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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各位看官,对以下不管什么看法,敬请表态,在此多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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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2 02:24
尊敬的律师:您们好!
  请问以下“中国征集法”的立法建议参考书发送到“全国人大”10天了为什么还没人收看?只有发送到“全国人大”才能推动立法吗?怎样书写更规范、更有说服力?敬请回复,在此多谢!
“中国征集法”的立法建议参考书
尊敬的全国人大法制委员:您们好!
  敬请在百忙当中抽出时间阅读,并重视!还请及时回复您们对此的表态!在此先代表征集界的征友感谢您们!
有奖征集活动黑名单:http://bbs.cpcw.com/viewthread.php?tid=957568
中国征集活动诚信榜:http://zhongjiang.hongbage.net/auto/data/11799/detail.php?thisid=3118”,就反映出:某些征集方虽然未骗取应征方的钱财,但变相地骗取了应征方的创意作品,好的创意作品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可是又没有法律来管制,当然也就比被骗取钱财更让人气愤。如不出台“征集法”,不诚信、欺骗就永远继续下去,所以“征集法”早出台早受益。

“中国征集法”的立法建议参考如下:(以下金额指人民币金额,所指期限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在内,但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在内。)

“中国征集法”的立法建议参考如下:(以下金额指人民币金额,所指期限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在内,但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在内。)

1.替征集方有偿发布征集信息的媒体在“征集法”出台后的义务:<1>3天之内公开发布“征集法”,以保证在“征集法”出台后的每家征集方知晓“征集法”,否则该媒体方一次性被罚5000元;<2>10天之内一一书信告知还在其下有偿发布征集信息未结束、未揭晓的征集方新出台的“征集法”,否则该媒体方一次被罚500元<电子书信告知的话,1天之内应该就能完成,10天的话,没有理由不能完成>。(这样就避免了征集方以不知情“征集法”为由,拒绝支付征集后可能出现的罚款。)


2.发布虚假征集信息的征集方应受到罚款,被罚金额为该征集奖金的总额。如发布虚假征集的信息是媒体方的原创,征集方并不知情的话,那么该媒体方被罚金额也为该征集奖金的总额。(这样就再不会有虚假的征集出现了。)

3.征集方自发布征集信息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征集截止日期。(否则推迟征集截止日期就可能会造成一拖再拖而不揭晓的后果。)
4.征集方至征集截止后3个月之内必须揭晓征集结果,逾期一天揭晓按征集总额1‰罚款,依此类推。逾期满1个月还不揭晓则罚款该征集奖金的总额<此类罚款不针对在“征集法”公开前,征集信息已经发布的征集方>这样再不会出现一拖再拖、不了了知的征集了,另外90天之内能揭晓很正常,因为某些征集方在征集结束后最快一个星期内都能揭晓。)


5.征集方承诺的奖项不可有任何空缺,如因未达到标准只能暂时导致头等奖空缺。如再一次继续征集,那么这第二次征集必须揭晓上一次未揭晓的头等奖。如第二次还不揭晓的或不进行第二次征集,导致头等奖空缺,将处头等奖等价罚款。(这样就不会出现以高额头等奖来骗取应征方挖空心思、寝食不安而创作出来的好作品。另征集方认为短时间征集不到好的作品,可在发布之前把征集时间定在几个月后截止。实际上,征集方征集时间越短、奖项越大、越多和揭晓越快的话,一个星期内就会有好多人参加,应征更多的好作品。反之如征集方还拖个半年以上征集才截止的话,相信参加的人不多,也不会挖空心思地去创造了。因为有可能,征集方的重点不在征集,而是利用征集做宣传。)

6.征集揭晓结果必须发布获奖作品及获奖人名,高于1000元的作品须附带原作者应征原始资料的截图证据。(这样再不会有虚假揭晓。)
7.征集方的奖项如是物品的话需公开物品等值金额。获奖的应征方可以要求征集方把所获奖品改换成该奖品公开的等值金额来支付。(这样就避免征集方抬高奖品的价值,也避免某些征集方给获奖者发放伪劣奖品了。)


8.对于应征方所获奖金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税,征集方如是发放奖品就免收该奖品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款。这样征集方就不会乱扣、多扣应征方的所得税了。其实某些征集方就算扣除正规的税款,也不会把所扣税款上交税务局。)
9.征集方至征集揭晓后1个月之内,必须发放奖项给获奖者,逾期一天发放按征集总额1‰罚款,依此类推。逾期满1个月还未发放则罚款该征集奖金的总额。这样奖项再不会被某些征集方一拖再拖而不了了知。)


10.征集方使用应征方未获奖的作品一经查出证实,将补发头等奖的金额数给作品的原作者;使用与未获奖的作品在重点上相同的未获奖作品,将补发头等奖的一半金额数给作品的原作者。
11.如应征方的获奖作品与在社会上早已公开化的作品完全相同,征集方有权要求该作品的作者退还所有奖项,但退还奖项后便不能再使用该作品;如应征方的获奖作品与在社会上早已公开化的作品在一重点上不相同,那么征集方只能要求该作品的作者退还奖项的一半金额。


