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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违宪审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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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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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6 09:24
摘要:本文主要就在我国消除乙肝歧视的现实困境的根源,从人大代表渎职、政府内部的博弈、媒体的两重性、乙肝携带者自身的隐私权保护以及法学家的有机化等几个方面进行解读,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以上因素综合的作用使得这一问题在我国的解决变得异常困难。
关键词:乙肝歧视 人大代表 媒体 政府 隐私权 法学家

人们在歧视我们,我们何不到人群广众中去,要吃大餐饭,要挤公共车,要进电影院。甚至对着那些歧视者偏去摸他们的手脸,对他们打哈欠,吐唾沫。那么,我们就是他们中的一员,他们就和我们是一样的人了!
——贾平凹《人病》
我们有一个梦想,希望有一天,我们能和所有人一起平等的学习、工作、生活,希望这一天不再遥远……
                                              ——《违宪审查书》
一. 乙肝歧视现状
   乙肝歧视,在我国已经是一个不得再回避的话题。
  “目前,我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面临着入学、就业、婚姻等诸多方面的困难,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劳动的权利被剥夺,他们在婚姻方面屡屡受挫。因为得不到正确的有关医疗信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他们还要花巨额费用做无谓的治疗。来自社会的莫名的歧视和非难使他们苦不堪言:他们被逼入绝望的境地,小到失去工作,失去朋友,大到杀人自杀。” 要求取消乙肝歧视的《要求对全国31省(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乙肝病毒携带者立法保护的建议书》(以下简称《违宪审查书》)这样概括1。2亿人的生存状态。而这样的事例也数不胜数,在宁波,20多个携带乙肝病毒的孩子被幼儿园拒收;兰州某大学对“小三阳”学生进行分宿舍隔离管理;中国某科学院勒令两位“小三阳”博士新生退学;成都一位女性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公司强行辞退后吞下整瓶安眠药自杀;广东南海某电机有限公司逼迫24名乙肝病毒携带者集体离职……
“我们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我们不是乙等公民” 。2003年,从周一超泄愤杀人到张先著的行政诉讼,再到1611名公民提起违宪审查,占中国人口近10%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开始了艰辛的维权之路。作为国内最知名的关注乙肝人群的网站,“肝胆相照”已成为近年来反乙肝歧视维权活动的主要基地和动力来源。在其论坛权益版上则贴出了要求修改相关歧视法规的《违宪审查书》。2004年,随着两会的召开,人民代表又被寄予了厚望,据笔者了解,在互联网上,要求人民代表提出取消公务员录取中的乙肝歧视议案的更是风起云涌,而因用人单位的录用标准,tcl、华为等企业的歧视行为也遭到了许多网友的口诛笔伐。
笔者注意到,即便在以上强烈的抗议下,这种歧视行为依旧“我自岿然不动”。两会中,寥寥无几的议案如泥牛入海,于此同时,公务员歧视性录取标准依旧大行其道。
1998年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标准(修订)》第19条规定: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肝表面抗原检验阳性者不能录取到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可见,大部分专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都不作限制,也就是说高考时教育部认为合格的身体在毕业考公务员时却变成了不合格,令人费解。如果国家机关说公务员招考规定乙肝病毒携带为不合格是为了防止传染,那么教育部规定为合格就只能理解为是故意让乙肝病毒在集体宿舍中传播了,显然这样的逻辑不能成立,国家机关的这种说法也自然是不证自破。而国家机关拒绝招录乙肝病毒携带者实际上侵犯了公民宪法上的平等权与劳动权。
在此,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是,不管是在现实中,还是在互联网上,绝大多数人也都认识到这种歧视的违法性,而新闻媒体的为这种民间维权的一系列造势报道也引起了人们对这种歧视的足够关注,然而,在对问题的解决方面,却是“时间永是流逝,歧视依旧横行。”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做一个粗浅的探讨。
