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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3 05:22

一名小学教师,试用期一年未满,被查出大三(肝功正常),他们又说些教学不胜任之类的,总之被开了

但教育局只是口头说,档案不给,还要违约金一万

就业协议上写着:

1,保证完成五年服务期,若违约愿交违约金二万

2。一年内若考核不胜任,按违约处理,愿交违约金二万

想问一下:

1。这种情况教育局需要给我一份书面的解聘书吗?

2。若需要,教育局为何迟迟不下解聘书呢?

3。我查《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有关身体方面,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体检标准》,师范大学允许我这种情况,而且获得小学教师资格证书,我不明白,“参照”是什么意思?教育局可自行决定,这种情况不可以吗?

4。乙肝大三阳,被小学教育专业入取并获小学教师资格证,请问:在和教育局签的就业协议书上,“健康状况”一栏我该怎么写?我填“良好”算隐瞒事实吗?(当时没当回事)如果是我隐瞒事实,我要负什么责任?

希望得到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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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5 02:18

看似一挺简单的问韪,其实很麻烦。

一,我没有明白你的到底是就业协定还是劳动合同?因为你所在的学校是事业单位,所以先明确你的身份对问题的解决很重要,即你到底是事业单位国家编制内人员还是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如果是前者,你的纠纷属人事部门管辖,你应该到人事部门申请人事仲栽,。如果是后者,则属劳动部门管辖,要到劳动促栽委申请劳动仲栽。

二,当然应该用正式通知或是文件的形式解除你们之间的协定,但并无强制性规定,对方不给,你可以要求。

三,取得教师资格证,即说明你的身体符合教师工作的法定条件。

四,我个人觉得,你应该填“合格”。但这个问题除非事先约定,否则不应构成解除协定的法定条件。

五,双方协议是判断一切争议的基础,单听你一方之言并不能令人掌握全部事实和情况,且我并没有看过你们这份协定的原文,所以无法对此问题作出更多意见。

欢迎其它人士发表看法。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24 13:22:0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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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5 10:16

非常感谢版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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