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乙肝歧视对社会的损失 目前对于乙肝病毒, 存在着有效的 (尽管并不完美)治疗方法[2],并会有更多的携带者经过正规治疗存活30年以上。 而存活时间越长, 歧视造成的损失绝对额就越大, 损失的比例也越高。 并且随着从幼年就感染病毒的人年龄逐渐增大, 进入劳动年龄, 并且他们中的很多人 经过良好训练, 符合上面歧视模型的假设。 上面的损失表是单个携带者的, 而我们希望得到1。2亿携带者的总的损失表 (社会损失表), 这里有一个经济学中的合成谬误的问题, 将1个携带者的损失表扩大1。2亿倍来代表社会损失表是不正确的。 正式的建立社会损失表需要建立新的模型, 这里的模型更适合于携带者个 人。 不过我们可以将此作为一个近似, 并依据经验, 将社会总损失打一个百分之一的折扣, 得到社会损失表的估计: 社会, r = 2% 30年 10年 个人 30年 10年 利润损失绝对额 (亿元) 17286。024 3667。632 利润损失绝对额 (元) 1440502 305636 平均每年 利润损失绝对额 (亿元) 771。82 408。3 平均每年利润损失绝对额 (元) 64318。3 34025。4 注: 对利润损失而言, 由于是相对于同 样条件下的利润损失, 因此通货膨胀率和做不做临终治疗等等因素对利润损失的绝对额没有影响。 由于乙肝歧视, 造成的社会净财富损失每年为408。3 ~ 771。82亿元。 对单个人来说, 在剩余生命中, 平均每年损失3。4 ~ 6。43万 元。 2004年, 中国GDP和城镇, 农村人均年收入及其与乙肝歧视造成的利润损失的比较: 2004年, 百分之一折扣, 携带者平均工作能力差 GDP (亿元) 城镇人均年收入 (元) 农村人均年收入 (元) 绝对额 136875。9 9421。6 2936 。4每年利润损失绝对额 (30年) 771。81963 64318。3 64318。3 每年利润损失占当期比例 0。56% 682。67% 2190。38% 每年利润损失绝对额 (10年) 408。30474 34025。39 34025。39 每年利润损失占当期比例 0。30% 361。14% 1158。75% 从上表可以看出, 乙肝歧视对携带者来说, 有极大影响; 然而相对于对个人的影响, 这种利润损失社会的影响却不是很大, 特别是在 中国目前处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 乙肝歧视对于社会的总的影响小的多了。 但是这并不能给政府一个继续放纵乙肝歧视 的理由, 因为乙肝歧视虽然对于社会的影响力有限, 但是对于1。2亿携带者来说, 却足以使之绝望, 并做出报复举动, 这种危险正由于新 一代被歧视的对象进入就业市场而逐渐增加。 但是上述对社会影响不大的结果, 严重依赖于我们对个人损失表加总为社会损失表时的假设。 如果事实不是将损失缩小了百分之一, 而 是缩小了十分之一, 那么: 2004年, 十分之一折扣, 携带者平均工作能力中等 GDP (亿元) 城镇人均年收入 (元) 农村人均年收入 (元) 绝对额 136875。9 9421。6 2936。4每年利润损失绝对额 (30年) 7718。1963 64318。3 64318。3 每年利润损失占当期比例 5。6% 682。67% 2190。38% 每年利润损失绝
对额 (10年) 4083。0474 34025。39 34025。39 每年利润损失占当期比例 3。0% 361。14% 1158。75% 如果由于携带者的平均能力很强 (比如携带者获知自己的身体状况, 因此更加努力地获得学术或职业训练), 那么就不需要折扣, 这时: 2004年, 没有折扣, 携带者平均工作能力强 GDP (亿元) 城镇人均年收入 (元) 农村人均年收入 (元) 绝对额 136875。9 9421。6 2936。4 每年利润损失绝对额 (30年) 77181。963 64318。3 64318。3 每年利润损失占当期比例 56% 682。67% 2190。38% 每年利润损失绝对额 (10年 ) 40830。474 34025。39 34025。39 每年利润损失占当期比例 30% 361。14% 1158。75% 通过上面三个表格的比较, 可以发现, 虽然当携 带者工作能力差时, 社会由于乙肝歧视而造成的损失, 并不十分惊人 (但同时也不是小到可以忽略, 应该知道, 中国的教育科研经费只有 GDP的2%左右); 但是随着携带者工作能力的日益增强, 这种日益增长的损失就不容忽视。 否则我们就犯了一个巨大的错误。根据目前众多大 学新生中的HBV流行病情况,使用十分之一的折扣表格应该更符合实际情况。损失数额无论从绝对值还是占GDP比值都是相当巨大。 五 乙肝病毒的传染性 虽然乙肝病毒对携带者的健康有巨大的威胁, 但是其传播途径与HIV类似: * 与携带者进行性接触; * 感染HBV (乙肝病毒)的血液传播; * 母婴传播。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 能够遇到上述三种情况的可能性极小。 而当人们主动地为预防进行风险控制, 可以将这个概率降低地更小。 有 趣的是, 我们可以接受飞机失事的概率而去乘坐飞机, 却不能接受同样的感染HBV病毒的概率 (正如[1]所言, 这是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不 一致)。 现在存在有效的疫苗可以非常有效地预防HBV。 正常人接种HBV预防疫苗, 即使出现这种类似于 ”飞机失事”的小概率事件, 也可以得 到有效的保护。 对于一个熟练的骑自行车的人来说, 骑自行车摔倒的概率很小, 而现在的疫苗保护就好像是即使这种摔倒的很小概率事件发 生, 我们也无需紧张, 只需要爬起来就是了。 