二. 人民代表:徐庶进曹营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制度逻辑来讲,人大代表来自人民,由人民选举,应该分担民众的合理利益诉求。在政府部门没有切实手段和力度保证民众诉求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人大代表更应该充分履行《代表法》赋予的职责。而这种职责,不仅仅是每年开两会的时候才集中提出,更应该在闭会期间承担起当之无愧的责任,及时传递和反映中下层百姓无法自己表达的需求,使政府行政机构准确地获得来自下面基层的声音,对相应政策进行及时的调整。代表与选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现实的利益关系,从法理上讲,二者的关系是相互给予利益,并逐步达到一种平衡状态。选民给予代表的利益是赋予人大代表以权力。“权力”实际上也是一种利益,它给人带来尊严、成就感、社会尊重,还有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资格。代表一旦依法当选,就获得了基本的利益。代表给予选民的利益表现为实现选民的权利,让“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得到正常的实现和维持。需要指出的是,不少人把代表应“反哺”选民的利益(即代表职责、义务)以思维定势界定为“为民代言”。其实,这只是代表职责的一部分。在公共权力曾经、或正在、或可能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状态下,人大代表仅仅“为民执言”显然不够。更迫切需要给予选民的利益是“制约公共权力”。通过不懈地努力,对人大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给予有效地后续控制,防止其权力虚置和滥用。当然,这种控制也理应指向人大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
但是,在今年的两会上,在广大乙肝携带者对取消乙肝歧视提案的呼吁在各大互联网上都居于前几位,而各种网友草拟的提案更是不计其数。然而最后仅仅有三四个代表表示会提出消除乙肝歧视的议案,并都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乙肝携带者占我国人口的10%左右,从比例上来讲,至少应该有10%的人大代表意识到这一问题并且有责任提出议案。而且,从现实的角度考虑,加上乙肝携带者的家属、亲朋好友,应该远不止于10%。然而,除了屈指可数的三四个代表,绝大多数人民代表对于这一高度关系选民利益的问题都保持了令人匪夷所思的、高度一致的沉默。
问题的答案之一我们可以解释为少数和多数人利益的权衡,1。2亿,是一个庞大的数字,但是这仅仅占了全国人民总数的10%,相对于其他90%而言,又变成了少数派。即“一个和九个”的关系,少数派的报告自然难以在“议会”中通过。但是,在此我们应该关注的是:为什么连提案的人都如此之少?为什么这么多应该表态的代表一个个多“徐庶进曹营,一言不发”呢?笔者将归纳为一下几个方面。
首先,人民代表的非人民化。
A.党员比例逐年攀高。从《人民日报》统计的历届人大代表比例分析表中可以发现,无论哪届人大,中共党员所占比例总是绝对多数,第一届为54。49%,第二届为57。75%,第三届为54。83%,第四届为76。8%,第五届72。78%,第六届为62。5%,第七届为66。9%,第八届为68。4%,第九届为71。5%。而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发言、表决都不能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指示。”“代表……首先是党员,不能因为当了代表就可以不遵守党纪。党当然不能对所有代表发号施令,但作为党员,不管你是代表也好,政府组成人员也好,都得按党的方针政策办事。”而事实上,在每次人大开会前,人大代表中的共产党员都被要求参加“组织生活”,听取党组织传达的中央精神,领会中央立法意图。而中国共产党是依前苏联模式建立的高度集权的政党,没有对党的绝对忠诚是不可能成为党员的,所以党员在政治上是绝对服从上级的。尽管近些年党对人大党员代表的纪律约束有所松动,但仍未妨碍党在立法时贯彻其意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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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至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未否决一项党中央授意的法律,也没有哪一部法律未经党中央批准而在全国人大或常委会中通过的。”
