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日志及申请版主 乙肝问题研究版 存档 1 [原创]我给卫生部和全国人大的一封信,分析乙肝歧视,提 ...
查看: 1428|回复: 2

[原创]我给卫生部和全国人大的一封信,分析乙肝歧视,提出解决方案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现金
4175 元 
精华
帖子
688 
注册时间
2006-1-22 
最后登录
2013-5-23 
1
发表于 2006-1-25 18:27

希望大家提供意见,大家能够统一起来将是我们维权运动成功的前提条件。

中国乙肝歧视问题的博弈分析与对策

作者 CSHBV

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存面临绝境,谁来代表他们的利益?

“生还是死,这是一个问题。”——哈姆雷特。

乙肝歧视问题的介绍

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影响了携带者生活的所有方面。而这种方方面面的歧视中,最核心也最重要的是就业歧视。对携带者的生存构成了根本的威胁。

各种乙肝歧视案件层出不穷,更发展到严重的刑事案件。从这些案件的发展可见,矛盾已经逐步激化,歧视已经威胁到携带者的生命,以致有的携带者宁愿以生命的代价,作为对这种歧视的宣泄。这种付出生命的携带者并非个别人,而是所有1亿多携带者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生还是死,这是一个问题。”

本文主要通过博弈方法对政府、携带者、严重者、企业与正常人的行为进行分析,为携带者与政府提供对社会整体来说更好的解决方案,解决中国的乙肝歧视问题。全社会的福利正是政府应当关心的。我们发现,这种歧视的原因和责任来自于政府的漠视和法律的缺失,政府对此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也只有政府通过立法才能解决这一歧视问题,而漠视这一问题将导致灾难。

乙肝歧视问题的利益主体

对于当前的乙肝问题,各个主体都有一套说法,以证明维持现状的合理性与最优性。企业认为:(1)保护公司利益;(2)自己有用人权力。政府认为:这个问题非常敏感,牵涉到社会各界利益,立法风险很大。携带者认为:这是对其的歧视。正常人认为:这是对其的保护。严重者(传染性较高)知道自己的传染性强,因此先治疗,变为携带者再说。这5个方面(政府、携带者、严重者、企业、正常人)是目前乙肝博弈的5个当事人。在各自行使个人理性时,由于囚徒困境的存在,将违背集体理性。

除了政府,其他人的利益比较容易判断,都是以自身利益为重。但对于政府来说,什么是它的利益?总的来说是公共利益,但除了政府外的四者都属于公众,政府如何代表这四者的利益?是否仅代表企业和正常人的利益?将携带者与严重者排除在人民的群体之外?从出台的公务员体检标准来看,中央政府正在逐渐考虑携带者与严重者的利益。并且由于这一非正常群体的数量巨大,随着这一群体的教育水平提高,其维权意识不断加强,政府漠视这一群体利益的风险将不断增大。由此造成的犯罪甚至社会动荡不是政府希望看到的。但政府目前尚没有采取根本解决措施,这有两种原因:1、综合当前形势考虑,不解决是更好的选择;2、知道应该解决,但政府缺乏足够的能力(分析能力、威信以及危机处理能力等等),而在这场博弈中,处于尴尬的局面。

在乙肝问题中,非正常人(携带者与严重者)是弱势群体。对于非正常人来说,从学校毕业后,只有一条路就是就业。但所有企业都对这一1亿多人的群体关闭了大门。这1亿多人如何生存?似乎应该是政府关心的问题。在当今中国被公认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的情况下,有1亿多人面临无法生存的绝境,这是非常矛盾的一件事。而一旦这一情况被世界上某些国家作为敌对中国的理由,对于中国政府并不是一件好事情,也许保护这1亿多人是更加明智的选择。从而也提示了这一非正常群体,在中国内部对于政府缺乏监督和约束的情况下,适当利用国外的不同声音,对于政府进行监督不乏是一个更有效的选择。当然这种程度以达到目的为限,获得在中国的平等权利是非正常群体的唯一目的。

