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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9 06:32

“乙肝歧视案”:医学之外的话题

江淮法治-2004年2期起止页码:7-7

   就在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因感染乙肝病毒被拒绝录用为公务员而激愤杀人的事 件逐渐淡出人们视野的时候,我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宗官司,再次唤起了人们对乙肝病毒感染者受歧视问题的记忆。2 0 0 3年底的***状告芜湖市人事局侵权案注定要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省人大代表陆阳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由于我们过去长时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工作与生活.往往是被动适应各方面的需求。在今天的生活、工作中,我们仍能看到这种现象,如售房、招考工人或公务员、各类保险等,往往是一方处于被动地位,一方处于主动地位。按照法律规定,发生民事行为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而事实上,主动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了要约,另一方被动的当事人是无权改动其内容的。这种不平等的关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很多人可能已经司空见惯了。改变其现状需 要从立法上做起,从监督上建章,从舆论上监督,从公民素质上提高。
       芜湖“乙肝歧视案”的发生不是偶然而是必然。省人大代表龚艳玲开门见山,亮出自己的观点。她认为,由此而引发的讨论及思考,已不能单纯从宪法、法律、 医学等方面来概括了,它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必然要摆在政府官员、法学家、社会学家、医学工作者、企业家乃至社会公众面前的社会问题。龚艳玲同时呼吁:在以人为本、人性化被普遍提倡的今天,我们更应予“乙肝病毒携带者”更多的关爱,使他们得到法律的保护、人格的尊重及更多的照顾和服务。
  从事司法工作多年的省人大代表魏明秋针对***“乙肝歧视寨”谈了自己的看法,她说: “芜湖市人事部门判定***体检不合格的依据,是1 9 9 9年颁布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我认为,特殊行业对于感染病毒者应作出一些限制.以保护他人的合法权利,但对于从事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一般行业和工种,不宜加以限制.否则就不利于全面贯彻宪法的精神。”
   省人大代表王安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 说: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全国有1,2亿人,他们是否会成病,具有很大的或然性,事实上绝大多数终身不发病。乙肝病毒携带并不是乙肝患者,严格地说他们并不是病人。以这种或然性而剥夺这类人的政治权利和就业权利,不能不说有违宪法之平等原则。其次,参加公务员考试竞争,既是一个公民的政治权利,也是一 种劳动权利。谈到此案的审判方面,王代 表认为审判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 “体检标准”属于行政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由于其涉案内容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甚至可能有违宪法精神,法院完全可以不予采纳和参照。
  “乙肝歧视案”给我们的思考,已经超出了民法而涉及诸如宪法、行政法、法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医学、政策学等领域。公务员体检标准的合法性、正当性与合理性,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医学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它表明,国家权力的底线,不能跨越公民基本权利的界限,不得危及公民的生存及人格尊严。维护公民权利,是每一个有良知、正义、责任的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一个愿意为此奋斗的学者的责任。正是这些信仰法律、崇尚正义的普通老百姓“创造”出来的案件,推动着社会的进步。我们钦佩***的理性和对法律的信仰,它告诉了我们:维护做人的基本权利,需要我们自己的努力和斗争
口 本刊记者张万金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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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5 09:46

希望大家都能积极维权,为我们自己的尊严,就业权利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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