B.工农比例的萎缩。第一届人大工农比例为54%,而现在下跌到了19%。而在这19%当中,真正是工农的人,恐怕又得大打折扣。与此,笔者联想到互联网上得另一篇文章:,该文分析到:“两会的人大代表是按照地域划分的,农民工们在自己劳动的城市里没有户口,没有选民身份,也不会被选成人大代表,在家乡里倒是有户口,可是常年都不在那儿;政协委员是按照界别划分的,如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工商联,经济界、卫生界、教育界,等等。那么,农民工是划在哪一个界别里的?有哪一位出席“两会”代表、委员,他本人就是一名农民工呢?至少从现在的新闻报道里,我们还没有看到。 在政协的经济界里,我们也知道,有一些委员是从外地农村进城打工,现在有所作为,成了企业经理的,他们的起步可能也是从当农民工干起,但现在他们肯定与我们在大街上常看见的农民工大不相同,与过春节时赶着挤火车回家的农民工大不相同。既然我们想得出的社会阶层、社会职业林林总总,基本上在“两会”里都有代表人物,如国企经理,私企老总,如演员,如导演,如运动员,如教师,如科学家;而据报刊上公布的统计数字,中国的流动人口大约有两亿,再据我们的观察来看,大多数流动人口在充当建筑工地农民工、餐饮业服务员等工作,中国到处都在建设,到处都是大工地,农民工中最典型的形象,就是在建筑工地上劳动。他们是一个有相当多人口的群体或曰阶层,应当有具体的代表人物参加“两会”,代表他们的具体利益,反映他们这一阶层的呼声。”  中国著名国情研究专家、清华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在接受《21世纪环球报道》采访时指出:“目前我国在分配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时实行“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原则,这种对农村人口选举人大代表名额的歧视性规定与《宪法》相违背,应当在对人大制度的改革中予以取消。”
在这种非人民化的代表那里,代表自然成了一种荣耀、一种地位,而失去了人民代表本来应有之意;在党和国家的政策面前,人民代表失去了个性,成为了一个个平面的代表。
其次,是人民代表自身的素质问题。这可以归咎于人民代表的非专职化等多方面的原因。比如在选举中,对代表的政治素质要求的认识比较明确,对履职能力素质要求的认识比较模糊。机械地理解代表的结构比例要求,忽视了在执行代表结构比例要求的过程中把握代表整体履职素质的要求。重视代表在行业、部门和具体生产实践中的先进性,轻代表履职基本素质的要求,重视是否按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顺利产生了代表,而对产生的代表是否符合人大开展工作需要有所忽略,此外,公民的权利意识薄弱也是造成人民代表素质不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此,笔者引用互联网上的两则相关报道来说明问题:
“新快报北京专电 (特派记者 廖颖谊 张英姿 王小明 )昨日,全国政协 委员、省卫生厅副厅长王智琼甫抵京城,当即查看了日前在本报公布 的邮箱,发现所收的49封邮件里,有41封邮件是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申 诉的,来信并请求王委员能在两会上呼吁有关部门给乙肝患者营造就业的平等氛围。对此,王委员表示将联合有关委员就此提交有关的提案。 “希望您为hbv携带者说句话”一位署名为tangchfh的读者表示:“我是一个自认为对社会有用的全国顶尖级大学的博士生,小三阳, 肝功正常,斑点杂交法HBV-DNA阴性。不知道广东这块中国改革开放 先锋的土地,能否接受我。”brezeeboy的信里这样写道:“我是刚 毕业的大学生,因为是hbv携带者,找工作备受歧视,希望您能为广 大hbv携带者说上一句话,还我们乙肝人群最基本的劳动权。”   一位署名为watercat的读者更开门见山地提出了自己的请求: “我希望你能提出消除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歧视的提案,并呼吁在全国 实行免费强制性质的乙肝疫苗免疫制度。这一群被社会所歧视和不公 平对待的人中不少都是高学历,他们也是国家的栋梁,也绝对有可能 是治国之良才,但在社会中却没有他们生存和发展的好环境,我为国家和社会而惋惜。” “一定会把这些问题反映上去” 王智琼告诉记者,前几天在广州因为工作繁忙,一直没有时间查看 邮件,但她没想到自己公开的邮箱会得到这么多读者的关注,更没有想到读者们所提的问题竟如此集中。“我一定会再关注这个问题的。”王智琼告诉记者,早在两年前的全国两会上,便有委员提出相关提案,没想到事隔两年,该问题仍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她说,读者向她发出邮件,是对她的一种信任,她一定会把这些问题反映上去。王智琼昨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将尽快联系当初关注该问题 的有关委员,搜集更多资料,形成提案上交给全国政协,如建议加强 对乙肝传染性的调研,对现有的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再进行全 面检查等,尽可能让更多的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参加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来。”
"王智琼委员向本报记者透露,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前,自己向社会公开的邮箱中共收到了49条群众意见,其中有41条内容都涉及到乙肝歧视及相关内容,"但最后还是决定暂时放弃递交提案。王智琼说:“如果法律规定乙肝患者做厨师才是给乙肝患者公平的话,那是否会对非乙肝患者存在一定的不公平呢?”  