对于携带者的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最重要的乙肝歧视问题,这涉及携带者的生存。携带者的权益保护问题,给这一群体造成了一个极大的生存压力。在1亿多人难以生存的条件下,中国的稳定、发展都将受到威胁。这一威胁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增大。

就业歧视集中表现在企业与应聘者之间。并且我们可以看到其中法律的作用是极为重要的。政府的不同选择将是歧视是否出现的重要原因。

企业

严格

不严格

携带者

作弊

-c(i),-i-b

w(v)-c(i),v-a

不作弊

0,-i-b

w(v),v-a

企业

严格

不严格

正常人

作弊

w(v)-c(i),v-i-b

w(v)-c(i),v

不作弊

w(v),v-i-b

w(v),v

携带者和正常人对企业的价值均为v>0,获得工作则获得支付0<w(v)<v,作弊的成本为c(i)>0,且c’(i)>0,c’’(i)>0,检查的成本为i>0,假设检查可以100%保证作弊的无效性,被雇佣携带者的对公司的损害为a>0,检查的法律成本为b>=0

a>0,表示公司雇佣携带者对该公司是有损害的。这种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不应该否认,但a的值有多大,即对公司有多大损害是存在问题的,这基于对传染概率的认识。下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如果传染概率很高,损害a很大,那么毫无疑问公司会拒绝携带者;但更多的医学专家认为,大多数携带者不具有传染性,或者传染性很低,如果传染概率很小,损害a很小,那么如果法律成本b很小,公司仍然会拒绝携带者。

根据行为科学,企业倾向于夸大这种极端损失发生的概率,因此通过科普,即将客观概率传递给企业,代替企业的主观概率是困难的。科普作为潜在的有利影响可能存在,但是对于解决当前问题,作用不大。考虑到企业(以及正常人)高估了携带者的风险,携带者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政府应该有所作为,即增加企业的检查成本。

对于正常人来说:不作弊是严格占优策略,企业考虑到这一点后,将选择不严格检查。从而对于正常人来说,(不作弊,不严格检查)是唯一的Nash均衡。但事前,企业不知道对方是携带者还是正常人,因此尽管不作弊是正常人的最好选择,但企业并不会选择不严格检查。

对于携带者来说:如果企业检查,携带者的最优选择是不作弊;如果企业不检查,则携带者的最优选择也是不作弊。这样携带者的作弊行为就是严格劣策略。剔除严格劣策略,得到:

企业

严格

不严格

携带者

不作弊

0,-i-b

w(v),v-a

1)若a<v+i+b,则企业选择不严格检查。这在现实中比较少见。并且这是由企业规模所决定的。如果是大企业,那么a将会比较大,体现在对于其他员工的传染以及对于企业对于乙肝员工的医疗支出上。如果是小企业,那么a会比较小,因为员工数量很少,传染的危险降低,医疗期望支出也较少。因此小企业更倾向于不严格检查。

2)若a>v+i+b,则企业选择严格检查。(不作弊,严格)是目前社会上的大部分情况。那么a>v+i+b一定是满足的。这正是存在乙肝歧视的根本原因。

消除乙肝歧视必须是使这个博弈是自我运转的,也就是使企业不严格检查成为最优选择。用博弈论的术语说,是使(不作弊,不严格)成为Nash均衡。如果(不作弊,不严格)成为Nash均衡,对于携带者和企业都是有利的。政府也保护了弱势群体,稳定了社会,同时也增加了劳动供给,有利于经济发展。

这里虽然有四个变量a,v,i,b。希望消除歧视,就要使均衡从(不作弊,严格)变为(不作弊,不严格),这就需要使a>v+i+b变为a<v+i+b。这就需要采取措施,使得a减小并且v,i,b增大。

一、使a减小:可行。

1进行科普(效果不大):要客观评价携带者的危险,但是这个方法作用将会非常有限,因为大家都已经先入为主了;

2立法(根本方法)

