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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特大喜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取消了对乙肝的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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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喜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取消了对乙肝的歧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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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4 03:20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经过我论坛一年以来极力向有关部门呼吁后,

最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为: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整洁。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如果这次条例修改后获得落实,那就意味这乙肝携带者(含大小三阳)可以光明正大地从事住宿;沐浴;游泳;美容美发;候车(机、船)等公共场所服务业的工作!

大小三阳均可以取得<公共服务场所的健康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卫生部就征求意见稿所作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请于2007年7月22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地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于2007年7月27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三、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7年7月22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此贴子已经被金戈铁马于2007-6-24 23:51:10编辑过]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 台湾《食品業衛生標準》(食品從業人員体检不含乙肝) [媒体报道]剖析中国乙肝歧视现象背后的原因 [媒体报道]政府行为主导了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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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4 03:24
以下是一年前我发表呼吁修改的的帖子: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一、造成的现状

目前国家的《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明文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这两部法规剥夺了1.3亿人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工作的权利,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二、医学界对乙肝传播途径的共识

目前,国内、国外医学界关于乙肝的传播方式已经达成共识:“乙肝病毒不通过消化道传播”;WHO(世界卫生**)关于乙肝的介绍亦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

三、法律与医学界的矛盾性

既然乙肝病毒不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该两部法规却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这岂不是相互矛盾?这是法律严重违背医学界的结论和共识,是不尊重科学行为。

四、制度性的歧视

乙肝和爱滋病的传播方式是一样的,而该两部法切没有对爱滋病作出任何限制,难道乙肝的严重性、社会危害性比爱滋病还要大?!显然,这是对乙肝的偏见,是对乙肝制度性、政策性的歧视。

五、对民众认识乙肝的误导性

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而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是误导民众的表现,很自然会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因此,废除该两部恶法,是进行科普宣传的基础。

六、应遵循国际惯例的做法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据〈食物卫生守则〉

台湾:乙肝携带者可以做厨师。据〈自由时报〉及台湾疾管局官员语

美国:乙肝携带者可在麦当劳餐厅工作。据〈家庭医生〉杂志

.............

七、卫生部权威专家的意见

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全国卫生技术标准委员会传染病标准委员会副主任徐道振:——科学赋予他们当厨师的权利 据〈新闻周刊〉

徐道振教授还表示,“最近两年,专家讨论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保证他们能正常生活,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这样的社会共识,许多专家都对当前的做法提出了否定意见。”

综上所述,废除《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明文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也应该尽快列入议事日程了。也许,会有战友叹息,国家能保障普通工作岗位的工作权利就不错了,但大家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国家的法律,并没有对乙肝携带者从事普通工作岗位的工作权作出限制,而只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出现的社会对乙肝的歧视没有进行另外单独立法保障。废除不合理、不科学的法律比单独立法在程序上要简易得很多。同时,废除这两部恶法,不仅仅是争取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权利,还是科普宣传推广的需要,是尊重科学的体现;是迎合国际惯例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维护宪法尊严的表现。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23 14:36:48编辑过]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 台湾《食品業衛生標準》(食品從業人員体检不含乙肝) [媒体报道]剖析中国乙肝歧视现象背后的原因 [媒体报道]政府行为主导了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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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4 03:26

好消息,又迈出了一步

浙江战友加入杭州心醉湖畔战友网络,发送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淘宝商城店 http://lankuohzp.mall.t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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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4 03:34

我已经去提意见了,也对这次修改表示了肯定

益仁平维权电话:0371-67956079,010-51917982
      反歧视维权邮箱:[email protected]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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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4 03:35
其实该条例在一年半前有媒体就说已经修改完成,在肝胆相照和爱*知*行等极力呼吁再次修改下,国务院法制办迫于强大的压力,该条例暂缓通过,直到现在重新再次修改后进行征询意见.
以下是一年半前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紧急呼吁-----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 台湾《食品業衛生標準》(食品從業人員体检不含乙肝) [媒体报道]剖析中国乙肝歧视现象背后的原因 [媒体报道]政府行为主导了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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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4 03:42
好高兴有个好消息!! 谢谢为这改变做出努力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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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4 03:46

最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废除乙肝歧视性条款,是广大战友极力抗争的结果!

特别是我论坛"日剑""金戈铁马"战友为此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再此,表示最崇高的敬意!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 台湾《食品業衛生標準》(食品從業人員体检不含乙肝) [媒体报道]剖析中国乙肝歧视现象背后的原因 [媒体报道]政府行为主导了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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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4 03:56

致以崇高的敬意,

大家一起行动起来把,

打官司怕麻烦的,

写信反映总不麻烦吧!

战友们!

再问下人权兄,这个什么时候颁布实施啊!

继续战斗,直到大三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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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4 03:56

这是非常重大的新闻线索,希望广大媒体来报道一下~~~

下一阶段,废除《食品卫生法》有关乙肝歧视性条款是我们的目标!

让大小三阳携带者可以拿到<食品\公共场所服务业的健康证>!

学习香港和台湾的做法!让大陆乙肝携带者可以光明正大地做厨师!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 台湾《食品業衛生標準》(食品從業人員体检不含乙肝) [媒体报道]剖析中国乙肝歧视现象背后的原因 [媒体报道]政府行为主导了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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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4 04:01
网络维权志愿者
群32406885,
邀日剑大哥,人权兄加入!
继续战斗,直到大三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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