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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转自权益帖]newmoon战友告医院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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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权益帖]newmoon战友告医院求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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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7 13:19

我是职工福利体检,在体检结果邮寄给个人之后,体检中心又给公司出具了一个所有职工的整体报告,其中相信记录了所有职工的体检结果,我的名字在乙肝 两对半部分阳性的名单内。公司根据整体报告的结果现在让我回家病休,而我已经在医院取得了表面抗原非活动性携带的证明,证明我非肝炎患者,同时也不会传 染,可公司仍迟迟不让我回单位工作。现在我有整体报告的复印件,还有权威机构的复查结果和诊断证明。在这正件事中,体检中心的做法是不是有违法行为,我可 以不可以起诉体检中心呢?所以我请求论坛给我转业性的指导。希望广大有经验的战友给我出谋划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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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moon

我既梦中情人?够温柔,有内涵,中有中有,最重要系巨既然两对半第一项都有个红色的+,代表我地心心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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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7 13:20
这是该战友在权益版的帖子,请法律专业的朋友来想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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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8 05:48

可以告体检中心!因为体检中心侵犯了隐私权对其工作造成影响。构成对人身权利的侵犯。

法律依据:1.《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等。其中对故意泄露个人隐私的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2、两部委《意见》中明确要求医院要注意保护好个人隐私权。

3、《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四节人身权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对此条法律,最高法院的具体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26号:

     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爱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患者名誉权。医疗卫生单位向其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注意,上面的这个等病情的“等”也包括乙肝等病)

医院和个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所以,一定请这位战友到该医院所管辖地法院起诉,以侵犯人身权利起诉进行民事诉讼!

按照这样去打,一定行!

请楼上帮助联系到这位战友。不要相信其他人,这个坛上“鬼”太多,和医疗机构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到现在没有一起起诉医院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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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8 05:57
还有,必须把歧视的证据搞到手,就是给单位的所有职工整体报告,这是起诉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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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8 13:05
大家去权益版她帖子上说点建议吧,她还是群众,进不来前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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