在此,笔者无意对王智琼委员作出某种评判,但是,对她的托词,笔者抱有保留态度,正如众多携带者所言,他们争取的是正常就业的权利,而非王委员所说的做厨师的权利。
可以说,人民代表的失职是造成乙肝歧视不能从根本生解决的主要原因。
三. 政府:铁饭碗内的博弈
在某种意义上,政府是乙肝歧视的始作俑者。以公务员录取标准为例,(国务院颁布的)《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规定公务员体检标准,而《条例》第87条规定人事部对《条例》有相应的解释权、补充说明权;人事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见《规定》第1条),关于体检,《规定》第26条规定:‘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根据职位要求具体规定。’实际上是将制定体检标准的权力全权授予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而全国31个省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均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广东、四川、江西小三阳合格、大三阳仍为不合格),31个省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加在一起,将全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公务员职业之外,已经俨然具有了行政法规的效力。善意地理解各地录取公务员的这一条规定,目的或在于保护多数人的利益。但是,这一规定本身就有着非理性的成分,其结果不仅是“草木皆兵”,更伤害了少数人的权利。况且,歧视一旦被“制度化”,将可能像乙肝病毒一样被不断复制与扩散,反过来又会影响社会舆论,进而使偏见成为“正见”,成为普通大众信以为然的另一种“常识”。那些本来可以接纳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行业,有了这么一个政府“模板”,如果要拒绝的话,岂不是更加振振有辞? 而事实正是如此:国家机关带头都拒绝录用,其他用人单位更有了拒绝的理由。企事业单位不要乙肝病毒携带者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各地方公务员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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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境遇,不仅在就业方面,在工作、就学、恋爱等多方面也有所体现。而世界各国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学习与工作并没有限制性规定。有一可供参照的经验,美国当年在艾滋病高发时期,艾滋病患者曾遭到不公正待遇,但美国政府后来意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很快颁布了《艾滋病患者权益保护法》。政府部门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却正是乙肝社会问题形成的最大诱因。我们的各省人民政府如此漠然地侵犯(甚至剥夺)着一亿多中国人的生存权利。
政府的这种带头歧视,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的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有关(当然笔者并不认为这种具有正当性)。过去,一旦入政府机关,便是“终身制”。人是“单位人”、“部门人”,最终都是“国家人”。从摇篮到墓地,都享受各种无偿的福利。“候门一入甜如蜜”。在这种体制下,政府自然要考虑进人的成本——乙肝携带者发病率虽然很低,但是比起正常人来说还是要高许多,这也是不争的事实;而且作为利益共同体,先进入的人也会设法阻止后来者——乙肝携带者尽管传播途径有限,但是与普通人相比,与携带者的接触自然比可避免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这样一种本能的排斥由此形成。尽管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铁饭碗的一个个被打破,但是这种歧视依旧得以维持——并且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而进一步加剧。
四. 携带者:隐私权的尴尬
