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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日志及申请版主 乙肝问题研究版 存档 1 央视新闻:乙肝歧视源自误解 《食品卫生管理法》亟须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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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乙肝歧视源自误解 《食品卫生管理法》亟须修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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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3 04:54

[10点新闻]乙肝歧视源自误解 法规亟须修改

CCTV消息(10点新闻):和小殷有类似经历的人并不在少数,中华医学会发布的《中国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疗现状调查报告》显示,超过五成的乙肝患者因为乙肝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因为怕传染,有人闻肝色变,甚至连和乙肝病毒携带者握个手都害怕。可是专家表示,事实远非人们想象的那样。

  中国工程院院士庄 辉:乙型肝炎通过母婴传播,输血、血制品传播, 不安全的注射传播,不安全的性接触传播,如果能够在这四方面防止了,乙型肝炎就不可能发生传播了。

  庄辉院士说,很多人对乙肝有很深的误解。其实,乙肝病毒传播主要就是以上4种传播方式,在正常的生活中,拥抱握手一起吃饭是不会传染的。而且,传染医学目前已经可以通过疫苗让健康人不再感染乙肝,成年人哪怕感染乙肝病毒,也可以治愈。但是,尽管如此,现行的《食品卫生管理法》却对乙型肝炎病人和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业的工作做出了一些限制。

  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边 疆;包括病毒性肝炎这一类大概有五、六类这种病的人不能直接参与直接入口的这种食品的工作, 因为我们餐饮业里面有些人是操作直接入口的,有些不是,那么不是直接入口的这些人就可以,直接入口的是不行的。

  据了解,这部《食品卫生管理法》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专家呼吁,其部分条文已经明显不合适,需要进行修订了。

  “这是过去制定的,从现在来看, 乙型肝炎不可能通过进口途径传播, 这个呢,当条件成熟的时候, 应该做一些适当的修改。”

责编:陈昌娥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 台湾《食品業衛生標準》(食品從業人員体检不含乙肝) [媒体报道]剖析中国乙肝歧视现象背后的原因 [媒体报道]政府行为主导了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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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3 04:56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一、造成的现状

目前国家的《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明文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这两部法规剥夺了1.3亿人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工作的权利,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二、医学界对乙肝传播途径的共识

目前,国内、国外医学界关于乙肝的传播方式已经达成共识:“乙肝病毒不通过消化道传播”;WHO(世界卫生**)关于乙肝的介绍亦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

三、法律与医学界的矛盾性

既然乙肝病毒不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该两部法规却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这岂不是相互矛盾?这是法律严重违背医学界的结论和共识,是不尊重科学行为。

四、制度性的歧视

乙肝和爱滋病的传播方式是一样的,而该两部法切没有对爱滋病作出任何限制,难道乙肝的严重性、社会危害性比爱滋病还要大?!显然,这是对乙肝的偏见,是对乙肝制度性、政策性的歧视。

五、对民众认识乙肝的误导性

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而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是误导民众的表现,很自然会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因此,废除该两部恶法,是进行科普宣传的基础。

六、应遵循国际惯例的做法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据〈食物卫生守则〉

台湾:乙肝携带者可以做厨师。据〈自由时报〉及台湾疾管局官员语

美国:乙肝携带者可在麦当劳餐厅工作。据〈家庭医生〉杂志

.............

七、卫生部权威专家的意见

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全国卫生技术标准委员会传染病标准委员会副主任徐道振:——科学赋予他们当厨师的权利 据〈新闻周刊〉

徐道振教授还表示,“最近两年,专家讨论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保证他们能正常生活,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这样的社会共识,许多专家都对当前的做法提出了否定意见。”

综上所述,废除《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明文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也应该尽快列入议事日程了。也许,会有战友叹息,国家能保障普通工作岗位的工作权利就不错了,但大家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国家的法律,并没有对乙肝携带者从事普通工作岗位的工作权作出限制,而只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出现的社会对乙肝的歧视没有进行另外单独立法保障。废除不合理、不科学的法律比单独立法在程序上要简易得很多。同时,废除这两部恶法,不仅仅是争取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权利,还是科普宣传推广的需要,是尊重科学的体现;是迎合国际惯例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维护宪法尊严的表现。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 台湾《食品業衛生標準》(食品從業人員体检不含乙肝) [媒体报道]剖析中国乙肝歧视现象背后的原因 [媒体报道]政府行为主导了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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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3 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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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t try so hard,the best things come when you least expect them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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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3 04:58

徐道振:——科学赋予他们当厨师的权利

“禁止乙肝从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的条款应废除 香港饮食业对乙肝没有限制,只对甲肝和霍乱限制! 台湾《食品業衛生標準》(食品從業人員体检不含乙肝) [媒体报道]剖析中国乙肝歧视现象背后的原因 [媒体报道]政府行为主导了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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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3 05:15
[新闻30分]找工作屡遭拒 乙肝就业歧视依然存在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2月02日 13:25 来源:CCTV.com

  CCTV.com消息(新闻30分):乙肝病毒给人带来的心理伤害要远远超过了身体伤害,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歧视。我们曾经多次报道,有人仅仅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单位辞退,有关部门也屡屡下文禁止乙肝就业歧视,遗憾的是,这种事情直到现在还在发生。

  小殷大学毕业好几年了,不久前,他找了一个新工作,单位对他的履历很满意。可是,上班的第一天,小殷在该公司人事部门的陪同下去医院作了个体检,一切就都变了。

  乙肝病毒携带者小殷:体检的结果毫无疑问也就是小三阳,但是当时的检查项目,我记得就检查了肺和乙肝两对半,当时的人力资源部门就告知, 这种情形他们不能录用。

  早在1991年,小殷就知道自己是小三阳,但是病情一直很稳定。他也专门咨询过专家,专家说,只要好好控制,病毒的传染性很小,基本不会威胁他人的健康。不料,就在这次找工作被拒后没几天,同样的一幕又上演了,另一家公司也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了他。看着自己手里的体检结果,小殷不知道应该怎么办。

