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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科普 存档 1 [转帖]全国:乙肝携带者就业不应受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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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全国:乙肝携带者就业不应受歧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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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9 13:15

尽管,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新闻,但是好像这样的结果还是很遥远……

全国:乙肝携带者就业不应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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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再不能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劳动者或辞退劳动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要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保护其隐私权。 

    《意见》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这份《意见》同时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无忧酷评:医学常识告诉我们,在日常和乙肝病毒携带者交往过程当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接触,传染几率很低,甚至不传染。现在又正逢大学生就业当口,而“乙肝”却成为许多优秀大学生就业的“拦路虎”。虽然国家一直强调不得有就业歧视,但不少企业仍以种种借口对这类人群“婉言”拒绝,所以这还需要媒体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以及全社会都来对这个现象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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