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国家规定不宜从事医疗工作的情行
查看: 776|回复: 0

国家规定不宜从事医疗工作的情行 [复制链接]

Rank: 3Rank: 3

现金
290 元 
精华
帖子
7 
注册时间
2005-12-10 
最后登录
2007-4-12 
1
发表于 2007-4-7 06:47


 职业医师法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请问第四条具体指什么?(包括小三大三么?)我刚刚考完职业医师快注册拉 希望前辈指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6 17:56:43编辑过]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1-24 14:14 , Processed in 0.013361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