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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H的传播途径意见和两个观点的讨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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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3 18:42

How could I get hepatitis B?
Hepatitis B spreads by contact with an infected person's blood, semen, or other body fluid.
You could get hepatitis B by 
having sex with an infected person without using a condom


sharing drug needles


having a tattoo or body piercing done with dirty tools that were used on someone else


getting pricked with a needle that has infected blood on it (health care workers can get hepatitis B this way)


living with someone who has hepatitis B


sharing a toothbrush or razor with an infected person


traveling to countries where hepatitis B is common
An infected woman can give hepatitis B to her baby at birth or through her breast milk.

You can NOT get hepatitis B by
shaking hands with an infected person


hugging an infected person


sitting next to an infected person
http://digestive.niddk.nih.gov/ddiseases/pubs/hepb_ez/

第一,NIH是很权威的机构,其权威性无须质疑,我们应该接受其意见,尽管其意见不一定是最新的进展;

第二,NIH是为美国服务的机构,而不是为其他国家(包括中国)服务的机构。因此其意见可能直接用在中国不一定合适,但这种不合适是文化上和社会上的,并非科学上的;

第三,由于美国是一个HBV的低流行国家(低于1%),因此其对HBV的严重性,传染性的叙述都很不照顾HBV携带者的情绪和个人感受。但是这并不会在美国引起“谈肝色变”或是社会恐慌,或是在公共汽车上把HCV携带者轰下车去的情况。原因在于:疫苗保护做的好而且做的早;对HBV的治疗和接受度很好(不会出现没钱看病,或者受到就业歧视,入学歧视等等);健康状况是个人隐私,受隐私权法案保护。

http://column.chinabyte.com/ccclub/415/2235415.shtml

“到了1974年,美国国会对于个人信息做了更广泛性的立法规范。在《1974年隐私权法》中,对于行政机关所收集或保存的各类个人信息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有较详细的规范。在主体上,其规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包括一般行政部门、军事机关、政府设立的法人、政府控制的法人和具有管制权的独立机构。保护的客体是个人在“记录系统”中的“记录”,其定义为“某一行政机关所保存有关个人的任何单项性、累积性或集合性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财务、医疗、犯罪或职业经历等,以及其姓名、识别号码、象征或其特定表征如手指指印、声音或照片等资料”。权利的主体则为“美国公民或经合法许可而永久居住的外国人”。”

如何保护其他人?把保护自己稍微修改一下,就是保护其他人的方法。

use a condom when you have sex


don't share drug needles with anyone


wear gloves if you have to touch anyone's blood


don't use an infected person's toothbrush, razor, or anything else that could have blood on it


make sure any tattooing or body piercing is done with clean tools


我引用这些材料并非想要做任何对携带者不利的事情,正好相反,我期望中国可以改变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现状。但我认为,我们应该理性地分析才能解决这个问题。显然,这是我的个人看法,不同的人对于如何维权有不同的见解。理性维权的好处在于可以与社会达到双赢的目的,这样的结果才是稳固的和可以自我实现的。而这不仅仅是法律还是暴力解决的选择,更重要的是增加与政府和立法机构(人民代表大会)的接触和沟通,并最终达成共识,出台维护就业,入学等权利的目的。我认为这是可行的。尽管NIH和美国癌症中心都认为HBV可以由体液传播,其措辞还可能让携带者感到冷酷和敌意,但却不缺乏客观。

理性的维权建立在客观,互利的基础之上,这需要携带者群体和政府双方的诚意。由于2005年最新的公务员入职体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携带者进入公务员系统(应该说这是周一超的功劳,我们应该祝福他,并且我觉得我们应该为其家人做点什么),这是一种诚意或者说示弱的象征(政府不想出现周二超伤害其工作人员,因此这是所谓的不赶尽杀绝,从而不招致拼死地抵抗)。我们可以利用政府不希望与我们正面为敌(所谓光脚的不怕穿鞋的),趁机向政府示好,进一步维护我们的就业权利(这里就以就业权利为例)。

一定会有这种想法就是,我们现在的呼声还不大吗?法律诉讼,自杀,杀人,不让HCV人做公共汽车(甚至出现当时车上的人说:“你不知道有肝炎不能出来吗?”),拒绝就业等等还有许多这样的案例,如果你想看到案例,那你还可以看到很多,在论坛里搜索就可以看到有战友总结的东西,有报告的就至少有数十例,那么还有没有报告的,就无从统计(不计其数)。政府根本不理我们,处处默许携带者权利的被践踏。你说政府有诚意,我们怎么看不到?超过一半的就业歧视诉讼法庭不予受理,受理也基本是败诉,胜诉也是名义上的,实际上还是败诉(基本上目前诉讼的结果就是两个:败诉和不予受理,无论你的证据准备的多么充分,受到的媒体和社会关注有多么大),给政府写信也如石沉大海,联名上书也视而不见,几十名全国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议案也无人响应,根本上不了议事日程。你说政府有诚意,我看政府根本就是把我们从社会系统中过滤出去,任由我们死活吧。

这些都是铁的事实,也是公共知识(我们知道,政府也知道,我们知道政府知道,政府也知道我们知道政府知道,一直下去。这个不一定完全对,而是近似对)。论坛上有许多建议,包括联名上书,设法让最高层知道我们的处境,打官司,披露歧视或不歧视的公司和学校,包括有些公司和学校(比如现在的富士康和新疆大学,还有很多)对歧视携带者毫不遮掩,赤裸裸的拒绝(这让我们愤怒),而我们靠媒体曝光,靠抵制其产品,靠私下沟通,靠法律诉讼。这些都是有用的,但效果不明显。原因在于其实我们无需歧视的证据(证据保存是有必要的,可以增强在法庭上的说服力,但正如前面所说的,即使证据在明显,结果也是一样),政府也完全了解我们目前的处境(这里可能存在一个问题,如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617103,为了权利所说,也许是卫生部比较了解携带者的歧视状况,政府最高层并不了解。但我认为政府最高层不会对中国10%的人口是携带者,并且陷入就业,入学等危机的事情不了解。如果连我们都了解的话,胡主席,温总理会不知道?可能性很小),因此增加诉讼,上书,媒体呼吁等方法并不奏效的原因也在于此。政府什么都知道,但他们不愿意做出行动。

政府什么都知道,但他们不愿意做出行动。

这是我这篇文章得到的一个结论,供大家讨论。引用NIH关于传播途径的意见是一个引子也是一个伏笔,我希望在得到大家关于本文结论共识的时候进一步讨论我关于维权的想法。请大家原谅我不能一下子就写出来,因为我的想法也需要大家的沟通才能进一步形成(我们大家都能从相互的意见中获利),同时也由于维权这件事不是简单的,而是复杂的。这里我有点同意老王的关于维权的意见,我们是否可以与正常人互利双赢。双赢显然比单赢要复杂,我们基于双赢的策略也会显著不同于单赢的策略,因为我们在考虑我们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正常人的利益,否则政府不会给予我们单边的利益。“双赢”而不是“单赢”也是我基本维权思想的一个核心概念。双赢单赢也是相对的,不是那么非黑即白,但作为一个指导思想,顺便提供给大家讨论。基本上有两个看法,希望征求大家的意见:

(1)政府什么都知道,但他们不愿意做出行动。

(2)双赢比单赢更适合作为我们维权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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