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02说明:此前论坛服务器频繁出错,现已更换服务器。今后论坛继续数据库备份,不备份上传附件。

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寻根问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 ...
查看: 4510|回复: 12

[寻根问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有哪些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现金
3988 元 
精华
帖子
1009 
注册时间
2005-1-2 
最后登录
2010-1-8 
1
发表于 2007-6-26 04:52

    总是看到相关的文件提到“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到底有哪些?

  大家努力找找相关国家文件,为以后维权备用!

人生不如意常十之八九, 但为了那偶尔的如意我们就应该坚强

Rank: 5Rank: 5

现金
3988 元 
精华
帖子
1009 
注册时间
2005-1-2 
最后登录
2010-1-8 
2
发表于 2007-6-26 04:53

知道的战友提供资料

人生不如意常十之八九, 但为了那偶尔的如意我们就应该坚强

Rank: 5Rank: 5

现金
2551 元 
精华
帖子
743 
注册时间
2004-4-5 
最后登录
2009-2-25 
3
发表于 2008-2-22 23:46
查了下资料,说是除了餐饮.食品制造业.理发美容,公共沐浴业直接服务于顾客的不能从事外,其他都可以.不知道准不

Rank: 4

现金
90 元 
精华
帖子
77 
注册时间
2008-5-6 
最后登录
2010-2-16 
4
发表于 2008-8-9 18:04
我也想知道,有学法律的战友讲解一下么?

Rank: 10Rank: 10Rank: 10

现金
50678 元 
精华
27 
帖子
23042 
注册时间
2003-5-16 
最后登录
2018-7-26 

管理员或超版 白衣天使 携手同心 锄草勋章

5
发表于 2008-8-9 19:24
法律法规—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的相关资料及法律法规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extra=page%3D1

有人反对乙人参加食品工作,快就<食品安全法>提意见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extra=page%3D1

Rank: 1

现金
35 元 
精华
帖子
11 
注册时间
2009-5-28 
最后登录
2009-8-3 
6
发表于 2009-5-30 00:42
【问题】劳动部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用 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 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那么,哪些工作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呢?【王明律师解答】: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工作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根据第2条的规定,下列为公共场所: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3.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4.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我想应该很全了吧!

[ 本帖最后由 staywithyou 于 2009-5-30 00:54 编辑 ]

Rank: 10Rank: 10Rank: 10

现金
55958 元 
精华
22 
帖子
30210 
注册时间
2006-8-26 
最后登录
2024-4-24 

版主勋章 驴版 帅哥勋章 心灵港湾 一米阳光 幸福风车 恭喜发财 游山玩水

7
发表于 2009-5-30 00:50
卫生部答复一名乙肝携带者的来信:HBV携带者可否从事食品行业成品的销售工作?

  来信内容:
  本人是一名HBV病毒携带者,乙肝大三阳,肝功能其它一切正常.可否从事食品行业成品的销售工作(业务员)并未直接接触食品.谢谢!根据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有三种:1,血液;2,性;3,母婴垂直传播.

部长回信:
  
您好!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收到。根据有关规定: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
1.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
2.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等工作;
3.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
4.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保管等工作;
5.美容、整容等工作;
6.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感谢您对卫生工作的关心!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2377&highlight=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头像被屏蔽

禁止访问

现金
3578 元 
精华
帖子
3025 
注册时间
2010-2-3 
最后登录
2010-7-6 
8
发表于 2009-5-30 01:0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签名被屏蔽

Rank: 4

现金
600 元 
精华
帖子
469 
注册时间
2009-3-8 
最后登录
2017-12-7 
9
发表于 2009-5-30 09:57
是前后产生矛盾。。。。又说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播。但是事实又是禁止乙肝从事食品直接入口工作。。。感觉就是某些人但法律是一纸空门

Rank: 10Rank: 10Rank: 10

现金
20668 元 
精华
81 
帖子
9931 
注册时间
2005-3-9 
最后登录
2014-2-14 

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10
发表于 2009-5-30 13:25
现在的关键是禁止乙肝携事者从事任何工作.多变态的国家和当权者.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6-2 13:59 , Processed in 0.017600 second(s), 12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