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人大代表: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中看我的邮件。
在广东省省两会即将召开的时候,我想向您反映一个广东省省教育厅一个不合理的规定,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教师资格的认定调整是根据广东省发布的“招考公务员体检工作”中有关乙肝检查结果判定标准来进行的。与往年相比,新的标准规定:患急性肝炎已治愈1年或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2年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除“大三阳”仍为不合格外,其他情形的阳性(含“小三阳”)均调整为合格,判定的标准明显放宽。而在以往,乙肝患者无论是何种情况,均无权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此举为我省更多的优秀教师的上岗提供了机会,也体现出省教育厅对教师认定更加人性化的一面。但是对肝功能正常的乙肝大三阳携带者的限制是这个新规定不足之处。在广东很多师范院校中教育专业中许多乙肝携带者师范生在报考大学时的体检时虽然体检出是一个乙肝携带者(肝功能正常),但校方还是录取了他们,因为这符合全国普通高校录取体检的标准,但是在他们毕业的时候,正满怀信心想踏上工作岗位的时候,却通不过教师资格认定,无法就业,如果此规定合理,为啥还要录取他们为师范教育专业??现在全国很多省市(上东,浙江,上海等等)在教师资格认定上对乙肝携带者(无论大小三阳,肝功能正常)规定是合格的,能通过教师资格认定,除了幼教外,乙肝携带者(无论大小三阳),只要肝功能正常就是合格的。但是广东省省教育厅的教师资格认定的文件明文规定了大三阳的携带者不合格,不符合教育部的文件规定,其他省市都已经放开标准,而广东省作为经济领头羊、各省都唯“粤首是瞻”更应该为民表率相应国家政策,而不应逆流而上制定违反国家政策的省份规定。
2005年1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开始实施,根据这个标准,乙肝病原携带者(只要肝功能正常,无论大小三阳)是合格的,这样就在政策层面解决了社会上对乙肝问题的争论。政府带头摈弃乙肝歧视,对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是最大的福音,这不仅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乙肝问题的重视,更体现了政府正在积极落实“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务实精神。
2004年全国两会上,致公党黄洁贞、傅汉洵等35位广东籍全国人大代表,以及民盟中央委员项剑萍等,分别提出了在公务员招录领域消除乙肝歧视、保护乙肝携带者权益的提案。2005年1月,人事部、卫生部制定颁布的《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中就规定,乙肝携带者合格;2005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委员周洪宇教授撰写了“建议制定《乙肝携带者权益保护法》的议案”;政协全国常委朱永新教授也提交了了相关提案、建议。民盟中央委员项剑萍再度提交了两份议案,呼吁保护乙肝携带者权益。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上对乙肝大三阳携带者的歧视我们觉得是和现在消除对乙肝携带者歧视和进行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大趁势相违背的,我们期望您能关注此事,消除这一不合理的规定。(下面是我写的建议性的提案,期望您的关注)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祝:新年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致辞
敬礼
一个人民教师
关于广东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领域消除乙肝歧视的议案
一、案由
(一)、广东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领域存在的乙肝歧视现象导致乙肝病毒大三阳携带者在就业时受到普遍的歧视,生存环境十分恶劣。
2005年1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开始实施,根据这个标准,乙肝病原携带者(只要肝功能正常,无论大小三阳)是合格的,这样就在政策层面解决了社会上对乙肝问题的争论。政府带头摈弃乙肝歧视,对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是最大的福音,这不仅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乙肝问题的重视,更体现了政府正在积极落实“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务实精神。
然而,广东省省教育厅根据广东省政府发布的“招考公务员体检工作”中有关乙肝检查结果判定标准来进行调整后的教师资格认定规定:患急性肝炎已治愈1年或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2年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除“大三阳”仍为不合格外,其他情形的阳性(含“小三阳”)均调整为合格,虽然判定的标准明显放宽,但是广东省教育厅在关于教师资格认定领域仍然存在着与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不相符合的乙肝歧视现象。教育厅仍然对乙肝大三阳携带者在教师资格认证上紧闭着大门;许多乙肝大三阳病原携带的师范生毕业生毕业后根本拿不到合格证,根本没有工作机会,也就失去了经济来源,生存都发生了困难。在每年的高考体检中,并没有规定乙肝大三阳的携带者不准报考师范院校的各个教育专业(幼儿教育除外),但是等这些师范生毕业时面临着就业时,却无法通过教师资格的认定体检,拿不到合格证,找不到工作,既然毕业时不能通过资格认证,那就不应该招生,这明显是违反国家规定的乙肝歧视行为。
而河南,江苏,浙江,上海等省市对于肝功能正常的乙肝携带者都敞开着大门(附件上列出了部分省市教育厅对教师资格认证的具体规则),他们只要肝功能正常(无论大小三阳)就能通过教师资格的认定,顺利就业,这样就大大减少了乙肝歧视所引起的诉讼案和劳动仲裁案,顺应政府建设和谐社会的导向。
广东教育厅这种限制歧视乙肝大三阳病毒携带者、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区别对待的行为,对乙肝大三阳携带者的限制是违背中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教育部相关法规,同时也跟国家目前对公务员体检标准修改之后逐步放开,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流相违背,而且没有任何科学道理和依据的(附乙肝传染性的几条政府文件和乙肝防治指南),也违反了由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等所保障的公民的平等的劳动权,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原则,与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格格不入,必须引起重视并纠正,以切实保障这部分人的最基本的劳动权。
二、具体建议
(一)、乙肝病毒携带者公民与非携带者公民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劳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废除广东省教育厅明文歧视乙肝大三阳携带者(肝功能正常)的规定,在教师资格认定上判定为合格。
三、附件
1. http://www.hubce.edu.cn/jyjs/show.php?lm=tzgg&id=1103171231
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2。http://rsc.ntu.edu.cn/zgrd/2005/2005fj3.doc
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3. 河南:高校教师资格体检查表面抗原+肝功,肝功正常即视为合格。
4.http://www.sdjszg.com/news/newshtml/zcwj/20040304150906.htm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5. http://www.kyren.net/Career/ShowArticle.asp?ArticleID=1292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 6.http://www.sxedu.gov.cn/jdzt/jszgrd/P020040426492752813667.txt山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7.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http://www2.shisu.edu.cn/authority/hr/2004/2004-%CC%E5%B8%F1%BC%EC%B2%E9%BE%DF%CC%E5%B9%E6%B6%A8.doc
8.http://www.gdhed.edu.cn/msgshow.php?bk=sys_bd_misc&newsid=4c0af9516d8952a9ca3c760d29671577:
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标准(对乙肝) 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其中乙肝检查结果判定标准为:患急性肝炎已治愈1年或迁延性肝炎已治愈2年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除“大三阳”仍为不合格外,其他情形的阳性(含“小三阳”)均为合格。
9.乙肝防治指南http://health.people.com.cn/GB/14740/21474/56295/明确定义如何“排除肝炎”
10.《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http://www.china.org.cn/chinese/zhuanti/pta/763351.htm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