乙肝携带者维权的一个重要的依据便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关系到人生活的安宁。隐私权是指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生活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健康状况一般而言是个人的私事,应该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而无须为外人知道。携带乙肝病毒是否属于隐私权的范围主要看它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如果涉及到公共利益,将有公众的知情权与携带者隐私权的权衡问题)即传染性大不大。就传染病而言,我们可以从传染途径,传染性和是否有疫苗等几个角度加以甄别。比如说SARS,它通过呼吸道传染、传染性很强,没有疫苗,很容易扩散,影响他人,对公共利益构成很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SARS病情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客观地说,乙肝病毒的有一定的传染性。但这种传染性非常小。乙肝病毒不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只通过血液系统传播。绝大多数乙肝病毒携带者是通过母婴途径被传染的,以及当时医疗条件差、幼年时免疫不全而受感染。而目前输液都是一次性的,其他途径,只有在共用牙刷等亲密接触情况下才可能被传染。成年人的免疫能力健全,不易被感染,根据权威调查,即使在共同生活的夫妻中,在一方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情况下,另一方未被感染而有抗体的十之六、七。而另一方面,目前已经有了廉价有效的疫苗。40-50元钱就能买到。一般人都负担的起,普通人完全有避免被传染的办法。婴儿出生时是免费注射乙肝疫苗的。人们完全可以注射乙肝疫苗来保护自己。因此,乙肝并不对周围的人构成直接威胁。乙肝并不涉及公共利益。要求体检,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个人隐私的侵犯。
绝大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都是肝功能正常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目前一旦检查出携带了乙肝病毒,就不被录用,也就是说哪里有体检,哪里就没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工作的机会。没有工作,人就无法生存下去,会增加他们反社会的倾向,这是一个常识,1。2亿人没有工作是不可想象的,这不利与社会的安定团结,必须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工作的权利。不让乙肝患者上学工作的惟一理由就是怕他们传染,这是十分过时和错误的认识。绝大多数乙肝患者完全可以、理所应当上学和工作。只有少部分处于活动期的肝炎患者,需要及时治疗暂时不能上学工作,待肝功完全复常。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对乙肝患者上学和工作的限制。 
  “我们认为,科学技术不能用来作为歧视人的工具。应该明确规定以禁止检测乙肝病毒为一般原则,以允许检测乙肝病毒为例外。法律应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做乙肝病毒检测,只有在涉及饮食、旅游、保姆等行业招聘中才允许检测乙肝病毒。再这样没完没了的漫无目的的检测下去,就会永无宁日。社会应该还乙肝病毒携带者一片宁静的空间。”
正如一位网友在一塌糊涂上所言:“消除乙肝歧视的根本途径在于保护隐私权 只要还存在公务员录用、企业招聘、学校招生中的强制性检查,那么乙肝或其他相仿的歧视就会继续存在。我的身体到底怎么样,是我自己的事情,是我的隐私。军队,警察等部门要求新加入的人员应当满足这种要求还有相当道理,而那些企业,他们凭什么强制检查我的身体,他们的权力从何而来,国家机关什么时候赋予了他们这种强制检查他人身体的权力?这种对他人隐私的公然侵犯和践踏是一种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恶劣行径。 只要法律对这种侵犯他人隐私的粗暴行为不加以制止,那任何维权举动最终都不会达到完全消除歧视的目的。 我们应当呼吁并促成国家尽早制定公民隐私的保护立法,把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还给公民自己,任何部门,除为了进行战争或国家安全,或涉及对未成年人及特殊人群的特别保护外,均不得在未经公民本人自愿并报请相关国家机关同意的前提下对任何公民进行强制性体检,也不得以公民不配合体检为由开除、辞退、或威胁开除、辞退公民。 经公民自愿,并经相关国家机关同意,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部门,可以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对在本单位上班的公民进行体检,但体检结果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进行体检的医疗卫生部门只能将体检结果告之公民本人,委托进行体检的单位或部门将得到依照国家法律确定的该公民是否具有基本劳动能力及是否对普通人群具有直接健康威胁的一般证明,而非详细检查资料。 目前,这只是我们的良好愿望,但只要我们大家一起努力,就一定会有实现的可能,要知道我们有一亿三千万人,加上我们的父母亲,我们的兄弟姐妹,我们的妻子或丈夫,我们的真诚朋友,以及所有社会上有正义感的人士,我们的力量会大到无法想象,当有4亿甚至6亿8亿中国人都发出这样的要求时,谁还敢无视我们? 大家一起努力吧。 ”