12.对于所有获奖的原创应征作品,征集方不能因过后不用而要求应征方退回所有奖项。


13.征集方在征集揭晓后使用1000元以下征集的作品1年以上者,补发作品原作者1000元。(这样也避免虚伪揭晓,比如大奖1万元早已内定,小奖800元,征集方在揭晓1年之后还总是用800元的好作品,1万元的作品却无所谓用否。这样对于获800元的应征方不公平,当然给点回报作为补偿。就算不是虚伪揭晓,多付出1000元就能永远拥有作品的使用及修改权,对于征集方来说,那是太值得了。)

14.有偿发布征集信息征集揭晓信息的媒体方和征集方,对于在征集法”出台后才发布的征集,各自必须在该征集揭晓未过3个月之内保留该征集原始资料及其揭晓原始资料作为证据<私下与公开保留都可以>,否则各罚款该征集奖金的总额。
15.对于在“征集法”出台前发布并未揭晓的征集,并且还在替该征集有偿发布征集信息的媒体方,还须在该征集揭晓未过3个月之内保留该征集原始资料及其揭晓原始资料作为证据<私下与公开保留都可以>,否则罚款该征集奖金的总额。
16.对于在“征集法”出台前发布并未揭晓的征集,有人书信告知该征集方出台的“征集法”后,该征集方还须在该征集揭晓未过3个月之内保留该征集原始资料及其揭晓原始资料作为证据<私下与公开保留都可以>,否则罚款该征集奖金的总额。这样他们就不会在揭晓不到3个月的情况下删除原始资料,也就不用每位征友都重复去收集证据了,收集各自获1000元以下的征集揭晓原始资料就好了,作为征集方1年后可能要补发金额的证据。) 

17.凡在“征集法”出台前的征集,即至征集截止3个月以上都未揭晓的征集,该征集方必须在有人主动书面告知其出台的“征集法”后1个月之内,按“征集法”揭晓任何一个奖项。逾期一天揭晓按征集总额1‰罚款,依此类推。逾期满1个月还不揭晓则罚款该征集奖金的总额。其余违法处按“征集法”处罚。(既然出台了“征集法”,就要对截止3个月以上都还未揭晓的征集实施管理,也更好的体现了“征集法”早出台早受益。)
18.凡在“征集法”出台前的征集,即至征集截止未满3个月的征集还未截止的征集,此类征集方必须在有人主动书面告知其出台的“征集法”后,即至征集截止3个月从知晓后开始的1个月之内,按“征集法”揭晓任何一个奖项。逾期一天揭晓按征集总额1‰罚款,依此类推。逾期满1个月还不揭晓则罚款该征集奖金的总额。其余违法处按“征集法”处罚。(既然出台了“征集法”,就要对早已出现的征集实施管理,也更好的体现了“征集法”早出台早受益。)

19.本“征集法”对所有在“征集法”出台后的征集有法律效力,对于在“征集法”出台前的未揭晓征集,必须在有人书信告知该征集方出台的“征集法”后方有法律效力<因为在“征集法”出台前的征集方会以不知情“征集法”为由,拒绝支付征集后可能出现的罚款>。对于在“征集法”出台前已揭晓的征集,没有法律效力。

19.本“征集法”对所有在“征集法”出台后的征集有法律效力,对于在“征集法”出台前的未揭晓征集,必须在有人书信告知该征集方出台的“征集法”后方有法律效力<因为在“征集法”出台前的征集方会以不知情“征集法”为由,拒绝支付征集后可能出现的罚款>。对于在“征集法”出台前已揭晓的征集,没有法律效力。
补充:为什么在“征集法”出台前未揭晓的征集方,不能以当时未出台“征集法”为由,拒绝支付征集后可能出现的罚款?因为第一其征集活动未结束、未揭晓而“征集法”已经出台了,第二已有书信告知其“征集法”。第三更体现了“征集法”早出台早受益。
  再说“征集法”是很人性化的,它没有对征集方限制很多方面:如征集时间在多少天截止;奖项全部是奖金而不是奖品;奖项的大小与数量。对于限制的方面,那是因为不限制引发了很多欺骗的事实,所以只有用法律来限制才能终止欺骗。
  关于第11条,应征方为什么只是退款而不再罚款,因为有“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的可能性,如果还被罚款就太不人道了。
    而对于有偿发布征集信息的媒体方而言,只是让其以书信告知:在“征集法”出台前,就在其下有偿发布未揭晓的征集方出台的“征集法”,(应征方太多人数了,不可能指定某一个人,也不可能个个都重复去告知“征集方”,所以只好是替征集方有偿发布征集信息的媒体方了。)其它保留信息方面,媒体方不限制也能做到,限制的话就万无一失了。
  所以征友们认为一旦建立“中国征集法”,实施很容易,需要的证据就是征集方和媒体方所发布的征集及其揭晓原始资料。再说,法律是强制性的,只要立法出台,及时向各类媒体公开发布,就能实施。


此段“因此,我们的信用体系的问题是迫在眉睫,现在要尽快地立法,我提议要尽快建立信用服务体系,我们几十个委员一起提案,让法尽快立起来,有了法就好办了。”于“全国政协委员座谈中国信用体系建设http://www.kfcredit.gov.cn/show.aspx?id=36&cid=13”转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此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紧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是目前推进社会发展的核心工作之一。”于“标本兼治 建设中国信用体系势在必行http://info.news.hc360.com/html/001/002/003/014/106122.htm”转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征集界代表:李小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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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2 06:40

见缝插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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