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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表于 2007-9-30 03:40
<p><font size="4">我这次就是复查后的结果,我体检前自己查了一下谷丙转氨酶是66,所以我特别害怕,但我当时傻了没有去治疗。第一次去省会本来想作弊的,但是交费的时候摄像有五个条形码贴在了公务员体检表上,抽血的时候工作人员在电脑上一刷就出来刚才摄的照片了,而且还非常仔细的看体检表上的照片,(提前贴上去的加了钢印的)根本不可能作弊!其实我找的那个哥们连门都没能进来!体检出来转氨酶更高了,好象是一百零七,体检结束后二十多天后人事处给我打电话说我体检不合格,让我好好养病,欢迎我明年报考并说对结果不服的话可以申请复查。</font></p><p><font size="4">接到电话的那天下午时我已经住院治疗八天了。(刚开始体检完了觉得自己大学里肝功一直正常可能是毕业时喝酒较多造成的,休息一下就该没事了,在家人的督促下过了一个礼拜我才来到某传染病医院住院治疗)</font></p><p><font size="4">(每天输液两瓶,一瓶护肝的一瓶降酶的,好像是知肝宝和氯丁洛)入院时查的结果是谷丙转氨酶127,谷草转氨酶是47,接到人事处电话后我就给大夫说明早查一下肝功能(本来大夫说两个星期查肝功)第二天结果出来了谷丙转氨酶降到了47,谷草转氨酶为二十几(记不清了)病房里其他病友都说你这恢复的也太快了啊,要早来两天不就好了啊!我也相当后悔没有及时来,要早来一星期肯定好了。</font></p><p><font size="4">我赶紧给人事处打电话,说我自己查了一下肝功基本正常了,人事处的给我说给领导汇报一下,隔了约半小时人事处给我打过电话来说让我交一份复检申请和化验单的复印件,我一听心花怒放,第二天就坐火车去了省会,交了申请,人事处说你回去等通知吧。回了医院又输了三天液我又查了一下结果谷病转氨酶也正常了降到了39,就在这天省人事处给我打电话让我后天去省会复检,这样第二天上午又输了液下午我就去了省会,第二天在**医科第一医院查的,主任和管人事的那人在办公室谈了会不让我进去,他们出来后说查查我的肝功,两对半,DNA,我当时就纳闷只查肝功不就得了,乙肝携带者和乙肝患者不就是肝功正常与否吗!抽血后说让我回去等结果,我就回了医院,下午五点左右,省人事处给我打电话说明天一起去专家那看结果,我就预感到不妙,要是没问题的话肯定会直接通知我办理上岗相关手续的,第二天忐忑不安的又过去了,结果谷丙转氨酶是44,大出乎我的意料。医院的专家说真可惜就高这么点,吃点药如百赛诺,几天就下去了.但我要下诊断要负法律责任的,在现有的条件下只能靠证据说话,化验单上高一个也不能过关。我当时就想也是啊,虽说试验可能有误差,精神紧张,劳累,感冒都会一起转氨酶升高,但现有的证据上清清楚楚写着谷丙转氨酶是44,虽说我那次检查正常了又输了三天的液结果却是这样,我不敢说这次体检的结果有问题,但我觉得自己转氨酶肯定不高了,其实高这么几个与不高这么几个有什么区别呢!高了也是没有任何症状,也是通过血液传播,日常接触不会传染,转氨酶不高也是如此!现有的法律就是规定成这样的转氨酶高一个也不算携带者就不能录用!认命吧!</font></p><p><font size="4">我知道彻底没戏了,但我还是对管人事的那人说还能不能再给我一次复检的机会,他说不可以了,说你刚毕业还年轻,明年再考吧。</font></p><p><font size="4">就这样我就回了家,心灰意懒,过了约十天知道家所在的城市有个医院免费化验肝功能和两对半,就查了一下,肝功能的各项指标都是正常的.我无语-----</font></p><p><font size="4">教训:1.肝功能异常时要及时治疗,不能麻痹大意! 再也不喝酒了!!</font></p><p><font size="4"> 2.自己查着肝功正常时面临体检就要注意了,在你体检的地方抽血后去另外一个医院也抽血化验一下,如果你体检医院说你肝功能不合格,看看另一个医院的化验结果是不是也是如此!</font></p><p><font size="4"> 3.进一步为乙肝维权而斗争!既然在一起工作,正常的交往不会传染, (专家说成年人根本就没必要注射乙肝疫苗,一旦感染,通过自己的免疫系统就会康复,不过是一过性感染.中国乙肝慢性携带者绝大多数人是母婴垂直传播造成或婴幼儿免疫不全是感染的,成年人感染乙肝病毒很少有人会成为慢性携带者.好多生活了二三十年的夫妻一方查出是携带者,另一方查五项却发现自己有抗体了而本身没有打过疫苗,而且常常是二五阳性,这充分说明了这方不知道什么时候就被爱人传染上了但没有任何感觉自己就产生抗体了.乙肝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样恐怖.) 只要身体没有任何症状能胜任工作的话,用人单位就没有权利不录用!不录用就是对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公然挑衅!权利不是与生俱来的,是通过斗争而实现的.</font></p><p><font size="4"></font></p>
[ 本帖最后由 晓风晨露 于 2009-5-4 15:08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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