然而这种在对自身维权根据有着清醒认识的努力一到现实中即消弭于无形。如北京天安中医院乙肝治疗中心在京城的公交车所做肝病挂板广告。广告词上写着:“10个人就有1。7个肝病患者……如果不早期治疗,就会发展为肝腹水、肝癌,到时追悔莫及。而且得了肝病就会上不了大学,上了大学毕业找不到工作,谈恋爱而不能结婚,结婚了不能生孩子。”这一极具恶劣影响的广告引起了许多人的不满,bbs上更是群情激愤,指责广安中医院失去了良知,侵犯了他们的权利。然而直到现在,332公交车上的广告牌依旧巍然高悬。这种言语与行动的巨大反差显现了携带者的尴尬处境:隐私权是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然而同时正是出于对自身隐私的保护,使他们无法在现实中慨然出列维护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张先著遍具有“稀缺性”。(而张先著以牺牲个人隐私的代价起诉芜湖市人事局,也是在自身的隐私先在一定范围内被得知后。)这也正是乙肝维权步履维艰的重要原因。我们甚至可以说,网络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消纳不满的容器。携带者在现实中遭受的伤痛在网络中得到了同病相怜式的慰藉,在哭过骂过痛过不满过之后,糟糕的情绪得到了宣泄,于是便复归于平静。整整衣领,擦干眼泪,继续在现实中默默承受来自周遭的歧视。
隐私权,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五. 媒体:亚努斯的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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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在乙肝维权的过程中,可谓功过参半。
在为1。2亿人的福利摇旗呐喊的过程中,媒体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的良知。如《人民日报》《南方周末》《生活日报》《检察日报》《南方日报》《广州日报》《燕赵都市》《深圳晚报》等各大报刊媒体,新浪、网易、新华网等门户网站都纷纷发文:《谁在歧视乙肝携带者?》《反对就业歧视应从政府部门开始》《尊重弱者》《为乙肝患者说句公道话》 《反思招聘中的就业歧视》《周一超案,谁逃避了审判?》……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等栏目也播了《一个与十个》等反映携带者心声的节目。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报道在消除人们根深蒂固的歧视、推动政府改革、促经人大立法方面具有极大的作用。
然而在宣传科学、播撒良知的过程中,媒体同时又在替一些虚假伪劣的乙肝医疗结构和药品传播着“患者的福音”.。据“抽样报刊56种,共计1500份,其中刊登医药广告4920条,涉及到肝病方面的广告746条,占医药广告的15.16%,这些广告的特点是:一、 违法。即违反我国《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广告上常可见到‘根治’、‘包治’、‘疗效最佳’、‘转阴王’、‘肝炎克星’、‘乙肝难关已由某某突破’、‘成果获国内、国际金奖,震惊世界’等等文字,既违反客观事实,也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二、违反科学常识。有扬言世代祖传治乙肝者,怀揣祖传秘方,疗效神验,乙型肝炎的明确分型及诊断是本世纪60年代末的事,这些神医的祖先是怎样在数百年前从何处搞到治疗乙肝秘方的,不得而知;有虚夸‘三阳’全部转阴者,现在科学研究显示,慢性乙肝病毒标记物中的e抗原可能通过免疫压力或药物作用,转为阴性,表面抗原(hbsag)转阴的可能性甚微,核心抗体(hbcab)的转阴几乎不可能。因此,广告中声称的‘三阳’全部转阴纯属胡言,有‘一阳’能转阴也就不错了。三、几乎都是利用中草药做文章,各种治疗用药广告几乎都是中药。一是因为中药人人可开,正规医生可开,自学成才者可开,江湖游医也可开,所开中药往往不经任何审查便可投入临床;二是因为多种多样的中草药,经过不同的搭配组合,可演变成无穷无尽的方剂;三是因为大众对中草药的信赖,相当多的国人依然认为中草药可除病根,安全性高;四是因为中草药成本低、利润大,有利可图。四、下套设井。广告中常常宣称,一个疗程,包治转阴,不转者退赔所有费用;再就是胡编病例,假借专家、病人口气宣传疗效。五、赚钱是惟一的目的。花那么大力气、那么多资金进行广告宣传到底为什么?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赚钱,牟取暴利,依靠广告来制药、卖药,发了大财的人不计其数,反过来说,被他们坑了的患者也不计其数。”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11种疾病的医疗广告暂不准发布,其中就包括乙型肝炎。媒体滥发乙肝广告,违背了审查的义务(当然,更重要的是,他们从此获得了暴利),成为乙肝患者的“共谋”。而由于法治意识的淡薄,个人隐私的保护等种种原因,媒体的这种不负责任的传播仍在继续。
