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02说明:此前论坛服务器频繁出错,现已更换服务器。今后论坛继续数据库备份,不备份上传附件。

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收集乙肝虚假广告活动火热进行中!请战友积极参与! ...
查看: 93035|回复: 691

收集乙肝虚假广告活动火热进行中!请战友积极参与! [复制链接]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1338 元 
精华
帖子
314 
注册时间
2007-8-4 
最后登录
2012-1-2 

荣誉之星

1
发表于 2007-8-19 05:51
收集乙肝虚假广告活动火热进行中!请战友积极参与!

活动背景:
目前社会还是充斥着大量虚假的,夸大的乙肝广告,其不仅仅坑害了众多的乙肝携带者,特别是对乙肝知识了解不多的战友,还误导了社会大众,也是造成社会大众对乙肝携带者歧视以及对乙肝恐惧的一个很大的因素。为此,论坛正在筹划这样一个收集各类乙肝广告的活动,根据2006年6月国家下发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针对乙肝的医疗广告是禁止的。

活动目的:
我们把收集好的各类乙肝广告,将会加以分类整理,并会以联名信的形式,上交至卫生部,工商局,广电管理局。      

活动注意事项:
1.广告必须是最近发生的,才更具有说服力,以前的就不需要提供了。而收集的广告里,则需要有时间证明。
2.现在针对乙肝的广告发布媒介通常有:电视,报纸,公车,网络,电台,传单等,针对不同媒介,收集方法如下:电视:有录像条件的战友,直接录下来,比如用DV,碟机等.也可以用手机录制,如果手机录的质量也可以的话.注意把电视的时间模式(包括年月日)开启,也可以直接用DV对着电视录下来,注意也要开启时间模式。电台:把电台的广播内容录下来,要保证录音清晰报纸,传单,公车:把内容裁剪下来,或者用相机怕下来(开启时间模式)。网络:把广告画面进行截屏,或者保存下来,可以保存为mht格式. 上面的材料,所有的这些材料可以上传到下面的FTP上来,或者邮寄给爱肝连线.报纸,网络,传单,不大的视频音频文件等书面的材料也可以直接发邮件至[email protected].这个邮箱是专门收集这些虚假广告材料的。

FTP地址: ftp://www.yiyao315.org
         用户名:yiyao315
         密  码:yiyao315   
另外,也可以邮寄到爱肝连线的地址:郑州市陇海中路64号科技楼515室    邮编:450052陆军 收         

这个活动需要全国各地的战友支持,假如有1万个战友参与此活动,只要每一个战友提供一份材料,那就是一万份虚假广告,这样的话它就是一份很好的佐证材料,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势必是对这些广告是一个当头的抨击,对维权事业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也是给人大代表反映现实情况的一个很好的材料!
请大家热情的参与,为维权事业做出自己一份力量!只有我们才可以拯救我们自己!我们都不出力,那还有谁去出力呢!!让我们一起努力,打击这些害人的虚假广告,还我们一个干净的环境!

[ 本帖最后由 阳光维权 于 2008-3-9 00:19 编辑 ]
“阳光维权”为权益版工作帐号。

Rank: 4

现金
488 元 
精华
帖子
73 
注册时间
2007-2-24 
最后登录
2009-11-30 
2
发表于 2007-8-19 05:56

我们都行动起来,团结就是力量,我相信,星星之火可以辽源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6382 元 
精华
帖子
3280 
注册时间
2003-10-18 
最后登录
2013-10-13 

荣誉之星

3
发表于 2007-8-19 06:01

每个战友都可以参与的维权行动!

支持!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9-2 12:42:20编辑过]

Rank: 4

现金
1277 元 
精华
帖子
626 
注册时间
2007-5-7 
最后登录
2010-1-27 
4
发表于 2007-8-19 09:06
以下是引用yby2008在2007-10-19 21:10:00的发言:

http://www.dtygl.cn/index1.asp  乙肝灵胶囊

那东西是真是假?

请各位战友帮忙看看是否属实?说是yg防治救助工程网唯一指定药品?!

感谢!

[此贴子已经被黑人于2007-10-19 22:23:24编辑过]

Rank: 8Rank: 8

现金
5833 元 
精华
帖子
4379 
注册时间
2007-3-6 
最后登录
2017-12-7 

荣誉之星

5
发表于 2007-8-19 09:15

这个确实大家都可以做

[此贴子已经被黑人于2007-10-19 22:26:41编辑过]

益仁平维权电话:0371-67956079,010-51917982
      反歧视维权邮箱:[email protected]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19507 元 
精华
45 
帖子
10849 
注册时间
2005-4-6 
最后登录
2013-10-23 

管理员或超版 荣誉之星 美女勋章 维基大牛 心爱宝宝 驴版 翡翠丝带 恭喜发财 红旗手 勇敢虎 游山玩水

6
发表于 2007-8-20 00:15

从我个人经历来说越是不发达的地方虚假的医疗广告就越多,表现手法就越赤裸.真是穷人的钱好赚啊.

从明天开始留意报纸然后行动.

为中医复兴而努力!

Rank: 8Rank: 8

现金
2128 元 
精华
帖子
503 
注册时间
2006-12-27 
最后登录
2013-7-13 
7
发表于 2007-8-20 00:17

大家争取每人最少50条网络广告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9-3 12:38:20编辑过]

希望就在前方

Rank: 4

现金
674 元 
精华
帖子
89 
注册时间
2004-10-2 
最后登录
2009-5-16 
8
发表于 2007-8-20 04:28
一定要顶起来!
空!

Rank: 4

现金
383 元 
精华
帖子
51 
注册时间
2006-12-18 
最后登录
2008-1-9 
9
发表于 2007-8-20 05:47

乙肝药物虚假广告,这种令人深恶痛绝的东西,我们要坚决抵制、揭露、告发!!

每个人都行动起来,将之彻底消灭!!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16969 元 
精华
10 
帖子
4430 
注册时间
2006-4-26 
最后登录
2018-7-26 

版主勋章 风雨同舟 锄草勋章

10
发表于 2007-8-20 08:39

支持,大家加油,让虚假广告没有容身之地

南京甘之露工作组 http://njjiuyecujinhui.blog.163.com/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1-26 01:10 , Processed in 0.018704 second(s), 13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