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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导致乙肝歧视的15部法规应被审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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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3 22:03
一份不寻常的公民建议——
导致乙肝歧视的15部法规应被审查
2007-03-13
本报记者 周凯

  首页->> 中国青年报->> 法治社会  

3月12日,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李方平和北京地坛医院主任医师蔡皓东联合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寄出了一份公民建议,建议审查易导致乙肝歧视的15部法律。李方平表示,他们此举的目的,是期盼通过公民建议的方式,向正在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达“保障乙肝病原携带者平等教育和工作机会”的诉求,呼吁国家为构建消除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提供立法保障。

    在谈到这封公民建议时,李方平说:“是去年代理的‘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促使我开始深入地研究和思考乙肝歧视问题”。

    西南交通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生小杨,2005年在毕业前夕,与天津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但由于小杨在体检中查出乙肝小三阳,中铁研究院单方面解除了与小杨的协议。2006年5月,小杨以用人单位违约为由,将中铁研究院起诉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李方平义务替小杨代理了这个案件。最后,被告天津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对原告小杨进行了经济补偿,该案获得了成功解决。后来,该案被评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法制日报》联合主办的“200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之首。

    “这个案子给我带来的震动非常大”,李方平说,“在代理这个案件时,我研究了我国现有的法律,发现对乙肝携带者进行保护的法律非常少,而对乙肝携带者进行限制的法律却非常多。从那时起,我就觉得立法机关应该对现有法律中对乙肝携带者的不合理限制进行一次集中的审查。”

    “消除乙肝歧视,立法必须先行”,李方平说。

    据这份公民建议的联合发起人之一——北京地坛医院主任医师蔡皓东介绍,随着科学的发展,到上世纪90年代,人们认识到乙肝与甲肝、戊肝的传染途径完全不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而不像甲肝、戊肝那样会通过消化道传染。

    卫生部2006年9月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明确指出:“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然而,近年来,由于人们对医学知识缺乏了解和虚假商业广告的误导,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对包括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内的传染病患者和病毒携带者的恐惧和歧视现象,致使部分乙肝患者和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蔡医生经常会收到乙肝携带者遭受歧视的倾诉,他为此忧心忡忡。从2003年开始,蔡医生就不断地在中央电视台、《健康报》等多家媒体上大声疾呼,要给予乙肝携带者平等的就业和教育权利,消除对乙肝携带者的恐惧和排斥。

    “乙肝歧视对乙肝携带者的伤害是非常大的”,蔡皓东说,“很多年轻人失去了工作、失去了学业”。据蔡皓东介绍,现在甚至有一些厂家利用乙肝携带者需要通过招聘体检的迫切需求,大肆叫卖所谓“体检作弊药”,诈骗乙肝携带者的钱财,同时严重威胁了乙肝携带者的生命安全。很多走投无路的乙肝携带者在无奈之下,不惜冒着生命危险去尝试这些“体检作弊药”。

    在多年为消除乙肝歧视而呼吁的过程中,蔡皓东发现,现行法律中对乙肝携带者的一些过时的限制,为乙肝歧视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例如,《食品卫生法》就不加区分地把所有的病毒性肝炎都定义为消化道传染病,而且规定肝炎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甲肝、戊肝是消化道传染病,而乙肝、丙肝不是,这是很清楚的,对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已经过时了,应该取消”。蔡皓东这样说。“而且,这样的法律对人们的意识也是一个误导,让人们误以为饮食可以传染乙肝”。

    在李方平和蔡皓东联合提交的这份公民建议中这样写道:值此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召开之际,我们作为一贯反对乙肝歧视的法律工作者和医务工作者,非常热切地期盼通过公民提案的方式,向本次会议表达我们要求“保障乙肝病原携带者平等教育和工作机会”的诉求。

    公民建议汇集了李方平和蔡皓东系统整理的已经或即将导致乙肝歧视的《食品卫生法》等15部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包括已经实施或正在拟定、修订的)。

    公民建议指出,这些法律规定存在界定模糊、不区分各种病毒性肝炎、不区别传染渠道、笼统地对所有“传染病”或所有的“病毒性肝炎”进行错误限制等问题。

    公民建议认为,这15部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实行或颁行,已经或必定极大影响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劳动就业权。

    因此,公民建议提议,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立法和法规审查的方式,消除涉及教育、卫生机构和用人单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进行歧视的制度性障碍,为最终消除乙肝歧视提供立法保障。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7-03/13/content_1697196.htm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 台湾《食品業衛生標準》(食品從業人員体检不含乙肝) [媒体报道]剖析中国乙肝歧视现象背后的原因 [媒体报道]政府行为主导了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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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3 22:18

呵呵 ,刚刚给李律师发去一个短信:

尊敬的李律师您好:

    我只想对您说一声谢谢!谢谢您无私为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所作的一切,愿好人一生平安!(请不必回短信,需要我做什么,尽管可以打我的手机,我一定尽力,谢谢!)

我想,感恩之心是最起码的做人底线吧。只是我不知道能为铁马和蔡医生、李律师他们作些什么,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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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3 23:38
任重而道远,不管怎么说,我们的呼声越来越强了,真心期待有一天能够结束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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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3 23:59
 我们需要建立起强有力的维权组织。请大家要联合起来,现在这种状态太松散。没有多大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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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4 00:21

中青和南都在中国算是比较有社会责任感的报纸

其他大多数报仅仅会当无耻的喉舌

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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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4 00:39
太阳就要升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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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4 01:06
好事,强烈支持!!!!@@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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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6 04:22

终于有人站出来为我门说话了,我代表深圳的病友坚决支持,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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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6 06:13

非常感谢中国青年报的报道!

向你们致敬!!!!!!!!!

仁爱终将是这个宇宙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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