对广大的携带者来说,媒体可谓: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六. 法学家:有机与传统
在声势浩大的乙肝维权的过程中,我们的法学家普遍缺席。除了何家宏、章剑生等少数法学家外,我们听不到来自法学界的任何声音,哪怕是反对的声音。而网络上流传的各种维权的法律依据,包括《维宪审查书》都出自术业不精的民间人士之手。鲁迅先生讲,最可怕的不是敌人,而是庸众的沉默。沧海桑田,现在沉默的不是智识有限的愚民,相反,却是宣称权利的法律精英。
我们的法学家都到那里去了?一窝蜂不假思索地去研究一些所谓的热点问题,一本本作为评博导教授筹码的“专著”,忙着赶路接轨……
当然,我们的法学家也会“该出手时就出手”。刘涌一案,十四名学者联手出具“专家意见书”(据说是无偿的)并且是以法学家公允平和的姿态。勿以善小而不为,维护程序公正,为权利而斗争,理应是法学家的职责。但是,令人困惑的是所有的这些对正义的维护都是为了一个从一个黑社会老大开始,并且是在其生前,当刘涌被判死刑之后,人们没有能看到期待中的另一份意见书,按照程序正义的逻辑,我们应该相信法学家们虽然在程序上无法挽救刘涌的生命,但为了法律的信仰,为了中国的法制事业,至少有个最后的表态,才算是一以贯之。然而事实却是 “刚开了头,便煞了尾。”
同样发生在东北的宝马撞人案,其影响可谓不在刘涌案之下,应该也是一个利用法律宣扬正义的好时机,可惜,这次我们没能看到我们的法学家们。或许是该案中没有多少学术问题可以宣讲。而乙肝歧视的漠视的原因又何在呢?或许有些法学家会以术业各有专攻来辩解,但是既然十四个不同专业的学者能在同一个案子中达成惊人的共识,我们同样有理由期望这种共识在乙肝维权的过程中浮出水面。而现实却总让人尴尬不已。
问题出在那里?笔者认为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当下中国的法学家大部分已经蜕变为“有机知识分子”。“有机知识分子”是葛兰西提出的一个经典概念。他认为传统知识分子是一种超越于一切利益立场的、自我定位于追求普遍真理的知识分子,而有知识分子很明确地把自己 的立场与某个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挂起钩来。他就是很鲜明地并且仅仅只为自己所在的那个“阵营”服务。“在现代社会,大量的知识分子其实都是“有机知识分子”,他们的思考和工作和某种特定的、个别的利益紧密联系,他们的职责是在一种特定利益立场下说出一部分的真理。社会学科中尤其是法学,它的“有机”成分几乎是最高的。因为现代法治中无论立法还是诉讼,都是一种有机的观念、事实与利益的对抗机制。这个对抗机制中的每一个法学专业人士都是“有机”的,通俗点说也就是“有钱”的。甚至包括学院中受聘于各种机构、拿 各种课题订单的法学家们。”  
  这样,我们自然难以指望我们的法学家们再葆有探询真理的热情,保持批判的锋芒,站在时代的边缘冷静旁观,他们也不再拥有平等、自由交流的心态,丧失了与真实生活的血肉联系却不自知,而是高高在上地研究着自己臆想的“假问题”或“次问题”,而为社会主流所漠视的乙肝歧视问题自然也为他们所忽视。
行文至此,突然想起《过把瘾》里主人公杜梅的一句台词:“一切都是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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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得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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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泪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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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下载并阅读~~不支持简直就不是人嘛~~顶顶
为反乙肝歧视奉献终身~爱国不等于爱政党~~~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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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的好啊..... 好伤心啊..... 哎呀...中国啊....怎么会这样呢,.,,,,,  难道就不可以改变这样的现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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