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转帖]钟凯:《物权法》究竟保护谁的利益? ...
查看: 497|回复: 0

[转帖]钟凯:《物权法》究竟保护谁的利益? [复制链接]

Rank: 10Rank: 10Rank: 10

现金
2903 元 
精华
帖子
12920 
注册时间
2003-9-8 
最后登录
2018-7-25 

版主勋章 小花 美女勋章 勤于助新 神仙眷侣 龙的传人 精华版 才高八斗 兔子勋章 寿星勋章 大财主勋章 白衣天使 心爱宝宝 携手同心 驴版 如鱼得水 一马当先 黑煤窑矿工勋章 帅哥勋章 东北版 美食大使 幸福四叶草 摩羯座 守护天使 健康之翼 一米阳光 幸福风车 恭喜发财

1
发表于 2006-2-28 13:08
原文载于《南方都市报》,2006年2月28日,有删节


法的精神之钟凯专栏



欢迎访问个人法律博客《法眼观潮》:http://zhongkai.fyfz.cn/blog/zhongkai



当前,老百姓普遍感受到贫富差距在扩大,祖辈用血汗积累下来公有财产也被一部分人以非法手段据为己有,人们的社会公平感由此而逐步衰竭。在这样的社会语境下,《物权法》作为一部保护私有财产的基本法似乎成了“劫贫济富”的代名词。有人为此“义正词严”地指责道:“(物权法)是以保护极少数富人为核心,而绝大多数的权利客体很少的穷人只能作为为陪衬。”



于是,善良的人们被深深地刺激了,很多人都相信这样的观点:在当今的社会条件下,保护私有财产不就是要鼓励和制造贫富更大的悬殊吗?在他们看来,保护公有财产应该是物权法的第一要务,因为公有财产才代表真正的平等。这实际上隐藏着一种思维定势:对于财富流到私人的袋里就紧张,私人就会“作恶”,交给“公家”就放心了。问题是,“公”真就比“私”更具有道德优越性,而且“公私对立”是绝对不可调和的吗?



从理论上说,设置公有财产的初衷是为了调节社会贫富差距,是以公益为唯一目的而存在的。但“公”却不好控制,历史的和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公有私用、化公为私的例子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例如国有财产名义上是公有的,实际上却可能只有少部分人在使用和收益,公有财产由此成为孵化部门利益的温床,更有甚者利用国有财产在某些领域的垄断地位,制造垄断价格,从而大肆掠夺私人财富,这些高额的垄断利润并没有上缴国库,而是用于企业内部消化。相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私人财产被“合法”侵犯的现象并不见得少。



曾几何时,私有财产一度被贴上了“罪恶”的标签,“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古训被抛到了九霄云外。不过,国内的改革先行者很快就认识到人的“财富进取心”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从而及时扭转了国家的发展方向。接着,又有思想者指出,私有产权不是孤零零的权利,而是一簇重要权利的枢纽。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权为老百姓的个人安全和人身自由树立起一道物质的屏障,如果财产权受到侵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也就荡然无存。这个屏障与财产的多寡、财产分配是否公正并无多大关系,穷人的破屋不能挡风遮雨,但至少可以阻挡暴徒和国王的脚步。相反,即便你家财万贯,若皇帝的军队可以随时将你抄家,那么这丝毫不会给人以安全感。“一个人的家是他最安全的城堡”,这就是财产权对公民人权的象征意义。



同时,不少思想家也指出了私有产权的弊端,部分有产者可能利用社会占有去奴役或剥削他人,从而加剧社会的贫富分化。怎么办?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里,这个问题是不难解决的。首先,民主和法治能够保证公有财产可以按照它的本来目的充分发挥调控作用。另外,“私产”也不是绝对的“私用”,有时候为了公共利益,“私”是要求被牺牲的。再者,国家对于社会财富还有特别的再分配手段,例如,当私产过“肥”时,可以通过税收等手段合法地“剥夺”一部分,这一部分就成为“公有”了;当有人贫困潦倒时,又可以通过福利等措施转“公”为“私”,也算是还富于民。



可见,“公”不比“私”更加善良,公有财产与私人财产也不必然存在对立,关键取决于制度如何安排。只是“公”、“私”的保护手段不能由此而混淆。从古罗马开始,一个古老的原则就把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当某一领域宣布为私法领域的时候,就意味着禁止公权力随意介入,以此与公法划清界线。作为《民法典》组成部分的物权法无疑属于私法范畴,马克思说:“《民法典》是人民权利的圣经。”那么,《物权法》就是人民财产权利的圣经。实际上,相对于富人的财产,穷人、普通人的财产更容易受到侵害。强者永远不缺乏保护自己的手段,如果有必要,他们完全可以将财产转移至国外;而一部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被搁置,不仅不能让侵吞老百姓财产的魔爪有所收敛,反而可以更加变本加厉。



