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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关于考研体检中的乙肝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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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关于考研体检中的乙肝歧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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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复试体检时发现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大三阳”,但肝功能正常,然而你们还是拒绝录取。但令人不解的是,我们看到《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中明确规定,“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不予录取”。既然国家已规定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为什么学校不遵守国家规定,还是要将这样的考生拒之门外?

从政策上来讲,因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大三阳”而拒绝录取,学校的这种做法并不违反有关规定。因为你提到的《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是主要针对高考录取制定的体检标准,而不是专为研究生招生录取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每年的高考招生录取中必须严格遵照由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制定的体检标准,不得另立标准。而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在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时,可参照普通高校在高考录取中的体检标准,即可参照《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执行。注意:这里是“参照执行”,而不是“遵照执行”。因此在研究生录取体检时,各招生单位可参照《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考生的身体状况做出要求。

这主要是考虑到研究生招生单位与普通高考招生单位不同,不只是高等院校,还包括一大批科研机构。不同性质的招生单位在招生、录取、用人等方面情况不一,因此,对于研究生体检标准究竟是全部参照普通高考体检标准,还是部分参照,则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对研究生的毕业条件有很高的要求,在学研究生需要承担繁重的学习和国家下达的科研任务,取得符合条件的学分和科研成果才申请毕业和申请学位,而e抗阳性携带者首先需要保持一个愉快、平静的心理,其次需要调养和随访,注意休息和适度锻炼,提高个人的免疫功能和抗病毒能力,不合适承担较大的心理压力;不合适长时间承担强度很高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根据我院科研机构的特点,所以作出e抗阳性携带者不适合来我院作研究生的体检要求。

66. 乙肝小三阳(肝功能正常)影不影响录取?

“小三阳”的存在有两种情况:

   1.

      一是表示乙肝病毒通过自身免疫的调节或抗病毒治疗后,病毒复制减少或趋于静止,身体没有明显不适,体力、食欲各方面和正常人一样,肝功能系列检查长期保持正常。这是一种好现象;
   2.

      另一种情况是乙肝病毒变异所造成的结果,虽然是“小三阳”,但病毒复制依然持续,病情加重,有明显的症状,如疲倦、食欲不振、腹胀、肝区不适等,肝功能反复波动:转氨酶,血清胆红素升高,白蛋白降低等。是一种坏现象。

所以,“小三阳”如果肝功能正常就不影响录取,反之,就要影响录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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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4 11:18
对啊,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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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4 15:19
应该继续据理力争!!!

研究生招生首选要遵守的是国家的研究生招生简章和体检标准,学校或院所发生抵触的当然以国家为准!

《2003年全国研究生招生体检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研究生招生,不照此执行就是违法行为

编辑点评:各校都会对将录取的考生进行体检,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录取。《2003年全国研究生招生体检标准》是目前最新的体检标准,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均应参照此标准执行。而在此之前,研究生录取体检标准均参照的是《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不超过0.5厘米,生长发育、营养状况良好能参加体育锻炼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不能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高中后仍复发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粮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2、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

13、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能否报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确定。

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1、切除一肺叶二年以上,肺功能恢复良好,或其他主要脏器(如肝、脾、肾、肠、胃等)做过较大手术二年以上功能恢复良好者;凡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14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无症状者不能录取到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工程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能录取到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手术治愈两年以上(间隔缺损不超过0.5厘米,生长、发育、营养状况良好能参加体育锻炼。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专科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动脉导管未闭”已手术治愈一年以上,目前心功能、体质状况良好,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部分第1条。

3、重度下肢静脉曲张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部分第1条。

4、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两下肢均跛行;显著胸廓畸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部分第一条。

5、皮肤过敏症,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上高中后未复发者。不能录取到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专业及香料香精工艺专业。

6、色弱,不能录取到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各专业。生物工程、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学、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生物医学工程、动物科学、动物医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生态学、心理学、应用心理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侦查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各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7、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同色弱外,还包括绘画、美术学、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8、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色弱、色盲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9、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到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查等专业。专科海洋船舶驾驶专业及与以上专业相同相近(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专业)专业。

10、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到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专业。

11、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不能录取到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12、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不能录取到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运输、交通工程、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及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13、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不能录取到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应用心理学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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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呼唤公平地对待乙肝病毒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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