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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京津冀版 存档 1 “东北三省器官移植协作组”迎来第一位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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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三省器官移植协作组”迎来第一位受益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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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1 23:24

长城在线》 2006-3-2 9:18:40


一名随时有生命危险的重度昏迷乙肝患者,幸运地成为刚刚于上月成立的东北三省器官移植协作组的首例受益人。在不到24小时内,肝移植适合供体从吉林被紧急送至大连,当天成功手术。目前,患者已转危为安。

患者范某50岁,2月21日进入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器官移植中心住院治疗。“入院时,患者患有乙型肝炎、肝硬化、终末期肝功能衰竭,同时伴有轻度肝昏迷。”主治医生、器官移植中心主任王立明向记者介绍。“22日晚,患者病情突然加重。到23日早晨,患者已经非常危险了。我立刻决定启用东北三省器官移植协作组的网络资源,分别向沈阳和长春发出紧急求救信号,搜寻合适的肝供体。所幸的是,吉林方面很快就有了答复。”

吉林省当天有一合适供体,拟为一肝硬化患者进行移植。医生考虑到患者病情相对稳定,手术延后。按着国际器官移植惯例,医生决定将该供体紧急调往大连。

此时已经是2月23日中午。在这段时间内,患者范某病情一直没有好转。“肝脏已经一点作用也不起了,全身的毒素都集中在大脑里,全靠药物维持,随时都有失去手术机会甚至死亡的可能。”患者家属回忆说。

在患者家属、医护人员焦急等待的时候,一辆救护车带着生命的希望向大连疾驰而来。

“因为没有合适的供体,或者没有等到合适的供体,每年都有好几例危重患者眼睁睁地没救了。”王立明说。他是东北三省器官移植协作组这个民间组织的发起者之一,也是其副主任委员。“成立这个组织的目的就是要加强经验和技术交流,扩大供体信息共享范围,努力让更多的患者不再因为没有合适的供体而等死。”

患者范某是幸运的。在这个协作组刚刚成立不到一个月时,他成为了第一位受益人。2月24日零时左右,手术成功。现在范某恢复情况很好,已经可以低声说话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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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1 23:27
据我所知,所谓的供体都是死刑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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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1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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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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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1 23:56

怎么,吓坏了吧,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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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2 00:01

情况确实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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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2 00:08

我发现你的帖子怎么都这么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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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2 00:33
最近卫生部针对"境外媒体蓄意编造中国从执行死刑的犯人身上随意取出器官进行移植"进行了驳斥.
这样的驳斥是十分有理有节的.

其有理在于强调"死刑罪犯的器官利用也是极个别的",而且"他们自愿并签名或者其家属同意,并征得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严格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才可能利用这些犯人的器官,这与公民自愿在去世时的捐赠是一样的,要求是一致的。"

其有节在于:对境外媒体蓄意编造的"器官移植"方面的谣言,分步进行驳斥,先只驳斥"从执行死刑的犯人身上随意取出器官进行移植"的谣言,以观后效,也许境外媒体一看我国卫生部义正词严的驳斥,就自动收回器官移植方面的其它谣言,岂不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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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卫生部驳斥中国随意取死刑犯器官进行移植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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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11:44 中国网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回答问题。

  2006年4月10日10时,卫生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回答记者提问,驳斥中国随意取死刑犯器官进行移植的言论,以下是答问内容: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第一个问题,不久前卫生部出台关于器官移植的暂行管理规定。能不能介绍一下我国器官移植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暂行规定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第二个问题,不久前有一些国外的媒体报道,中国的器官交易非常频繁,其中有一些是死刑犯人的,这方面的情况能不能介绍一下?

  毛群安:

  大家知道,器官移植技术应该说是近代医学技术上的一个重大突破,挽救了很多的危重病人的生命,我国的器官移植技术在近年来也有不断的提高和发展。但是,任何一项新的技术在我们享受它的成果的同时,都应该意识到,特别是这种高新的技术,是有一定风险的。

  所以,目前在我们国家有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从事器官移植的技术。如果对这些技术没有严格的规范和管理,可能会给一些患者带来很大的风险。目前,我国在器官移植发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规范性的监管力度不够,所以卫生部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这个规定发布以后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们出台这个规定的目的就是要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临床应用,防止发生技术风险,给一些患者带来不利的影响。这项技术规范对于医疗机构开展这项技术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各级卫生部门监管这项技术的开展,也有了明确的要求。卫生部将在这个规定的实施过程中,加大对开展这项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技术评价,对于擅自开展这项医疗技术的医疗单位要严肃查处。

  关于移植器官的来源问题,我们也注意到境外有一些媒体报道。我们国家移植的器官来源,主要来源于公民在去世时候的自愿捐赠,出于救死扶伤的目的,对于一部分犯有严重罪行的死刑的犯人,他们自愿并签名或者其家属同意,并征得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严格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才可能利用这些犯人的器官,这与公民自愿在去世时的捐赠是一样的,要求是一致的。

  从实际情况看,死刑罪犯的器官利用也是极个别的。境外媒体蓄意编造中国从执行死刑的犯人身上随意取出器官进行移植,这是恶意诋毁中国的司法制度,欺骗群众,是别有用心的。

  我们在组织实施《人体器官技术移植临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同时,我们也积极与有关部门合作,按照立法程序着手起草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法规和法规,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进一步规范我们国家器官移植的工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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