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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肝胆相照论坛帖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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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帖子管理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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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2 08:32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438850

肝胆相照论坛帖子管理条例


一、目的:
为了规范肝胆相照论坛帖子的管理秩序,维护良好的社区交流环境,根据《肝胆相照论坛BBS管理条例》制订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论坛帖子、短消息、公告、小字报的管理。

三、定义

1、广告:

是指肝胆相照注册会员,利用本论坛资源,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行为。

2、灌水

无实质内容的帖子,如UP、OK,路过等等。

3、恶意灌水

灌水帖子从宽5贴以上,从严3贴以上算;相同内容反复上贴累计超过5贴。

4、恶意翻贴:

无实质内容,翻过去的帖子5贴以上的。

5、规定:

利用论坛资源违规发布消息被处罚时, 一条短消息或一条小字报按一个帖子计算。

四、发贴规则

1、欢迎在本论坛发表原创作品。

2、转贴文章时,应在帖子的标题前加上“转贴”或“ZT”等字样,并注意原作者和/或原发表单位的版权声明,转贴者承担由此产生的版权责任。

3、发贴应彼此尊重对方,限制负面评论其他会员或者相关版面,不得侵犯其他会员、版面的正当权利,如不得揭露个人的注册资料或者个人隐私等等。

4、贴子中原则上不允许涉及政府官员。

5、纯粹测试的帖子,如TEST,原则上只允许在社区建设版进行测试,保留一段时间后删除。

6、限制或禁止在投诉类、纠纷类帖子里跟贴讨论,除非管理需要。

7、投诉类帖子:投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带有任何人身攻击色彩、不涉及个人隐私、个人恩怨、;写明投拆的对象、时间、地址、原由,如有证明人一并列出,以证明事情的简单经过;不符合要求的投诉视为无效投拆,可不予受理。

8、除非管理需要外,无事实根据,限制或禁止在本论坛发贴猜测A是B的马甲。

9、以下帖子不得在本论坛发表

9.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9.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9.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9.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9.5、泄露国家机密的的帖子。

9.6、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或引起恐慌的。

9.7、宣传邪教,如法论功等。

9.8、内容涉及歧视宗教的。

9.9 未经许可的医药类广告和其他商业广告。

9.10、煽动会员进行游 行、示威、罢工的言论。

9.11、丑化政府形象的言论。

9.12、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9.13、含恐吓、中伤、侮辱、辱骂、诽谤、人身攻击或骚扰内容的。
 

9.14、发表包含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民族、地域、残疾、社会经济状况歧视内容言论的。

9.15、本论坛管理人员认为会对本论坛的生存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的帖子,如讨论成立组 织等等。

9.16 违背医学精神、对患者有误导倾向的(如偏方等)。

9.17、相同内容反复上贴、恶意灌水的帖子,或纯粹灌水数量较多的帖子。


五、处罚规则

1、 违背4.2条款,转贴文章时,未在帖子的标题前加上“转贴”或“ZT”等说明字样,版面管理人员应提醒发贴者注意,并有权删除帖子;转贴文章时故意不加说明的,或经管理人员提醒仍不改的,可以屏蔽ID。

2、 违背4.3、4.8条款被投诉时,如果投诉受理人员认为侵犯事实存在,则可责令侵犯人消除影响,必要时应向被侵犯人道歉,直到被侵犯人满意;否则,可以屏蔽侵犯人的ID和/或删除帖子,直到消除影响,被侵犯人对处罚不满意而继续投诉而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则可以屏蔽或锁定该ID。不恰当评论版面投诉时,处理方法同上。

3、 违背4.4条款,管理人员有权编辑隐去政府官员的名称或者删除帖子,有贬低或者辱骂政府官员的,管理人员可以屏蔽或者锁定ID。

4、 灌水帖子定期删除,事先不通知;恶意灌水和恶意翻贴行为,适用批删除帖子,并可以屏蔽或锁定ID。

5、 在投诉类、纠纷类帖子里跟贴讨论,涉嫌导致纠纷升级的(版主认定),可以屏蔽ID 3-7天,继续不听劝阻,可以锁定ID。

6、 对无实质内容的投诉帖子,带有情绪化的投诉帖子,管理人员可以不受理。

7、 发表4.9.1~4.9.15条款规定帖子的,立即删除帖子,并屏蔽ID或锁定ID,并可以封IP。

8、 发表4.9.16条款规定帖子的,可以编辑或者删除帖子,,管理人员应作好解释工作,不听劝阻的,可以暂时屏蔽ID。

六、帖子关闭原则:
1、继续讨论可能会涉及人身攻击的帖子;
2、管理人员认为无任何讨论价值的帖子;
3、多数网友认为需要关闭主题的帖子,并经相应版面管理人员认可;

七、帖子转移原则

1、 各版管理人员有权把不符合本版发贴宗旨的帖子转移到合适版面;

2、 删除帖子时,除政治帖子外,其他帖子应先转移到回收站。

八、置顶帖子原则

1、论坛授权发布的公告性质的帖子;
2、由管理人员**的一段时间内需要讨论的帖子;
3、由网友提议的,斑竹认为非常有讨论价值的帖子。

九、关于精华贴的设定;
1、版主认为有积极意义的帖子;
2、网友提议认为需要加为精华,经版主和管理人员认可;

十、附则

1、本规定由社区建设版版主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8-20 15:17:5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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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2 08:33

9、以下帖子不得在本论坛发表

9.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9.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9.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9.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9.5、泄露国家机密的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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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宣传邪教,如法论功等。

9.8、内容涉及歧视宗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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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煽动会员进行游 行、示威、罢工的言论。

9.11、丑化政府形象的言论。

9.12、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9.13、含恐吓、中伤、侮辱、辱骂、诽谤、人身攻击或骚扰内容的。
 

9.14、发表包含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民族、地域、残疾、社会经济状况歧视内容言论的。

9.15、本论坛管理人员认为会对本论坛的生存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的帖子,如讨论成立组 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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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相同内容反复上贴、恶意灌水的帖子,或纯粹灌水数量较多的帖子。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8-13 22:48:2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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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2 08:44

为避免因管理员删帖而引起不必要的内讧,现将《肝胆相照论坛帖子管理条例》转贴过来。

再有网友遇到帖子被删,请先对照被删的帖子是否符合以上条例。

如果被删帖子没有违反上述条例,可以考虑到论坛社区建设版投诉管理员,尽量不要在权益版上争执,权益版希望建成战友维权的交流平台,而不是网友内讧的战场。

希望能够得到各位战友和网友的支持和理解,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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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5 03:16
我的男友是携带,每天都在担心体检,我都不介意,其他人有必要介意吗?????????

应该强烈要求cctv每天播放公益广告,宣传乙肝的传染途径,纠正人们错误的认识!!!!!!!!

还有集体体检,入职体检都不能检查两对半,只有个人体检才可以!!!!!!!

    消毒碗柜的广告:99.9%消灭乙肝病毒!——什么玩意儿啊,纯粹误导!

    要严惩不实广告,尤其是医药广告!

    还有媒体,重罚,罚到破产,让相关领导*丢掉乌纱帽,看他们还敢不敢,哼!

法律,法律,等政府*出台法律,这些吃闲饭的家伙还在喝茶看报纸呢,卫生部为了他们的利益,漠视人权已到何等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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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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