1)对于每一位新入员工,不区分其是否是携带者,而强制要求进行乙肝疫苗的注射(这对于携带者也没有坏处),费用由员工自己承担。这对于减少对于每一个企业和全社会都有相当大的好处,还有对于乙肝预防疫苗生产企业有额外的好处。

2)如果由于其雇佣员工携带HBV,在执行工作事务过程中造成其他雇员、顾客的危险,责任在于该携带者员工,而与企业无关。这一点听起来对于其他人不公平。但是这是可行的,也是正确的。因为这是对企业的一个保证,但事实上,医学界认为日常接触不可能感染HBV

3)如果工作需要与其他员工或客户进行亲密接触,那么该工作者有法律义务,不得从事这种工作,否则该携带者有法律责任和经济惩罚。

二、使v增大:不可行。需要个人对于企业的贡献增加,但这一点对于希望进入企业的应聘者来说是困难的。

三、使i增大:不可行。由于体检的定价权大部分由医疗市场决定(其内部黑色经济并不是这里关注的问题),因此在市场结构没有根本变化的情况下,使i增大不可行。并且解决乙肝歧视问题也不需要对医疗市场进行改革。乙肝歧视是一个比医疗市场改革容易的问题。

四、使b增大:可行。立法:禁止企业在招聘过程中进行乙肝检测,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惩罚。这里强调惩罚力度。惩罚力度小将使乙肝歧视仍然存在,同时对企业造成损失。而惩罚力度大,将使乙肝歧视消失,并且对企业也没有造成损失。

结论

本文通过对携带者与企业的互动分析,发现了乙肝歧视问题的原因:在于一个不等式a>v+i+ba表示携带者对企业造成的危险,v表示新近员工对于企业的平均贡献,i表示严格体检的成本,b表示企业进行严格体检的法律成本)。正是这个不等式将携带者带入了生存的绝境。政府作为社会福利的代言人,不应该仅仅关注于企业、正常人群,而忽视1.2亿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存权力。企业、正常人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排斥是无可厚非的,与社会中存在的其他歧视一样。乙肝歧视与其他歧视的根本差别区别在于其他歧视下,人们是能够生存的,但在乙肝歧视之下,大量的携带者失去了生存的机会。

医学界认为日常生活与工作不会传染HBV,携带者对于亲密接触也往往具有自控能力,同时对于正常人进行乙肝预防疫苗的接种将有效的防范HBV病毒的传播。通过简单的概率论,HBV病毒通过这三张防护网的概率几乎为0。如果为了避免这几乎为0的危险,而扼杀1.2亿人的生命。似乎成本有些太高了。

上面的博弈分析也指出,如果政府不进行相关立法,那么期待企业自发改变是不可能的。而如果政府立法,对于企业并没有造成损害,同时拯救了1.2亿人的生存,这对于社会整体来说不是更好吗?

解决方法:

1、 立法:

(1) 禁止企业在招聘过程中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查。

(2) 对于每一位新入员工,不区分其是否是携带者,而强制要求进行乙肝疫苗的注射,费用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各按一定比例承担;

(3) 员工携带HBV引发的治疗费用以及其他传染情况,公司免责,责任在于该传染者。

2、 进行科普,客观评价携带者的危险;

Rank: 6Rank: 6

现金
1685 元 
精华
帖子
661 
注册时间
2004-2-6 
最后登录
2017-1-24 
2
发表于 2006-8-1 07:55

没仔细看,但觉得"正常人"这个字眼很不合适,非携带者就正常吗? 携带者就不正常吗? 如果我们自己都不能认清这个问题,是很危险的!

我们一直在努力!

Rank: 5Rank: 5

现金
4175 元 
精华
帖子
688 
注册时间
2006-1-22 
最后登录
2013-5-23 
3
发表于 2006-8-1 14:17
我们需要试着从主流社会的角度去考虑,从政府的角度去考虑,同时融合大局的全盘把握才能打赢这场战争。但其实问题不大,只是一个符号。不过dnw说的是,似乎改称非携带者更合适。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1 3:01:43编辑过]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6-2 03:25 , Processed in 0.018254 second(s), 12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