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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北京军区总医院的自体干细胞移植做广告,可恨的骗子。 ...
楼主: 云帆风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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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军区总医院的自体干细胞移植做广告,可恨的骗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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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15:03 |只看该作者
如2005年第59届联合国大会并没有就“治疗性克隆”达成一致意见,但是,解决这个问题仍然需要各国对话和相互理解。2.确定伦理准则和监管通过制定具体的伦理准则和法律法规:(1)明确科学家的责任,使生命科学界和医学界有章可循,保证负责任的科学研究,预防科学界的不端行为;(2)保证生命科技发展中的安全,降低研发中的风险;(3)保证研究参与者和公众的权益,促进公众对科学研究和应用的理解;(4)促进生命科技发展与国际规范接轨。有了伦理准则和法律法规,还需要加强监管和执行。发达国家在生命伦理领域都有严格的监管机制,主要的特点是:(1)在政府机构设立新的专门机构,或者明确、调整现有的职能部门,明确责任分工。例如,对于基因治疗,美国是由国立卫生研究院(NIH)、人体研究保护办公室(OHRP)和食品与药品监管局(FDA)等3个联邦机构共同实施监管。NIH下属的重组DNA咨询委员会(RAC)和生物安全委员会(IBC)分别负责对基因治疗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和政策咨询、风险评价和研究监控,FDA也负责对基因治疗的监督和审查,OHRP侧重于对受试者的保护;(2)在现有伦理准则或法律框架下出台针对基因治疗的实施细则。在基因治疗进入临床研究前的1985年,美国的RAC就针对体细胞基因治疗制订了指导准则——《考虑要点》(Points to Consider),并探讨审查此类研究方案的细则。3.为决策服务的科学咨询伦理规范、政策和法律法规是规范和解决生命伦理问题的重要手段,而科学咨询是这些手段的重要基础。科学咨询是为决策提供科学证据,包括提供专业上的信息,解释重要科学数据、信息的意义和重要性,确保它们的质量等。科学咨询有助于保证科学上的可信性,澄清争论,促进政策的可接受性。坚实的科学咨询是政策和法规制定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的保证,同时也有助于生命科学技术自身的发展。在一些发达国家,在国家层次上都设有专门的生命伦理咨询委员会,为国家相关决策提供咨询。例如,美国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对当下涉及的生命伦理问题及其对社会的影响提出一个比较全面的评估,并以报告的形式提交给行政当局,作为制定政策的参考。1997年英国多莉羊诞生后,美国政府能够在短时间采取有效的措施,就是依靠国家生命伦理顾问委员会提出的咨询建议。4.伦理审查为了把伦理指导原则和准则落在实处,把有效处理与解决生命科学技术和医疗实践中所遇到的伦理和价值问题,有效地保护受试者,必须建立一种正式的伦理审查机制。国际上普遍上采用的机制就是建立生命伦理委员会。生命伦理委员会是设在政府、研究机构、医疗协会、医院的决策咨询组织。为政府服务的生命伦理学委员会的功能主要是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而其他类型伦理委员会依据公认的国际伦理准则和国家制定的伦理准则,从伦理学角度审查人体试验研究,保护受试者权益。生命伦理委员会是一个民主的机制,它涉及不同的观点和学科,以便在科学研究自由、专业知识以及****和公众利益直接之间做出调和。生命伦理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来自多个学科的专家,例如生物学、医学、伦理学、法学、哲学、社会学、政府管理学等学科,在许多国家,通常还会有宗教学专家。另外,往往还会有一名非专业人士,如患者代表和社区代表等。生命伦理委员会可以给这些代表各种利益群体的人士提供一个互相交流和协商的平台,运用各种知识来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5.公众参与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公众参与相关的生命科学技术决策是沟通科学与社会的一条有效途径。公众参与的意义不单单是从专家获得科学技术信息,而且科学家应该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形成真正的对话,这不仅可以充分反映民意,也可使相关的政策措施有效地实施。公众参与生命科学技术决策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并发展出一系列新的方法,例如,社区为基础的研究(Community-based research),共识会议(Consensus Conference),情景研讨班(Scenario workshops)等。实践表明,各种形式的公共参与十分有效。二、 我国生命伦理研究与管理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生命伦理研究与管理的成绩我国的生命伦理学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标志性的事件有两个:我国第一部《生命伦理学》专着的出版(邱仁宗,1987年),有关安乐死和生殖技术的伦理和社会问题的全国研讨会的召开(1988年)以及对汉中安乐死案件和上海人工授精案件的公开辩论(1988年)。20多年来,我国生命伦理学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形成了一批专业化的研究队伍和成果。