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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科普 存档 1 薄荷微笑的科普邮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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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 21:54
**:

2003年4月3日,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持刀致两名公务员一死一伤,亲手毁灭三个家庭!如果现在的乙肝歧视还要继续,将会有更多的家庭继续受害!

我也许无法停止大家的歧视,只是希望,大家可以了解乙肝!请宽恕我的冒昧,恳请您用一分钟的时间了解这些!

我想你跟我一样,认为作为一个负责人,一名领导,一位前辈,应该是洒脱不失沉稳,知识渊博而不失谦虚,宽容大量而不失威严!是值得新人敬重的!

所以我们会用一点点的时间,积累那些必要的常识。不只是为拒绝被人评论为”无知”,更是为了自己的安全,《鲁豫有约》鲁豫说过,如果他们能够生活在阳光里的话,其实每个人生活的环境可能会更健康!会更安全一点!



您一定要了解的乙肝(HBV)常识:

1、医学界将感染HBV但无症状的个体称为HBV携带者,不视为病人。大部分携带者终身不发病。

2、与HBV携带者一起学习、生活和工作是不会感染上HBV的。

乙型肝炎不是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疾病。国际医学界一致认为:乙型肝炎病毒主要通过母婴、血液和性传播。都可以归结为血液传播。

无论是大三阳,还是小三阳,都是携带者,其主要传播途径仍然是:母婴、血液和性,这点不会有任何变化。

3、中国是乙型肝炎高发地,平均携带率为9.09%,约有1.2亿。我们大多数人生活在乙肝的“包围”之中的。采取简单的“隔离”措施并不会产生多大的效果,相反,把这一个超过1.2亿的国民列为“二等公民”并加以歧视,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全球任何其它国家里,乙肝是作为个人隐私受保护的,公众在求职时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即使是在饮食或服务性行业。



我如何保护自己?

注射疫苗是“釜底抽薪”!首次共注射3针(半年内)然后每1~2年注射1次。95%以上的健康人能够产生乙肝表面抗体,从而获得对乙肝的免疫力。其它的人(除隐性携带者)可以通过加大疫苗剂量等手段最终获得对乙肝的免疫力。

相关法律动态:

08年1月20日CCTV-12“中国法治报道”中强调:“乙肝表面抗原的携带,是员工的隐私,即不会妨碍员工正常的工作,也不会给单位带来额外的损失。”

l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l         《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卫生部2006年9月2日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l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l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制定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注: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无乙肝检测项目,且《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明确规定: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

l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2003年3月3日印发)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l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等等.

非常感谢您的阅读!在这里向您致意,送上我最真挚的祝福:好人一生平安,幸福!

以上数据来源:

1.    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可点击)

2.    中国疾病控制预防中心:《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可点击)

3..  卫生部肝炎防治组徐道振----他们可以当厨师 (可点击)

4.    魏来教授:“根本就不该测肝炎标志物!”(可点击)

5.  顾海兵:我提议,取消一切强制体检(可点击)

7.乙肝病毒不会通过日常生活(含共同进餐等)传播---附专家证明!(可点击)(推荐!)

6.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肝炎室副主任张勇:歧视乙肝患者要不得(可点击)

8.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学对待乙肝病毒携带者(可点击)

9.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国家应该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建立有效的反就业歧视 (可点击)

10.    中国疾病控制预防中心:中国乙肝患者认知现状研究报告,认识上存在严重误区(可点击)

11.     中国疾病控制预防中心: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正当权益 (可点击)

12.     劳动保障部28号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可点击)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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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格式问题,发表在这里,超链接失效了。有需要的可以发邮件给我[email protected],我发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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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有用,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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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错,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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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6 21:25
很好啊,收益很大的
还有启示
本机构免费代理全国范围(不含港澳台)乙肝携带者维权诉讼,欢迎咨询。成功参与数十起反乙肝歧视维权,经验丰富,欢迎咨询.广东工作组博客:http://gdharmony.blog.tianya.cn/  </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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