在疫苗的保护下, 我们的免疫系统可以有效解决HBV的少量入侵, 而大规模的HBV入侵在上面 所说的HBV传播途径中, 在个人主动进行预防的情况下, 是不可能发生的。 相对于在正确的关于HBV知识和预防的基础上,可以显著降低HBV在社会中的传播,另一方面乙肝歧视给携带者和社会整体造成了巨大的经 济损失。 政府应该从集体和社会理性的角度从社会全体利益出发, 通过立法, 清除乙肝歧视,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将这笔收入用于支持中国 改革和发展。 通过立法, 保护携带者的健康隐私权在其他许多国家都是存在的事实。 这表明法律手段对清除乙肝歧视是非常有效的。 同时推行全民疫 苗计划, 可以从实质上阻止HBV在社会中的传播, 而无需借助成本高昂, 残忍的乙肝歧视的手段, 来达到同样的目的。 六 全民免疫计划 (National Vaccine Program) 与体检流程 设单个疫苗市场价格为p, 全国人口为Q (即所需的疫苗数量, 为保证携带者隐私, 这里无需区分携带者与非携带者), NVP的管理费占 单个疫苗价格的比例为k, , 设置NVP的基础系统 (包括人力和分支机构设立等的成本) 为FC。 NVP完成的期限为n年, 政府融资成本为i。 政府NVP计划的成本现值为, 设NVP采取n年标准年金方法实行 (n 》 1), 则每年政府需要支付PMT, 满足: , 其中表示n年期, 利率 为i的标准期初年金, 因此。 且有: 结果 符号 》 0 》 0 》 0 》 0 《 0
其中, 。 在其他条件不变时, 分别通过降低固定成本FC, 降低单位疫苗价格p , 降低人口增长Q, 降低管理费占单位疫苗价格的比例k, 延长实现的年限, 提高利率, 可以减少每年NVP项目的投入。 根据事实和经验估计, 设FC = 1亿元 = 元, p为50元, Q为人, k = 0。1 , i = 2%, 则, 。 年限n与PMT的关系如下, 横轴为年限 n, 纵轴为每年NVP所需支出PMT。 n PMT (亿元) n PMT (亿元) n PMT (亿元) 1 7151 11 716。3 21 412。1 2 3611 12 662。9 22 397 3 2431 13 617。8 23 383。3 4 1841 14 579。1 24 370。7 5 1487 15 545。6 25 359。1 6 1252 16 516。3 26 348。4 7 1083 17 490。5 27 338。6 8 957 18 467。6 28 329。
4 9 858。9 19 447。2 29 320。9 10 780。5 20 428。8 30 313 尽管不同的人会给出参数估计, 但相互之间不会相差太远, 而上面的估计可以看出一个可以接受的近似。 可以看出NVP的成本很高。 如 果携带者的工作能力差, 那么NVP计划对社会来说, 可能不是经济的选择; 如果携带者的工作能力中等以上, 那么NVP计划则是一个可以接 受的选择。 消除歧视的最大受益者是携带者。 那么将NVP的高昂成本由政府承担不是最佳选择, 因为政府的收入来自全国人民的税收。 如果全部成 本均由政府承担, 则本质上, 非携带者对携带者的补贴, 且补贴数额比较大。 这对于非携带者来说是无法接受的。 今天乙肝在中国的传播 , 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没有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疫苗接种, 作为一个法律实体政府有它的责任。 同时NVP对非携带者可以起到有效的预防作 用。 因此, NVP的融资可以由政府, 非携带者和携带者共同承担。 然而如何划分非携带者和携带者这是一个问题。 可以设立一个单独的政府 机构, 承担对携带者征收NVP专税的职能: 1. 非携带者到医院进行入职前体检, 并留下联系方式; 2. 携带者到医院进行入职前体检, 并留下联系方式, 如果必要, 则进行复查; 3. 医院将非携带者和携带者的体检报告和联系方式都提交给机构X; 4. 机构X对非携带者出具健康证明; 5. 机构X对携带者收取NVP专税 (数额大小专门研究确定, 政府, 非携带者和携带者可以各负担三分之一), 并向携带者提供健康证明。 注: (1) 无论对携带者还是非携带者的健康证明中, 不应涉及乙肝携带状况的信息; (2) 健康标准应采取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3) 可以建立一个全国的联网系统, 提供健康证明可以采取网络方式。 在第八节中, 政府通过正规医院的合格医生, 对社会上企业的员工 进行培训, 其培训证书也可以使用相同的网络系统。 如果专税运作合理,携带者将处于不受歧视的状态, 可以创造更高的个人和社会价值; 非携带者用较少的成本获得了NVP提供的对HBV的 有效保护; 政府也比较经济的为全社会提供了对HBV的保护。 七 减少HBV在社会中的传播, 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建立全民培训计划 (National Training Program) 六中分析的NVP的运作还是比较麻烦,且可能存在实际运作中的问题,而使NVP失败。 事实上, 尽管NVP提供了全民对HBV的完全保护 。 但可能为消除少量的HBV传播的风险, 政府和社会付出了过多的成本。 由于HBV在社会中传播比较有限, 且工作单位并不是HBV传播的途径和场所。 那么在工作单位将携带者剔除在外,对遏制HBV在社会中 的传播这一目的并没有多少贡献, 反而将造成第四节所分析的巨大的个人损失和社会损失。 