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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学、法律哲学的角度论证常路案必败的原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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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8 14:06
美国理论法学家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指出法律并非正义和公正的代名词,法律维护秩序的价值要远高于维护正义的价值,也就是说法律首要的价值目标是维护现存秩序,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维护秩序,就要以牺牲实体正义价值为前提。私产入宪、新的物权法草案都体现了现有的社会制度对现存秩序的维护,为了维护现存秩序,你的财产是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所得,哪怕是那些贪官污吏剥削人民的血汗钱,法律也在所不问(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一视同仁的加以保护。因为只有维护了现有的秩序和制度,社会发展才有了依托。我们乙肝病毒感染者和HIV感染者、残疾人、大龄人、女性都分别是就业市场的一个个弱势群体,现有的制度不能赋予这些人同所谓的“正常人”相同的国民待遇,否则就会侵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破坏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更严重的就是会引起社会恐慌。首先,因为现今的社会国民素质非常低下,而且人们普遍没有信仰、缺乏同情心,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身边有一个所谓的“乙肝病人”,就会打破这个集体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就比如你身边有一个非典患者,你会安心工作吗?其次,乙肝体检业也是一个大蛋糕,如果都知道正常生活是不会传染乙肝的,那也没有哪家单位会强制要求录用员工时检查“二对半”,那这些医疗行业哪会有利可图。试想强制婚检为什么那么难以取消,为什么取消了又重新恢复强制实施?无非是一些利益集团假借“不婚检就会导致生育质量下降”等等借口,不能让到嘴的肥肉丢掉。试想假设法官支持了原告的要求,那就是宣告了乙肝患者可以同正常人一样平等工作,那么强制检查“二对半”还有什么必要呢?再次,从我国的司法制度来说,中国是典型的司法剧场化的国家,法官都是一出戏剧里的角色而已,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当中的,法官当真要判行政机关败诉,那是需要很大勇气的。从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以来,我国共受理“民告官”案91.3万件,平均每年6.8万件,胜诉率为仅为31.28%。对于中国的普通老百姓来说,“冤死不告官”的观念根深蒂固,不是实在忍无可忍,不告官就没法生存的的情况下,相信一般人都不会愿意把政府机关告上法庭。即便是这样,可以说敢于告发“官府”老百姓理由充足的不得了,相信法官也不会轻易支持他们的观点,因为法官也是人,法官的人事权掌握在政法委那,财政权掌握在财政局那里,这年头不可造次啊。总之,如果常路案真的胜诉了的话,就会对各阶层的不同领域的利益集团造成现实的潜在的冲击,是不利于维护秩序的,所以对于十几亿人口的大国来说,牺牲小小的一个常路的利益,无足轻重。
It isn't the mountain ahead that wears you out; it's the grain of sand in your sh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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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9 04:26
有点道理!
昔日的【李园】,如今虽已变成了【兴云庄】,但大门前那两幅御笔亲书的门联却仍在。 【一门七进士,父子三探花。】 李寻欢见到这副对联,就象是有人在他的胸口上重重踢了一脚,使得他再也无法举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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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9 07:31
楼主提到了中国法律取决于利益博弈的现状,谈及了立法腐败。这说明中国大多数知识分子已经成为各种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丧失了应尽的社会责任,是披着羊披的狼,是杀人不见血的屠夫。
如果法律不保护基本人权,没有人文关怀,那就是“恶法”。恶法就是非法。也不知道这恶法什么时候,才能清除掉。
为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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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9 11:59
法律保护不了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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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0 03:26
看了以后,我好失望,我们的出路在哪里呀,社会太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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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0 03:41

当权利在利益面前对立的时候,无论是什么角色和出发点,总能找到自己要的支持依据,法就是在这些情况下出来的一种规则,统治阶级意志是怎么样的,就怎么样决定了一种意识,赋予对应的社会公德和给予的公权利。

理论上权利是意志自由或个人意志支配的范围,但自由的权利自始没有,也不会有,如果用利益博弈来概论体制与游戏规则,则相对来说是比较幼稚的。

如果说常路案件是利益权利的博弈,就公权利来说,过高了hbv的影响力,至于胜败,应该主要取决与私权利的因素了,而这些权利背后的较量,决定了输赢。

比如:为了个人官位面子形象国税要求胜诉,为了政绩交代政府要求律法的“公正”国税败诉

,现实中看佘详林杀妻案,初始利益方(彼前任当局)为求破案刑讯判死,利益方赢;后佘无辜时现当局为求消除公众影响,利益方要求佘平反,初始利益方输,现双利益方均赢(包括佘与现当局)。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9 13:47:2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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