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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9 10:55

最近新出了<劳动合同法>,HR昨天去FESCO学习去了,今天听她向老板汇报工作.隐隐约约听到,老板说"我们一直都有体检的拉,怎么了,现在要我们负责...,那好啊,以后有传染病我们都不要,本来呢我们是仁者...我宁肯花十万打官司,不会陪一分钱"是啊,他一直认为政府打劫.不知道这个新法律怎么刺激了他的神经,接着HR出来后,不久,手下那管人事的助理向HR说什么B超啊可以查很多病.死了,这个法律不出还好,似乎HR们都想办法对付.以后乙人更难生存了,宣传越大,公司越重视这问题.

好好生活,好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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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4 22:44
08年1月1日生效的&lt;就业促进法&gt;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反就业歧视热线:0371-67956079
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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