一致认可消除乙肝歧视,那就要拿出实际行动来实现消除歧视行为。某个公民有什么疾病属于个人隐私,如果他认为自己的病情不能外露,完全可以不让别人知道,别人也无权知道。目前单位体检、入学体检、就业体检都要检查乙肝,检查结果可能使每个行业中的乙肝患者统统“曝光”,“曝光”后会怎样,接下来的一切都有可能严重伤害乙肝患者的自尊,例如,为乙肝单独设立宿舍楼、为乙肝患者单独设立办公室、为乙肝患者专设就餐饭桌等等,这无异于给乙肝患者额头贴上标记,让他们成为另类。国际劳工组织对艾滋病检测有如下规定:“雇主在建立雇佣关系时及在将来的工作过程中,不得要求员工进行艾滋病检测。在常规健康体检中也不得包括艾滋病检测”。在乙肝歧视问题上,完全可以参照这个规定,立法取消基于雇佣、入学、入托关系的乙肝病毒检验。《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权包括隐私权,什么是隐私,凡是个人不愿公开而又不会因此对公众利益造成伤害的个人信息,就叫个人隐私。身体健康情况是一个人的隐私,在每个公民入学、就业、报考公职时强制性进行乙肝“二对半”体检,这是对每个公民人格和隐私权的侵犯。这一侵权不仅针对查出有乙肝病毒的人群,也针对没有查出乙肝病毒的人群。就像非法搜身,不管有没有搜出什么,都是对人格的侮辱和对隐私的侵犯。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extra=page%3D1

[ 本帖最后由 小艾 于 2008-3-21 22: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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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如果国家试图通过立法来保护乙肝患者的权益,那将是一件天大的好事,但是无论法律条文有多少文字组成,最重要和有效的举措就是取消体检化验乙肝病毒指标,如果没有这项规定,各种就业上学场合依然沿用化验乙肝病毒指标的做法,仍会有大量新旧乙肝患者被“曝光”,尴尬地站在用人单位单位面前,等待裁决,单位领导依然会考虑到传染、日后花费、单位人员的态度等等问题,单位领导要想辞退一个新人,那并非一件难事,他们完全可以以其它任何一条“冠冕堂皇”的理由辞退乙肝患者。即便是遇到一个良心好的领导,他也会寻求医学帮助,来论证眼前这个乙肝到底是乙肝携带者还是乙肝患者,这又有可能陷入一场医学内部的学术争论,就像发生的湖南的多家医院对同一乙肝患者,到底是患者患是携带者的辩论之中。即便是国家通过相关法律,容许乙肝患者就业上学,不应受到歧视,难道歧视就会消失吗?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乙肝被划为二类传染病,与非典、艾滋病、结核病等齐名,既然是二类传染病,怎么会不让人担忧。为了切实保障乙肝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在相关法律上,将“非歧视”原则具体化。对2004年12月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进行具体化。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乙肝表面抗原属于公民隐私权,不得入学时强制进行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如违反本条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要想从根本上消除乙肝歧视,必须从乙肝检查作起,各种就业上学体检不要再检查乙肝病毒指标了,除了个别一些特殊要求的情况和专业,例如献血、幼教、餐饮行业等。特殊情况的查体与就业上学的查体形式和目的有所不同,献血查体的目的是尽可能排出各种潜在的输血风险,这不存在歧视不歧视的问题,另外献血完全属于自愿性质。餐饮等行业查体是为了办理健康证,并非搞传染病普查。

  消除乙肝歧视的方式方法患有许多,例如加强科普宣传,在各种媒体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宣教相关法律法规和乙肝常识,坚决取缔各种乙肝广告,加强有益的公益广告宣传,设立全国“乙肝防治日”,企业联名取消乙肝歧视等等,但是舆论引导和科普工作是渐进性的,收效缓慢,一时半会不会扭转公民认知。因此从法律角度和手段入手,禁止盲目进行乙肝普查以及取消常规体检乙肝病毒指标,才是最佳的防范乙肝歧视的技术手段。

  但是,情况仍然不可乐观。应该看到,乙肝病原携带者所受到的排斥和歧视并不仅仅局限在公务员招考这一狭小领域。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恐惧和歧视现象依然普遍存在。许多企事业单位仍然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紧闭着大门,有的名牌大学毕业生,求职两年被用人单位拒绝20多次,原因就是乙肝病原携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高校强制乙肝病原携带者学生休学现象毫无约束力,乙肝大学生被大规模休学现象频频发生,导致乙肝病原携带者被变相剥夺上大学的权利;许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也拒绝录取乙肝病原携带者或强迫乙肝病原携带者学生退学、休学,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约束;适龄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婚恋自由仍得不到保障、困难重重。同时,据报道,近年来因乙肝歧视而发生的十几起侵权诉讼案,乙肝病原携带者胜诉的只有一起,从某种程度上体现出法律对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仍很无力。

  在这种社会压力下,我国1.2亿乙肝病原携带者的生存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好转。根据2005年9月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公布的的《中国病毒性肝炎流行现状及其相关问题》调查结果显示:约75%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及患者认为乙肝影响了其求职、职业发展以及人际关系;2005年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于四川成都、苏州、广州进行的对乙肝病原携带者态度的调查中显示,约37.5%被调查者不愿与乙肝病原携带者同时办公、同桌就餐;55.36%不愿与之组织家庭。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目前乙肝歧视现象仍很严重;而且,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十年内,社会对待乙肝的态度仍将会影响到占我国人口相当大比例的人群的生存状况,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将不利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而要解决乙肝歧视问题,仅仅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消除乙肝歧视、仅仅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增添一项笼统的“非歧视”条款、仅仅在《促进就业法》这样草拟中的法律中增添一些防止就业歧视的内容,这是远远不够的,这还远远无法遏制各个领域普遍存在的针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也无法使乙肝歧视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在全国人大立法须经繁杂程序、没有五至十年难以通过、远水不解近渴的情况下,有必要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先行制定和颁布一部《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权益加以保护。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通过制定重要疾病的单病种法规,从而更有效地解决该病种所涉及的突出问题,也是常见和可行的。在我们这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有着良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传统,国家对许多弱势群体都进行了立法保护,如《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对于我国1.2亿乙肝病原携带者这一近年来新形成的庞大弱势群体,我们呼吁国家也尽快制定《乙肝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保护。为此,特建议:

  1、请国务院委托卫生部牵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教育部、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参与,共同起草《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

  2、起草小组要邀请各方面专家学者和有实践经验的一线工作人员,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比较分析国外相关法律条例,以及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尽快拟出初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加以修改完善,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3、制定该条例必须遵循“权利平等,保护弱势”的基本原则,其基本框架建议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隐私权保护,第三章劳动权保护,第四章受教育权保护,第五章结婚及生育权利保护,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监督责任,第九章附则。

  4、该条例一旦通过后,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加强宣传,使之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各类学校、医院、卫生院等所知晓。

  5、该条例通过后,对于不按该条例行事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学校、医院等机构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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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变成现实,受益全国人,非携带者会从此消除害怕的心理也可以放心生活工作。歧视回自然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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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刘医生致敬
希望国家早日能够站到我们的角度看看问题
真的很无奈,
我刚毕业,携带者找工作多次受拒,现在一家小单位上班,工资微薄
家里债务累累,老爸老妈又已老迈,常大病小病一下
有时候打电话回家跟老爸问候,老爸回答说我没有关系,也不是疼的很厉害,先不用看医生了,也许过段时间他自己就会好的。。。
听到这种话,眼泪静静的流下。。。
对不起了,爸爸,是我让你受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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