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大学建立了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开设了相关课程,培养了一批研究生,出版了教材和专着。不少生命伦理学方面的学者参与了科技部、卫生部等国家层面的伦理咨询和政策制定;(2)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卫生部,1998年,2007年),《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卫生部,1998年),《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科技部、卫生部,2003年12月);(3)伦理委员会的建设初见成效。1998年,卫生部设立了“卫生部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该组织在2000年改称“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其他类型伦理委员会也初见成效,包括医疗行业协会委员会(如中国医师协会道德建设委员会)、医疗/医院伦理委员会(如很多三甲医院都有医院伦理委员会)和研究伦理委员会(如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器官移植、药品生产的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4)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重视与中国的交流与合作,标志性的事件是, 2006年8月第八届世界生命伦理学大会在北京成功召开。(二)我国生命伦理领域需要解决的问题1.宏观管理机制缺乏生命科学伦理涉及到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行政部门。在我国,与生命伦理问题有关的行政部门(卫生部、科技部等)分立,很难建立起一个全国统一的法规与管理办法,而在解决一些涉及范围广的生命伦理问题时,如基因资源的管理,需要建立一种全面的决策和咨询机构。2.对政策法规相关的伦理问题关注力度不够近十多年来,我国在重要的生命科学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规范我国相关生命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对相关的伦理问题关注力度不够。例如,卫生部发布的《人的体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1993年)、原国家药监局发布的《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附录九:“人基因治疗申报临床试验指导原则”(1999年)和《人基因治疗研究和制剂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2003年),主要侧重于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在伦理规范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人的体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反对生殖细胞系基因治疗,但没有任何论证。3. 伦理审查机制不健全虽然我国的伦理审查体系已经初建成效,但从总体上看,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一个为国家生命伦理议题提供全面咨询和审查的生命伦理委员会,如直接向国务院负责的生命伦理委员会。其他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1)审查制度无法真正贯彻落实,有时只是走过场;(2)科学家保护受试者权益的意识较差,保护受试者权益的防范措施有限;(3)对于医务人员以及科研人员在生命伦理方面的教育培训还不普及;(4)相当多的伦理委员会委员没有接受过专门的伦理审查培训,水平参差不齐,对自己的定位不清,对国内外伦理准则和管理法规了解程度也不够;(5)相关人员对伦理审查活动职责缺乏基本的认识,对伦理审查时有较强的抵触情绪等。4.伦理意识有待于提高在我国,与生命伦理相关的领域,伦理意识还比较淡薄。例如,在基因治疗伦理审查方面,国内有两种观点:(1)只要不违反科学原理和相关法规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进行伦理审查;(2)既然西方已经充分讨论了相关的伦理问题,也有较成熟的伦理审查制度,直接“拿来”,或略加修改即可,没有必要在小题大做。赛百诺公司“重组Ad-p53腺病毒注射液”(英文名为Gendicine)的问世让我们看到上述两种认识的片面性和严格监管的必要性。当国内媒体为之欢呼雀跃时,国际科学界却意见不一,一些科学家质疑临床试验数据的可靠性和监管的严格性。[11]5.公众参与意识不强,培训不够。许多医院在医学伦理管理方面为保护患者的权益,把患者代表引进伦理管理委员会,但是多数情况并不成功,许多患者代表基本上不说话,基本不发挥作用。三、 加强我国生命伦理治理机制建设的设想中国,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一样,把生命科学技术作为国家的战略研究领域,大力推进,并利用其成果为国人造福。同样,我国也面临着解决生命科学技术前沿进展带来的伦理问题,应该吸收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从“伦理治理”这一观念出发,建设和完善中国解决生命伦理问题的机制。“伦理治理”一词对于中国来说,还是一个新颖的概念,它第一次由2006年启动的中欧合作项目BIONET引入中国生命伦理学界,但是没有得到很好的理解和解释。此项目由欧盟第六框架计划资助,英文名为Ethical Governance of Biological and Biomedical Research: Chinese - European Co-operation,中方把这一项目的名称翻译为“生物学和生命医学的伦理管理:中欧合作”。