由于担心《物权法》将非法财产合法化就连老百姓的合法财产都不去保护,是一种因噎废食的表现,玉石俱焚的后果最终要由老百姓来承担。事实上,法律不可能宣称自己保护非法财产,当然实际情况是,在任何一个国家对于财产权的保护都可能附带性的保护了某些非法财产。这个情况不仅在私有财产保护中可能出现,对于公有财产也有保护“非法”的可能。要证明该财产的非法性,就必须动用公权力量,这属于公法的范畴,所以,鉴别财产合法性的任务要由其他法律制度(如刑法、国资法)来承担。



要说服民众正确理解自己的利益确实不是那么容易。但是,作为知识分子,我们有义务把必要的道理给大众讲清楚,从而让大家以更健康的心态去为《物权法》的不足提出完善和修改的建议,而不是以扣帽子、打棍子的方式将其扼杀于摇篮之中,或者将一部本应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基本法按照旧有意识形态的标准去篡改。



(本文兼答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问)

附记者采访提纲:

在《物权法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四审之后,眼下传出将被搁置的消息,至少在今年3月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将不被提及。搁置的原因系北大法学教授巩献田的一封公开信,信中指称《物权法草案》是在开历史倒车,相关条款违备《宪法》,是在借保护物权的口号下鼓吹私有化,保护极少数个人的物权,而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时候,物权法草案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则有缺位。
遥想去年,当全国人大面向社会征集物权法草案意见的时候,彼时国人是何等的积极热议,中间也不乏有建设性批判的声音,但是从来没有想到,国人跨年度讨论的一部法律草案忽然间从头到尾都是违宪的,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草案。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多数学者对巩献田的观点给予了回击,认为巩掀起“姓资还是姓社”的争论才是可怕的开历史倒车行为,是对中国亿万民众的私有财产权利的漠视。

就此问题,我们想听听您的看法:

一,我们这个时代,为什么要强调私有财产权力?为什么要保护私有财产权力?

二,我国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过去的数十年间是不是一直处于一种空白的法制环境当中?这对中国公民来说有没有弊端和不利?

三,今天我们提出要通过物权立法使私有财产权力得到保护,这是否意味着保护私有财产权力就一定是建立在国有财产受损的基础上的?您认为特权法是在漠视国有财产保护么?

四,在巩献田的信中,提到“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和精神,认为这是社会主义宪法最本质的特征,而物权法是建立在私有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上的,是对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不可侵犯的人为废除,已经违宪。想请问您,私有财产是不是公有财产里涵盖的一部份?私有财产权力是否应该与公有财产一样,享有同等受保护的法律权益?在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难道私有财产一定是可以受到任意侵犯的么?

五,这位巩教授还说,《草案》在形式上是平等保护全国每个公民的物权,核心和重点却是在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公有物权是陪衬,在当前公有经济已不占主导地位和受损的情况下,不通过法律进行纠正,反而进一步加以确认,这就使得极少数人的既得利益和通过非法手段进一步攫取社会财富的权利获得合法确认,造成更大的贫富分化。我们的问题是:(1)考虑到这些年侵吞国有财产损公肥私的现象持续发生,将一些非法财产排除在物权法体系之外,这是不是物权法草案必须加以细化和明确的问题?(2)照巩教授的说法,他认为物权法应该保护公有物权而不是私有物权,您认为物权法应该保护公有财产权利还是应该保护私有财产权利?这部物权法是为中国公民权力订立的,还是为国家的权力订立的?

六,这位教授说,我们过份注重并发展私有权力(比如民企),让共产变成了私产。在这种情况下,物权法保护的是一种平等权利下的不平等地位和形式,一个要饭的和一个富翁,他们都受保护,但他们的贫富现状已成事实,富有的在受保护后会富有得更加稳固,贫穷的受保护后则同样贫穷,这是不平等的。这违备中国绝大多数公民的根本意愿,并损害他们的长远利益,造成不和谐。您怎么看这个问题?您认为物权法应该如何界定平等?什么样的物权法才是符合中国绝大多数公民根本意愿,并有利于他们的?

七,是不是一定要将《国有资产法》先行确立之后,才能谈《物权法》?我注意到,巩教授一再强调国有与公共财产权利,反对私有化,认为物权法草案没有对公共财产权利进行保护,有意图要求终止物权法,出台国有资产法,把物权法当成国有资产权力的天敌了。想请问,私有财产权利是否意味着私有化?是私有化权利么?


中国经济时报 章剑锋


It isn't the mountain ahead that wears you out; it's the grain of sand in your shoe.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1-27 10:00 , Processed in 0.015202 second(s), 12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