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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是什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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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2 04:54

1.就业协议书的概念

  协议书,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协议条款应该是协议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明确无误的表示,对双方当事人来说皆具有约束力。毕业生如果被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和学校(丙方)三方应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协议书的主要条款为: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签定如下协议:

  (1) 甲方以如实向乙方介绍情况,同意到乙方工作,服从乙方的工作安排。

  (2) 乙方以如实向甲方介绍情况,经了解,同意接受甲方,并负责有关接受手续。

  (3) 丙方经审议,同意甲方到乙方工作,负责列入就业建议计划和派遣。

  (4) 甲、乙、丙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明确,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

  (5) 三方中有一方要变动协议,须提前一个月征得另外两方的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

  (6)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复印件无效。

  (7) 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或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2、就业协议书的订立

  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程序一般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报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用人单位必须在与毕业生签署协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协议书送到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学校同意盖章,并及时将意见反馈用人单位。

  每位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只能签订一份协议书。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和用人单位签约后,协议书一律由用人单位交培养单位签字,经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各高校可以以次为依据编制就业建议计划。

  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订意向协议的,一般应在两星期内签订就业协议书,逾期的则意向书无效。

  3.就业协议的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就业协议书一经签署,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任何一方皆不得擅自解除。违约责任方应按规定缴纳违约金,毕业生违约主要表现在逾期不去录用单位报到或在见习期擅自离开单位另行择业两种情况。对此,“上海毕业研究生、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明确的违约责任:

  (1)毕业生派遣后,在规定的报到期限三个月后,仍没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必须向学校赔偿必须的培养费和奖学金,并由学校书面报告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按规定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缴纳违约金后,将户口、粮油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2)凡已批准进沪就业的外地生源毕业生,不去录用单位报到,或报到后在见习期间擅自离开单位另行择业的,录用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做处处理意见及追究经济赔偿,并书面报告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由学校将其退回家庭所在地。

  我国已经基本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劳动关系,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用工依靠行政手段分配的管理体制,使企业和劳动者可以在真正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双向选择。

签订就业协议书顺序


1、填写毕业生基本信息

2、填写毕业生应聘意见(签字)

3、填写用人单位意见(盖章)

4、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5、培养单位意见(盖章)

说明:就业协议书中,“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是指省级单位、高等学校、中央在浙直属单位人事处,各市县人事局。没有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各级人事部门办理人事代理,由相应人事部门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栏内盖章。

[此贴子已经被下雨天的夜于2005-12-11 19:04:0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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