中方专家与欧方专家在对governance一词的理解和解释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中方专家把governance解释为“管治”,认为好的管治应该有:好的管理条例,包括伦理上可以辩护的规范、条例的实施是可行的;条例的实施、贯彻,包括教育和培训;监督/督察;奖惩制度;管理机构;专项预算。欧方专家强调governance指的是非等级分层管理的术语,指相互合作、协调和商议,不仅仅在国家组织(例如政府部门、市政、法院等)之间,还包括大量的非政府组织(科学机构、医疗机构、律师、学术杂志、病人团体等),不仅包括写下来的规则,而且包括非正式的工作惯例、同行间相互监督等。[12]中欧双方专家对governance的不同理解,客观上反映了双方实际所处的伦理制度环境不同,相比于欧盟各国,我国在规范制定及管理上比较落后,且非政府组织参与不够。不过,也存在着认识问题。把governance解释为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管治”或“管理”,没有充分地把握这一概念的意义。中国生命伦理问题的解决固然需要好的管治或管理,而且还应该加强,但同时应该包括更多的社会角色参与,并建立和发展更丰富的机制使不同参与者充分互动和合作,因此用崭新的“治理”或“协同治理”[13]更能表达governance含义。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国家,作为一个在世界上负责任的大国,需要建立一种政府、科学团体、科学家、生命伦理学家、公众等各个角色共同参与的生命伦理治理机制,开展前瞻性的生命伦理研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对话,参与制定国际伦理准则,大力开展相关的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伦理审查制度和机制,主动、及时地应对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各种伦理难题。(一)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咨询1.建立国家生命科学研究伦理与政策的协调机制。成立国家生命伦理学委员会。委员会直接向国务院负责,其职责是为国家提供生命科学研究和生物技术应用方面的政策咨询,规范和统一国家各个生命科学技术领域的伦理准则,制定地方及机构伦理委员会应遵循的一般性原则,指导具体工作,培训人员。委员会可以在原卫生部生命伦理委员会的基础上扩大组成。在一些重要的领域,建立和完善由科技部、卫生部、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生命科学研究伦理与政策协调机制。2.改进和完善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改进和完善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生命伦理问题涉及不同的利益者,各利益相关者的立场和利益不同,政策的制定应该尽可能地汲取不同利益者的意见,特别是公众的意见。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随着生命科学研究的不断进展,新情况和问题会不断出现,因此,有必要在充分考察新发展的基础上,完善有关的政策法规。例如,对于2003年科技部和卫生部联合出台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指导原则》,我们认为应该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尤其是增加审查涉及到胚胎干细胞来源方面的具体规定。(二)大力倡导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沟通科学与公众国家各种综合性和专业性科学团体应该发挥团结、统一科学界的凝聚作用,发挥沟通政府、科学家和公众之间的桥梁作用,制定科学家的研究伦理准则,以各种形式大力倡导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积极开展促进公众理解科学的各种活动,例如,就生命伦理的某些重点和热点问题(如转基因食品)开展科学界与公众界的对话,并吸取各种媒体参与。(三)加强伦理审查伦理治理的核心是加强伦理审查,促进科技发展与伦理之间形成良性互动。除了上面所建议的成立国家生命伦理学委员会,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伦理审查:1.发展和完善各级伦理委员会。建立省级医院伦理委员会、研究伦理委员会,并给下属医院及研究机构的伦理委员会提供指导、培训、咨询。机构伦理委员会负责对本机构内研究方案进行独立、公正、及时的伦理审查,而且要对研究进行后续伦理监督和评价。有条件的医院和研究机构,应该单独或联合建立伦理委员会,条件不成熟的单位则可以通过已建立的单位进行审查。2.明确并完善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职能:(1)制订严格的入选和排除标准,以保护受试者和保证人体试验顺利进行;(2)伦理审查委员会应独立地从伦理和科学技术上把关,对方案做出同意、否定或暂缓的决定;(3)组织专家开展对研究者、资助者、各级伦理委员会成员、媒体和其他相关团体及个人进行伦理学培训,定期组织专家进行专题学术研讨会;(4)伦理委员会要建立网站,公布联系方式,广泛征求各界的反馈信息,并在网站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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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15:04 |只看该作者
