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阅览: 上海市卫生局2006年12月26日,关于印发《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促进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保证临床安全、有效、经济用药,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控制病原微生物耐药性的产生,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综合性医院管理评估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重要考评依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收文后要及时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加强对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可登陆上海卫生信息网站(www.smhb.gov.cn)下载。在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反馈。 附件: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部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细则 一、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基本原则 二、抗菌药物的预防应用 三、抗菌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的应用 四、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 青霉素类抗生素 头孢菌素类抗生素 碳青霉烯类抗生素 β内酰胺类/β内酰胺酶抑制剂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 四环素类抗生素 氯霉素 大环内酯类抗生素 林可霉素和克林霉素 利福霉素类抗生素 万古霉素和去甲万古霉素 磷霉素 甲硝唑和替硝唑 喹诺酮类抗菌药 磺胺类药 呋喃类抗菌药 抗结核分枝杆菌和非结核分枝杆菌药 抗麻风分枝杆菌药 抗真菌药 第二部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 上海市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上海市一级医疗机构抗菌药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二、病原微生物检测和细菌药敏测定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考核项目 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情况检查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