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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 2007-6-14 19:57
信件编号: | 52532 | 答复领导: | 王国中副市长 | 标题: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联合发文: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请市长先生重点关注 | 内容: | 市长先生,您好,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改变目前歧视乙肝携带者,造成就业不公的现象,现在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也给了中国1.2亿携带者一丝的希望,您作为无锡地区的主管劳动与社会保障的领导,请问您将如何落实国家政策,营造一个公平无歧视的就业环境?是否有计划取消在目前常用的体检表中删除乙肝标志物检测项?(只有肝功能异常者可复检2对半) 我想这是国家新发文件的主要精神所在,也是乙肝歧视的源头.本人从大学毕业至今6年有余,所有应聘最后都应乙肝携带而失败,趁国家出台新文件时机,特向您请求,给与我们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这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希望您在这方面能走在全国的前列,同时也能吸引其他地区的优秀人才加盟无锡.现在公务员都能招大小三阳了,希望我们这些携带更能得到一个宽松的环境.
另外:咨询无锡劳动保障部,他们回复遇到此类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但是要知道碰到这类歧视举证难,而且企业也会提出不同的理由给你,而且一旦投诉,使你在无锡范围内名声出来的话,要在找工作就难了.
附录: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 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来源: 培训就业司
www.molss.gov.cn/gb/zxwj/2007-05/30/content_179851.htm
| 提交时间: | 2007-6-4 20:38:37 | 最后处理时间: | 2007-6-8 14:54:42 | 是否公开: | 隐藏回复 | 当前状态: | 已经回复 | 答复内容: | 你好! 来信已收悉,谢谢你对就业工作的支持,对你来信所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的就业氛围。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电台、报纸和网络等宣传手段,确实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是加大引导力度,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将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政策引导、规范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利,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招工体检标准,确实保护好就业者的隐私权,促进社会公平就业的良好环境; 三是加大维权力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加大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精心指导用人单位对就业者的维权工作,防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同时,将积极受理类似举报,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作用,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努力维护劳动者合法的就业权益,消除就业歧视,在全社会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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