3.委员会成员的选择要综合考虑各种的因素。委员会的成员在学科、年龄、性别方面的分布要合理,既要有生命科学、医学方面的专家,也应有法律、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的专家;既要有专业人员,也应有能代表社区利益和社会道德价值观的公众;既要有德高望重的老专家,也应多吸收德才兼备的中青年学者参加;同时男女委员比例要适当,还应该考虑委员的民族、地理分布等因素。委员们应能胜任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一定的时间保障。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应避免有明显利益倾向的人参与,以保证委员会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4.加强生命伦理知识培训。由国家有关部门与各类生命伦理机构(如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等)合作,对医护人员、机构伦理委员会委员进行有争对性、有步骤的培训,并针对具体伦理案例举办讲座、讨论会等,在医务人员与科研人员之间普及生命伦理学知识及相关规范。(四)促进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加强对公众普及生命科学知识,促进公众参与决策。通过多种途径,使公众、尤其是广大患者及其家属获取相关科学前沿领域的知识:(1) 医学广告;(2)科普读物(如、报纸、网络,等);(3) 公开辩论(如口头交流、课堂教学、短期培训、民间论坛等;(4)专门的教育培训;(5) 政府公示(如法律法规、不良事件处理意见);(6) 专业期刊和学术交流。在拥有了必备的科学知识后,公众参与的生命科学和医学决策的程度和深度将会大大加强。国家要确立公众参与决策的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调动公众参与的热情,促进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和途径参与重大科学决策。公众提出的问题、建议应通过适当的途径为科学决策者采用,公众能对重大科学决策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追踪监督和评价。(五) 加强生命伦理学研究1. 加强中国生命伦理重大问题的研究。必须结合中国的情况深入研究一些重大的生命伦理学问题,为加强和完善相关的立法提供科学依据。2.加强对国外生命伦理学研究的消化吸收。消化吸收国际生命伦理学的最新成果,对我国制订生命科技前沿领域中的伦理规范或法律法规以及解决重要的生命伦理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3.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科学国际化的趋势增强,生命伦理在国际交流和合作中产生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大。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国际生命伦理学界的交流有助于增加相互了解,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4.向公众传播相关的生命科学伦理知识。生命科学伦理学界应该担负起向公众传播生命伦理知识的责任,提高公众的认识,使他们正确地了解生命高新技术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变化。参考文献:[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科学与技术伦理司,建立生命伦理委员会(指南1)[R].法国巴黎,2005.68-71.邱仁宗,翟晓梅.生命伦理学概论[M]. 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2003.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M]. 北京:社会科学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86-87.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M]. 北京:社会科学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4-5.S .Funtowicez. et al. Science and Governance in the European Union: A Contribution to the Debate[R]. Science and Public Policy,October 2000.Dimitris Kyriakou and Giorgio di Pietro , EDITORIAL. The IPTS Report on Science & Governance [J]. june 2000. 6.[7] S.Glynn,etc. Science and Governance escribing and Typifying Scientific Advice Structures [R]. IPTS Report 2001. 13-16;24.John de la Mothe. Science,Tehnology and Governance[M]. Continuum.2001.樊春良.科学与治理的兴起及其意义.科学学研究[J].2005,(1):9.[10] Ethical Governance of Biological and Biomedical Research: Chinese-European Co-operation:2nd workshopReport[R]. Oct.2007. www.bionet-china.org.[11] J.Wilsdon. and J. Keeley. China: The next science superpower?[R]. Demos.6.[12] 同[10] pp7-8.[13]西尔万•拉维勒. 协同治理的精神——对现代技术、伦理和民主的质疑及解决的途径[J].科技中国,2005,(6):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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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01:27 |只看该作者
发誓绝对真实:我在北京军区总医院看病的经过。本人自认为智商还很高,但这次还是被这帮高明的骗子骗了!
