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被判败诉
未告知免责条款无法免责 未要求说明病情不能拒赔
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因未对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1月1日宣判的一保险 合同纠纷案中败诉,原告冯先生因新买车辆手续不完备险些输了这场官司。
2004年
12月1日,北京的冯先生新购置一辆现代牌轿车,在办理牌照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车辆损坏。这起事故冯先生负全部责任,故赔偿他人车辆修理费、拖车
费共计67071元。在买车时,冯先生已在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故到该公司理赔,但被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拒
赔。保险合同有一免责条款规定,所保车辆手续必须正规、齐全。而冯先生的车使用的临时移动证不正规,是汽车经销商图省事办理的一张通用的移动证,保险公司
以此为由拒赔。
冯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到北京海淀法院,称他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从未看到过免责条款。庭审时,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投保
单一份。该投保单上写明保险公司已将保险条款包括免责部分告知了投保人,投保单上有冯先生的签名,但冯先生对签名不予认可。海淀法院委托公安部对投保单上
的笔迹作鉴定,确认与冯先生本人的签名不符。太平保险公司又无其他证据证明他们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冯先生作了明确说明。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
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此,海淀法院判决太平保险公司给付
冯先生全部赔款。
经了解,出现签名不符的情况,是因为保险公司授权车辆的销售商在售车时代为办理销售保险合同事宜,而销售车商为了求快,擅自代投保人签署了保单。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上诉。保险公司表示自己应改进办理保险合同的程序,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而冯先生也认识到,买车时如果经销商承诺免费代办上牌手
续,应明文写进合同。否则,出了事就要自己负责了。这场官司幸亏保险合同不是他签名,如果他真签了名,保险公司拒赔就完全有道理,他就输定了。
经保险代理人的耐心开导劝说,辽宁省鞍山市曾女士便在对保险常识无知的情况下,为丈夫买了3份终身寿险。6年后,曾
女士的丈夫意外身亡,就在曾女士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丈夫“带病投保、隐瞒事实”为由拒赔。对此曾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保
险公司支付曾女士保险费6万元。
曾女士今年46岁,1997年她遇到了一位某保险公司代理人,这位代理人向曾女士推销保险,遭到曾女士婉言拒绝,后在其坚持不懈劝说下,曾女士为丈夫买了3份终身寿险。这种终身寿险每年缴纳一定的保费,一直交到被保险人60岁,届时保险公司每个月返还100元钱。
据曾女士讲,她丈夫生前特别爱喝酒,曾因戒酒还住过医院,出院后仍无法戒掉。出险后,曾女士才知道丈夫这种身体情况是不应参保的。但当时保险代理人并没
有提供这些要求,也没有向她介绍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就这样,她以自己为受益人给丈夫买了3份终身寿险,一切手续都由保险代理人代办,合同也没有经过她丈夫
签字,她一直按合同交了6年保金。
2003年6月,曾女士的丈夫在家中意外死亡,曾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派人调查后得知,投
保人在投保前已患有多种疾病,属带病投保,认为曾女士隐瞒事实。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曾女士无奈,只
好告上法庭讨说法。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代理人没有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告知其应将曾经患病情况如实说
明,故保险公司主张不成立,判处保险公司支付曾女士保险费6万元。判决后,保险公司方面不服,以投保单并非被保险人本人签字,视为合同无效为由提出上诉。
最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制日报北京11月7日讯 记者李郁 通讯员曹力
新华社沈阳11月7日电刘素杰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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