如六中所述, HBV主要通过性传播, 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 后两者政府已经具备比较好的方法进行控制。 如在血液采集, 用于医 疗的全过程中, 采取严格的筛选; 以及在婴儿出世后立刻进行疫苗保护, 或者在婚前检查中建议乙肝携带者要经过严格检查再进行生育。 像HIV一样, 政府最难以控制的传播途径是性传播。 而这条传播途径与工作单位没有关系。 时下流行的用人单位对乙肝携带者进行剔除 , 对携带者和全社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同时很可能引发携带者报复 (如上面第二, 三, 四节的分析, 这种经济损失和社会报复的可能性 正在继续增加), 而且无益于政府阻止HBV在社会中传播的目标。 由于HBV的全民疫苗计划 (NVP)成本过高, 运作风险也比较大, 因此NVP不是一个好的政策选择 (但对部分人群, 如新生儿和学生进 行免疫, 则由于其成本较低, 且运作比较简单可以接受)。 除了NVP之外, 还有一个像NVP一样有效的政策选择。 那就是将关于HBV的科学知 识传递给每一个人, 而不是任由缺乏社会责任的商业广告, 误导大众。 可以通过大众传媒的方式向社会传达正确的关于HBV的信息 (但大众媒体的缺点是接受率低, 因此不推荐); 也可以在入职前由医院 HBV专业医生主持, 在医院对社会劳动力进行必须的HBV培训课程 (通过设计一定的约束激励机制, 提高顺从度), 培训结束后, 参加考试并 给予证书 (由某个国家机构 (比如机构X)建立并维护一个全国联网的系统, 类似学位证书的全国联网系统, 对每一个是否具有有效证书都有 明确记载, 维护费用由政府支付), 证书可以作为入职的法律上的必要条件 (这可以推广到企业原有的员工, 因而原则上可以覆盖社会中大 部分人群)。 如果任何在职员工没有获得该证书, 表示不具备对HBV (也可以加入其他的社会必须知识, 比如HIV和对紧急事故的应急措施等) 的基本预防知识, 而要接受罚款 (罚款可以通过税收系统直接扣除, 并转交给机构X)。 这一系统的运作费用要远远小于NVP计划, 同时也能够达到政府的目的, 减少了乙肝歧视带来的危险和经济损失。 八 结论 个人的身体状况是个人隐私, 特别是乙肝携带状况。 这直接影响到了携带者就业机会, 对乙肝携带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健康 损失, 同时也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引发携带者报复社会的风险。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二章第八条将进一 步恶化乙肝歧视状况, 增加携带者和社会经济损失程度并增加携带者报复社会的案件。 目前比较科学的公务员体检标准, 可以适用于一般企业。 企业无需了解劳动者是否携带乙肝病毒, 而只需了解劳动者是否通过规定的公 务员体检标准。 这一信息由国家机构X回答。 乙肝歧视成本高昂, 损失巨大, 且随着携带者工作能力的提高和具备更有效的治疗手段而损失更大。 且对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歧视对于控 制HBV在社会中的传播是无效的。 政府通过建立HBV以及其他社会必要知识的全民培训计划可以有效控制HBV在社会中的传播。 既保护了健康人 群的利益, 又保护了携带者的利益, 对全社会都有好处。 SARS和H5N1禽流感的案例已经说明, 进行透明化管理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cshbv, 中国乙肝歧视问题的博弈分析与政策研究, 肝胆相照论坛, 2006。 http://bbs。hbvhbv。com/dispbbs。asp?boardid=1004&id=53949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医学会, 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 2005。 3. CCTV新闻调查:乙肝歧视, http://www。hbver。com/Article/ygfz/ygzs/200309/2048。html, 2003。 4. Wiki百科,隐私权,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9A%90%E7%A7%81%E6%9D%83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和卫生部,2005,《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6. 彭晓芋,季淑娟,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困境及其救济,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Vol.32 No.1, 2004.1.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二章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二章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 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 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