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5.1
肝胆相照河南义工联盟正式成立,特发布联盟章程如下: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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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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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肝胆相照河南义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的性质:由我省志愿爱心人士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联盟。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通过联盟志愿爱心人士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改善社会风气,积极进行健康知识科学普及。
第四条 本联盟意义:通过不断的帮助、科普,提升人文环境,带动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共同建立和谐社会。
第五条 本联盟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习贯彻“八荣八耻”,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第六条 所有与“联盟”相关的人员及与之发生的事务关系及结果均依照本章程进行定性及处理,若非本章程涉及的内容将由本章程的授权成员召开会议进行定性及处理。
第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及应用权利授予“联盟”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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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助残、助学、助困、助老;
第九条 进行健康知识普及;
第十条 协助健康卫生领域相关公益慈善活动
第十一条:宣传推广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文明市民”行为;联盟开展力所能及的环保活动、“文明市民”活动以及其他相关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协助政府相关组别进行慈善爱心活动;
第十三条 加强区域性民间爱心联盟合作。
第三章 联盟
第十四条 “联盟”下设四个职能组别:
资源管理组:乙肝科普资料的收集与管理,并根据经联席会议批准的《社会活动计划》向活动管理组调配相关善款和物资;
活动管理组:主要从事“联盟”对外活动的策划及执行管理,根据受助对象管理组及公共关系组提供的数据及信息进行活动策划,向联席会议提交《社会活动计划》,并负责该《社会活动计划》的全面执行管理。
公共关系组:主要从事与政府、媒体及关系单位的沟通与配合工作,其根据《社会活动计划》进行政府沟通,联盟媒体宣传,并根据工作结果向联席会议提交《公共关系工作计划》,同时全面管理联盟成员的进入、提升、培训等人事事务。
受助对象管理组:主要从事所有建档受助对象的管理及未建档受助对象的收集和审定工作,并向联席会议提交《受助对象管理报告》,并向活动管理组和公共关系组提交《受助对象简报》。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系本联盟最高管理机构,由各组别主管和成员代表构成,针对联盟内的所有非组别业务型事务进行审定和决议。
第四章 成员
第十六条 “联盟”构成由肝胆相照河南会员及其他社会志愿者。
第十七条 入会资格
(一)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备与所参加的义工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三)能从事一定时间的义工服务工作;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跟随监护人或在有联盟情况下参加义工服务)。
第十八条 会员权利:
1、有权表决、选举和被选举;
2、有权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各种活动;
3、对本联盟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4、有自愿入会、自愿退会的自由权;
5、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6、参与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
2、完成“联盟”委托的任务,参加“联盟”举办的有关活动;
3、按照联盟宗旨,积极进行健康科普。
4、为其他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联盟可考虑对会员进行劝退或除名:
(一)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志愿者服务造成不良影响;
(二)利用本联盟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联盟宗旨的活动;
(三)年服务小时数不满10小时
(四)其他违反联盟章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本联盟不进行经营性活动,费用由捐赠而来。
第二十一条 正常事务费用由联席会议制作预算,公示联盟成员,具体预算项目由联席会议公布;
第二十二条 活动费用经联席会议审核,具体承付数额根据联席会议审核结果公布;
第二十三条 所有经费来往均由联席会议审批并定期公布,在事务或活动执行过程中,由联席会议任命督察,全程监督经费支付情况,并在活动结束后向联席会议提交《活动督察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所有联盟内组别均有制作组别制度的权力,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可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所有联盟成员均有随时审查联盟经费及物资管理的权力,向联席会议递交申请,经批准后可随时审查;
第二十六条 所有联盟成员均有监督联盟其它成员的义务,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即可向联席会议成员举报;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中止和终止权力归属联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联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当中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