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同是医疗过错 重庆法院保护方向截然相反 [讨论] ...
查看: 351|回复: 0

同是医疗过错 重庆法院保护方向截然相反 [讨论] [复制链接]

Rank: 3Rank: 3

现金
334 元 
精华
帖子
9 
注册时间
2006-2-15 
最后登录
2007-11-16 
1
发表于 2007-11-16 20:40

    【医疗纠纷律师网综合】医疗纠纷律师网10月29日报道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当日一审宣判邹洪杰诉西南医院不当使用贺普丁致死患者一案。该法院以“医疗过错引起的纠纷,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范围、标准并以此为解决本案赔偿问题的依据”为由,驳回了原告关于死者袁璐231400元的死亡赔偿金请求。其他损失支持40%,44385.40元。仅仅半个月,新华社11月13日报道重庆巫山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医疗过错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代光菊是当地农村居民,但按城市居民标准获赔20余万元

    两个案件,同属于医疗过错纠纷,同样都经过司法鉴定证实医院存在过错,同属于重庆市的法院审理,被告同在重庆市。而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和巫山县人民法院选择适用的法律、保护的利益方却截然相反。令人对重庆市的司法公平公正相当有理由质疑。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别出心裁的“本案属于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医疗过错引起的纠纷”为借口,架空《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等规定。转而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范围、标准,判决西南医院不用赔偿其过错造成人身损害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保护了医方。

    巫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虽为农村居民,但在巫山县城做生意,有正当的生活来源,且居住在县城一年以上,可按城镇居民的生活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判决由被告巫山县中医院赔偿原告包括疾补偿金在内的经济损失的80%,即204771.54元。不仅适用了《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而且体现了灵活性。保护了患方。

本网评论

    重庆市的这两家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何以产生这种保护方向的截然相反?是否因为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被告是大名鼎鼎的西南医院,经治医生为全国著名医师、中华医学会病毒学全国委员兼理事、中华感染病学分会肝衰竭及人工肝学组副组长、全军感染病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及中华感染病学会副主任委员、全国“拉米夫定临床应用专家小组”成员;而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被告只是巫山县中医院?司法如果以这样的标准来确定保护的方向,则会产生怎样的司法昭示?据悉,沙坪坝案件的当事人已经提起上诉。本网将继续关注案件的二审进展。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1-30 08:08 , Processed in 0.013385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