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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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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1 04:54
请问,从法律角度来说,一个健康的病毒携带者,十年前在一所正规医院被一个专家用错药,导致急性肝炎、慢性肝炎、重肝(肝衰竭)。那个医生负有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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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1 07:53

医生是职务行为,要承担责任的话是由医院,医院与患者之间存在医疗关系。

在证据的采集可能遇到一些困难,时效也可能被提出抗辩。

南无观自在菩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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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2 00:49

谢谢郑州蓝无忧。

“时效也可能被提出抗辩”:有法律专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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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2 02:59

同意蓝无忧意见。

补充:

1,医疗纠纷需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2,申请时效为一年。

同时向楼主说明一下,蓝无忧战友是郑州的一名律师。

所有法律咨询方面的回复仅供参考, 不能保证没有偏差错误, 也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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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2 05:20

被损害当时不是一年就反映出来的。

医疗事故鉴定是什么部门负责的?

看样子,只有如此蒙受庸医迫害、忍气吞声了。

律师:在有证据情况下,例如当时的化验单和门诊记录的情况下,我通过文字形式忠实记录下来并公开,不犯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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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2 22:55

根据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患者是可以在请求医疗事故鉴定和直接向法院起诉之间选择的,也就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当事人或卫生局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的,而医学会与卫生局、医院关系近,其客观性可能要打折扣。不如直接起诉,法院委托的鉴定会中立一些。

南无观自在菩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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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2 23:36
根据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0年是否已过了申请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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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3 00:07
要看你什么时候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侵权了。曾经向其讨过“说法”吗?
南无观自在菩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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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3 06:09

导致2003年底的重肝。死里逃生。

没有向那个现在还在那里门诊的医生讨“说法”。那是与虎谋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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