  乙肝病毒携带者小殷:对于我而言, 我感觉非常无奈。

责编:陈昌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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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3 05:25

官老爷不用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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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勋章 驴版 帅哥勋章 心灵港湾 一米阳光 幸福风车 恭喜发财 游山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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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3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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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规划简报 | GAVI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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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正当权利
  中国是乙型病毒性肝的高流行区,已有7亿人被感染。其中约有1.2亿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约占全球总数的1/3。
  科学地认识和确定这一庞大群体的自身健康状况、传染源作用和造成乙肝传播的可能性,是正确对待和处理相关问题的前提。必须遵循医学科学原理,澄清一系列基本概念,在保障全人群身
体健康、环境安全、社会安定的同时,科学、公正地规定并维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正当权利。
  关于乙肝病原携带者及其传播可能性的医学解释
  1、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是指肝功能正常、无任何临床症状、多在体检时发现表面抗原阳性。他们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但不是乙肝病人。
  2、乙肝病毒感染后的临床经过可有多种类型:
  (1)急性乙肝病毒感染后,可呈亚临床感染状态或急性乙肝发病,90%以上感染者迅速康复,成为有乙肝免疫力的健康人。我国约有6亿人属于这种情况。
  (2)乙肝病毒携带者,表现为病毒标志长期阳性(可能终生阳性),但肝功能长期正常,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他们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无区别,但部分人可能在青年或中年时转化为慢性肝炎。
  (3)慢性乙肝,在中国约有2000万人,表现为反复转氨酶升高等肝功能异常,但大部分患者病情进展缓慢,少部分发展为肝硬化和肝癌。
  (4)肝硬化和肝癌,平均高发年龄为40-50岁,由少数乙肝病原携带者和慢性乙肝病人转化而来,病死率高。
  (5)乙肝病毒非活动性携带状态,多从慢性乙肝病人经治疗转化而来,表现为肝功能化验正常,病毒复制水平低下,病情长期稳定。这类患者预后较好,具有和健康人一样的工作和生活能力。
  3、乙肝病毒携带者均具有传染性,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方可造成传染。因为乙肝是经血传播疾病,血液中的乙肝病毒通过破损的皮肤、黏膜伤口进入机体而被感染,不会通过正常的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不经血液的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传染。
  4、关于“大三阳”和“小三阳”:
  乙肝病毒感染者按血清中有无膜抗原(HBeAg)而分为两种类型:对e抗原阳性伴表面抗原、核心抗体(抗-HBc)阳性者,俗称“大三阳”;对e抗原阴性、表面抗原和核心抗体阳性者,俗称“小三阳”。二者都具有传染性,“大三阳”传染性较强,“小三阳”大多数传染性较弱。
  二者都可以表现为长期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状态,也可能表现为转氨酶升高的肝炎状态。
  认为“小三阳”没有传染性或“小三阳”优于“大三阳”,或者认为“大三阳”病情一定很重、预后一定很差,“小三阳”病情一定很轻的看法是不科学的。
  专家意见和建议
  1、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与一般健康人无区别。他们虽然具有传染性,但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点,不经血液的途径不会造成传播。因此,乙肝病原携带者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或环境构成威胁。除不能献血、不宜参加体能负荷超常的特殊训练或职业,不宜担任手术治疗科室的医务人员外,其入托、升学、就业、婚姻、社会活动均不应受限制,更不得歧视。
  一些部门和地方在公务员招聘中因乙肝病原携带而不予录用的规定是没有科学根据的,应当废止。
  2、乙肝病毒携带者中少数人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肝功能异常的肝炎状态,因此,要提醒他们自觉接受医学观察和随访。
  3、建议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所有涉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限制性的条款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如《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原则,重新予以修订。
  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体检、婚前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对确需查验而有异常发现时,应尊重受检者的隐私,采用妥善方式告知和处置。
  4、大力开展乙肝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坚决制止虚假欺骗性广告宣传。
  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恐惧和种种不公正对待,源于人们,包括医务界人士对乙肝科学知识缺乏了解或存在偏谬,也给个别人藉所谓“大、小三阳转阴”、“新法检测、根治乙肝”等名义虚枉宣传以可乘之机。因此,应当将乙肝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做为消除人们恐惧、消除歧视的根本性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防止由此而引致的社会问题频发和加剧。
  强烈呼吁主管部门采取果断措施,对目前医学科学技术领域尚未攻克的“转阴”、“根治”等内容的虚假广告严格审查管理,彻底杜绝。
  5、以推广接种疫苗为重点,全面加强乙肝预防、治疗的科学研究。
  迄今,乙肝病毒感染尚无理想的特异性治疗药物,但却可以通过接种乙肝疫苗得到有效预防。2002年起,国家已经将乙肝疫苗正式纳入儿童计划免疫,以优先保护新生儿免受感染。这项工作正在逐步落实之中。然而,仅此是不够的,还应当通过扩大乙肝疫苗预防接种,使更多的人得到保护,从而也可以起到消除人们对乙肝的恐惧、歧视的作用,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正常活动提供支持环境。因此,应积极推广新生儿以外人群的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政府鼓励并支持开展对乙肝的自然史、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治疗等课题的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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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2 16:58:40编辑过]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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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管理法》应该要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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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6 00:16
赶紧啊!!!我的未来就指望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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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7 08:26
取消入职入学时乙肝二对半的检查,谁检查谁犯法,就容易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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