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歧视,或关系人人生而平等的公民权利,或关涉全社会的整合与公共秩序,理当上升到“政治正确”的高度,使歧视成为一种社会禁忌。 众所周知,在司法领域,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母法”;根据宪法原则“派生”出刑法、民法等重要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然后才是一系列法规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立法和执法的 一条基本原则是“下位法”不能违忤“上位法”。其中蕴含着一条人类社会的基本准则,那就是,评价某件事有大道理、中道理、小道理,小道理要服从大道理。道理是有阶位(层次)的,并不都属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厘不清而不妨共存的同一层次。 话说广东媒体近日报道,湖北大学毕业生李飞(化名),靠着亲戚朋友的资助以及勤工俭学的收入,好不容易完成了学业;前往东莞寮步镇的一家港资企业应聘电子工程师,已通过了面试,接通知办理了入职手续,却因体检结果说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了。李飞已多次因同一缘由求职遭拒,非常难受,但没有丧失理智去泄愤拼命,而是将该企业告上了法庭,以维护自己的平等就业权。 据我乐观估计,李飞很可能胜诉。国家招考公务员都已取消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企业没有理由坚持歧视做法。 早在1997年10月,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发布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管理指南》(草案)就指出:乙肝病毒携带者与乙肝病人不同,他们没有肝炎的临床症状和体征。乙肝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不是通过消化道和呼吸道传播,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一般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直接威胁。 2000年修订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的工作之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2006年9月21日,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重申了上述权威意见。 平心而论,任何歧视都是事出有因的,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就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言,谁知道你哪天发病肝功能不正常了,就会多少影响我企业的工作效率,我能百分百放心出钱给你出国的培训机会吗,谁知你是潜在病人会不会影响别的同事的情绪……这是小道理。中道理则有所谓“企业用人自主权”。市场经济讲“平等竞争”,在人才市场供过于求的条件下,来应聘的人才多得是,两个人竞聘同一个职位,另一个人别的情形与你不相上下,却不是携带病毒者,我们为什么不选择他而选择你? 还有比乙肝病毒携带者更极端的情形,比如艾滋病毒携带者,比如有犯罪前科的人,乃至腿脚不良于行的残疾人、相貌畸异的人、体重超常许多的人,等等,在“工作”成为“机会”的今天,用人单位都可以说出一大堆理由将他们拒诸门外。可是,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能默认这些“理由”吗?从道义层面讲,社会要讲人道主义,同情不幸的或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为他们提供生存空间和保持生命尊严的基本条件;从功利的角度讲,不能让一部分人和家庭陷入绝望的境地,激起他们“同归于尽”的反社会情绪,这关系到公共安全,关系到全社会的整合。再说,谁敢说疾病与灾祸不会降临到自已、自家及子孙身上?因此,用人单位必须讲社会伦理,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是一条总的大道理。准此,招人只要能满足与工作职务有关的基本条件,再设门槛就是应受谴责的歧视。 至于性别、学历、族群等歧视,讲小道理、中道理,也不是全没有道理。用经济学的观点看,企业要尽力降低成本,广义的“交易成本”包括招聘或辞退人的成本,首先是识别人、筛选人的成本。就个体而论,人千差万别,不可一概而论;但在概率统计意义上,把人分类来判别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名牌大学毕业的可能就是聪明能干一些,女人可能就是胆小而“事多”一些,某个族群的人历来经济条件差而受教育水平较低……但是,我们要用人人生而平等这条大道理,这种有前瞻性的价值观,来引导社会的发展进步,努力缩小各种差别,而不能容忍将它们合理化、固化。比如,文化承传确实使妇女比较胆怯,不少女士看到一只蟑螂或老鼠也会大呼小叫,但这并不是妇女的“本性”,不能在许多领域用作歧视妇女的理由。凤凰卫视的女记者有机会上中东前线,其表现并不比水均益逊色,就大大改变了社会对女人的“刻板成见”(李普曼论歧视的用语)。社会不给她(他)们锻炼成长机会,她(他)们就永远不能获得相应能力。 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讲,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公权力这只“看得见的手”就应当出手干预。反歧视,或关系人人生而平等的公民权利,或关涉全社会的整合与公共秩序,理当上升到“政治正确”的高度,使歧视成为一种社会禁忌,让触犯者在严厉的惩罚面前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