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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京津冀版 存档 1 [求助]关于保险及税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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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关于保险及税金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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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3 03:39

  1、保险扣款是怎样算的,为什么同样的工资基数,三个月内保险涨了近一百。难道又出新政策了?想自己搞明白些好去问人事。

  2、现在个税的起征点是多少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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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3 04:58

1. 今年4月份起北京的基数上限调为8202,之前好像是7k多。

2. 1600

不可沽名学霸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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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3 05:06

1.保险扣款不同性质单位有不同的比例,直接去问人事比较好

2.现在个税的起征点是1600元

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l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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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3 05:08
呀,楼上的动作比我还快[em02][e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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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3 07:27

谢谢大家的回复,再问两个弱智问题:

1、计算方法是不是工资基数-保险-1600,为实际纳税金额。

  2000以内按5%,超出2000按10%,再超出多少按15%计算。

2、保险及住房公基金是否扣得越多,以后的返还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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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3 08:48
其实都是虚的!![em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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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3 22:06

养老保险扣的越多,将来返的越多,理论上如此。但比例不大。

公积金就是扣的越多越好,比如:扣八百,公司就要再给你八百,只要你买了房,就可以取,不用等以后。

肝功稳定压倒一切!!!!! 影子是个好人!!!!! 需要了解商业保险的人请联系我。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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