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阳”母亲证明不会传染 争得私生子抚养权 http://news.fznews.com.cn 2007-7-11 21:29:26 来源:福州新闻网 终审法院:医院已证明孩子不会被母亲传染,幼儿随母生活更有利其成长 陈小姐与杨先生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为争养刚出生不久的小孩对簿公堂。福州市中院近日终审认为,陈小姐虽患有乙肝,但不会传染给小孩,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幼,最终将小孩判归陈小姐抚养。 分手后双方争夺孩子 长乐的杨先生与陈小姐相识后,未婚同居。2005年3月1日,两人生育一子。同年8月,陈小姐带儿子回娘家居住。其间,双方发生纠纷,杨先生将儿子从陈小姐娘家抱回交由父母照顾。去年7月20日,陈小姐乘杨家人不在,将孩子带回娘家。 杨先生交涉无果,遂将陈小姐推上被告席,要求获得小孩的抚养权。 杨先生向法院提交了福州市传染病医院的检验报告单,认为陈小姐系乙肝病毒携带者(俗称“大三阳”),孩子归她抚养不利。陈小姐向法院提交了一张血液检验报告单,称孩子临床免疫检查HBS呈阳性,不会受其母传染。 一审将孩子判给男方抚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是处理子女抚养问题首要考量的因素。本案虽非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但可参照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抚养能力相当,但按有关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原、被告的非婚生子虽未满两周岁,但其母亲即被告患有传染性疾病未治愈,即使孩子有抗体,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孩子随其父即原告生活也较为适宜。 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孩子归杨先生抚养,抚养费也由其负担。 双方均认为自己更适合养儿 一审宣判后,陈小姐提起上诉。她认为,杨先生自身并未抚养孩子,而是将其子交由父母照顾;她则是亲自抚养孩子,对孩子成长更有利。一审法院以陈小姐“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为由,将孩子判给男方抚养,理由不能成立。孩子一出生就接种乙肝疫苗,其HBS呈阳性,表明孩子对陈小姐的病毒已具有免疫力,不会受传染。因此,她和孩子之间不存在不宜共同生活的理由。 杨先生反驳称,原审判决认为“两家经济条件相当”与事实不符。陈小姐没工作,生活困难,不利孩子成长。杨家条件优越,他自己有工作和经济来源,能亲自监护孩子。一审法院将孩子判给他养是正确的。 终审将孩子判给女方抚养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参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鉴于双方当事人抚养能力相当,且双方讼争非婚生子出生于2005年3月1日,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不满两周岁,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刚满两周岁,年龄尚幼。因此,该非婚生子随母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陈小姐虽患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根据长乐市医院的检验报告单,该非婚生子不会受其母的传染。因此,陈小姐患有乙肝并不能成为剥夺其抚养权的依据。 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孩子由陈小姐抚养,抚养费也由她负担。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林哲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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