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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卫生部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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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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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1 01:15

卫生部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

生产经营工作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6]75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可否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HIV感染者发放健康证明的请求》(鲁卫法监字[200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途径比较明确,一般不通过消化道传播,日常的生活接触也不会感染艾滋病。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应限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一般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此复。

寂寞的人总是会用心的记住他生命里出现的每一个名字, 所以我总是在每个星光坠落的夜晚想起你, 一遍一遍的,念你的名字,数我的寂寞。————langfan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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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1 01:21

强烈要求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理>两个法规参照上述原则进行修订.

因为这两个法是乙肝歧视的根源.

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确规定 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相关工作 

寂寞的人总是会用心的记住他生命里出现的每一个名字, 所以我总是在每个星光坠落的夜晚想起你, 一遍一遍的,念你的名字,数我的寂寞。————langfan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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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1 01:29
恳请LZ明示我们从哪儿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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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1 02:26
打蛇打七寸。乙肝歧视的根源之一就是《食品卫生法》中的错误规定。
欢迎加入广西战友群:80231690  请注明HB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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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1 08:04

告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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