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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日志及申请版主 乙肝问题研究版 存档 1 1993年7月13日消息:台灣新竹市政府禁止乙肝歧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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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7月13日消息:台灣新竹市政府禁止乙肝歧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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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7 16:26


来自本版置顶或者我签名档中的googlegroup(如果你想加入,可以参考置顶贴,或者直接给我发信就可以),感谢“逃离”网友发布的信息。虽然我们无法连接台湾的网络,但是我们在“逃离”的帮助下,看到了台湾1993年就出台了包含惩罚的反歧视法律。而我们的传染病法与其最大的区别就是,看似不支持歧视,但其实是口头的,或者是表面的,而没有实际的如果违法要怎么处理的规定。从规定来看,惩罚还是比较严厉的,台币15万,我觉得大概也得相当于10万人民币吧。而且限时改正歧视措施,如果继续歧视,那么惩罚也将继续。我们的大陆什么时候能出台这个法律啊?台湾仅仅是卫生署就有这样的力量,看来我们对卫生部施压也许也是可以的。
鏈接:http://www.hccg.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174152&groupId=8518
說明:此鏈接如果不使用破網軟件則無法查看!
 
 
 
   B型肝炎帶原者,不得影響其工作權!
 
 詳細新聞內容 
 B型肝炎患者之福音,雇主不得以應徵者或員工為B型肝炎之理由拒絕其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即工作權已獲保障了!
日前曾有媒體報導民眾考取民間企業,卻因為B型肝炎帶原不被錄取,這事經立法委員唐碧娥等二十七人提案為該病患者請命,建請政府提出具體措施,以保障其工作權。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對傳染病病人非因公共防治要求,不得拒絕其就學、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本案再經衛生署「肝炎防治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議:B型肝炎之帶原者並不影響工作,…對經檢驗B型肝表面抗原陽性者,不應影響其工作權。」即該病患不應受到就業歧視了。
新竹市政府勞工局表示:依據衛生署的說法,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有規定:「對傳染病病人非因公共防治要求,不得拒絕其就學、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時未改善者,連續處罰之。請雇主切勿試法!
前案應是民間及企業誤解B型肝炎傳染途徑,而導致民眾工作權受損。但勞工朋友若有此困擾歡迎向勞工局

申訴保護其權益!
新竹市政府就業歧視申訴專線:03─5352526。
 


[此贴子已经被金戈铁马于2007-1-27 10:23:0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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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03:04
是啊,为什么,我们是不如台湾人,我觉得,大家为什么不想办法啊,我不知打了多少电话,如果大家这样,问题就好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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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03:25
向台湾同胞学习!反对乙肝歧视!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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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9 01:06

学习雷锋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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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09:28

93年台湾同胞就有这样的认识啊!!!看来要和平统一是不可能的了!!如果统一了,不知道有多少台湾同胞受歧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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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3 05:54

他们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让我们大干一场吧,要给政府压力,刚说不练空把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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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3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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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规划简报 | GAVI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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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正当权利
  中国是乙型病毒性肝的高流行区,已有7亿人被感染。其中约有1.2亿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约占全球总数的1/3。
  科学地认识和确定这一庞大群体的自身健康状况、传染源作用和造成乙肝传播的可能性,是正确对待和处理相关问题的前提。必须遵循医学科学原理,澄清一系列基本概念,在保障全人群身
体健康、环境安全、社会安定的同时,科学、公正地规定并维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正当权利。
  关于乙肝病原携带者及其传播可能性的医学解释
  1、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是指肝功能正常、无任何临床症状、多在体检时发现表面抗原阳性。他们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但不是乙肝病人。
  2、乙肝病毒感染后的临床经过可有多种类型:
  (1)急性乙肝病毒感染后,可呈亚临床感染状态或急性乙肝发病,90%以上感染者迅速康复,成为有乙肝免疫力的健康人。我国约有6亿人属于这种情况。
  (2)乙肝病毒携带者,表现为病毒标志长期阳性(可能终生阳性),但肝功能长期正常,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他们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无区别,但部分人可能在青年或中年时转化为慢性肝炎。
  (3)慢性乙肝,在中国约有2000万人,表现为反复转氨酶升高等肝功能异常,但大部分患者病情进展缓慢,少部分发展为肝硬化和肝癌。
  (4)肝硬化和肝癌,平均高发年龄为40-50岁,由少数乙肝病原携带者和慢性乙肝病人转化而来,病死率高。
  (5)乙肝病毒非活动性携带状态,多从慢性乙肝病人经治疗转化而来,表现为肝功能化验正常,病毒复制水平低下,病情长期稳定。这类患者预后较好,具有和健康人一样的工作和生活能力。
  3、乙肝病毒携带者均具有传染性,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方可造成传染。因为乙肝是经血传播疾病,血液中的乙肝病毒通过破损的皮肤、黏膜伤口进入机体而被感染,不会通过正常的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不经血液的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传染。
  4、关于“大三阳”和“小三阳”:
  乙肝病毒感染者按血清中有无膜抗原(HBeAg)而分为两种类型:对e抗原阳性伴表面抗原、核心抗体(抗-HBc)阳性者,俗称“大三阳”;对e抗原阴性、表面抗原和核心抗体阳性者,俗称“小三阳”。二者都具有传染性,“大三阳”传染性较强,“小三阳”大多数传染性较弱。
  二者都可以表现为长期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状态,也可能表现为转氨酶升高的肝炎状态。
  认为“小三阳”没有传染性或“小三阳”优于“大三阳”,或者认为“大三阳”病情一定很重、预后一定很差,“小三阳”病情一定很轻的看法是不科学的。
  专家意见和建议
  1、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与一般健康人无区别。他们虽然具有传染性,但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点,不经血液的途径不会造成传播。因此,乙肝病原携带者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或环境构成威胁。除不能献血、不宜参加体能负荷超常的特殊训练或职业,不宜担任手术治疗科室的医务人员外,其入托、升学、就业、婚姻、社会活动均不应受限制,更不得歧视。
  一些部门和地方在公务员招聘中因乙肝病原携带而不予录用的规定是没有科学根据的,应当废止。
  2、乙肝病毒携带者中少数人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肝功能异常的肝炎状态,因此,要提醒他们自觉接受医学观察和随访。
  3、建议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所有涉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限制性的条款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如《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原则,重新予以修订。
  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体检、婚前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对确需查验而有异常发现时,应尊重受检者的隐私,采用妥善方式告知和处置。
  4、大力开展乙肝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坚决制止虚假欺骗性广告宣传。
  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恐惧和种种不公正对待,源于人们,包括医务界人士对乙肝科学知识缺乏了解或存在偏谬,也给个别人藉所谓“大、小三阳转阴”、“新法检测、根治乙肝”等名义虚枉宣传以可乘之机。因此,应当将乙肝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做为消除人们恐惧、消除歧视的根本性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防止由此而引致的社会问题频发和加剧。
  强烈呼吁主管部门采取果断措施,对目前医学科学技术领域尚未攻克的“转阴”、“根治”等内容的虚假广告严格审查管理,彻底杜绝。
  5、以推广接种疫苗为重点,全面加强乙肝预防、治疗的科学研究。
  迄今,乙肝病毒感染尚无理想的特异性治疗药物,但却可以通过接种乙肝疫苗得到有效预防。2002年起,国家已经将乙肝疫苗正式纳入儿童计划免疫,以优先保护新生儿免受感染。这项工作正在逐步落实之中。然而,仅此是不够的,还应当通过扩大乙肝疫苗预防接种,使更多的人得到保护,从而也可以起到消除人们对乙肝的恐惧、歧视的作用,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正常活动提供支持环境。因此,应积极推广新生儿以外人群的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政府鼓励并支持开展对乙肝的自然史、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治疗等课题的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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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2 17:25:1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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