他们公然打着三甲医院,打着军区总医院的牌子行骗,所以让我对他们深信不疑,以至于被骗!后来才知道这个科室是被私人承包的。
我在这个医院被骗了一星期,每天六百多,加上其它费用差不多花了六千元!幸运的是我醒悟的还不算晚,有的人什么病也没有被骗一二万说治好了的也大有人在。黑心的白大褂!
在这一星期里我见到的病人也全都跟我年龄相仿二十多岁,分析一下原因这个年龄段的人几乎都是坐办公室的外来打工一族。平时最多的事情就是上网,所以身体一有不舒服就上网查查看是什么原因。
而这些骗子医院就抓住了这一点,在网站疯狂的做广告。这些外来打工族收入也都不是很高,为了不让更多人的上当受骗,所以我决定发这个贴子,我想这也算是做一件好事吧!
现在我把我受骗的经过告诉大家!本人23,男。事情发生在200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喝了点酒,回到家感觉右侧蛋蛋有点疼。上网一查就找到了这个骗子医院,北京军区总医院泌尿外科,网页上还有线上勾通的方式,于是乎我就开始向他们所谓的专家开始咨询。简单的聊了几句,北京军区总医院泌尿外科的专家建议我来院检查。
第二天我就来到了所谓的北京军区总医院找到了西楼到了六层,现在回想起来有点好笑,他们居然还有前台,到了那以后穿着护士装的女孩会问你是从哪条途径来的他们医院,最重要的一点是她们肯定会问你去没去过其它医院,这个问重要。你要是没去过其它医院,看你还有点钱那么你就等着被骗吧!
接着由她们的指引我到了四号诊室,里面就是那个猥琐的家伙,韦冬生。他让我会了很多项目的检查花了三百多,网上跟我讲的是几十到一百多元。到了这就这贵了。
大概过了二十分钟第一项化验结果出来了,妈的一下子来了好几个病,说我有腹沟炎,前列腺炎。
接着韦冬生又指了指他办公桌玻璃下面收藏的一小块发黄的报纸,告诉我说你这个病很重要的,你看报纸上都讲了能导至不孕。听到这里我的妈呀吓个半死,感觉天都要塌了,我还没结婚了。
韦冬生接着讲了,没关系的不用害怕。按着他的方法治疗肯定可以治好的。那有什么办法我感觉世界末日都到了,迷迷糊糊的。当天就让我做物理治疗就是射频,一分钟10元,当天让我做了一小时。还让打了二瓶点滴,一共是六百多块。
就这样过了两天到第三天去的时候,韦冬生又拿出了一个化验报告,说是我的另一项检查出来了。这个化验结果差点让我当场晕倒,说我有非淋,性病中的一种。姥姥的,天知道啊,我是良民从来没干过什么坏事哪来的这种病啊!
韦冬生又问了,你最近有没有出差啊,还有坐马桶都有可能被传染的。
那极度不爽,我也没有干什么坏事,怎么会有这种病。那几天是昏了头了回去对我女朋友非常凶。我跟我女朋友18岁就在一起了,可以说是非常单纯的感情。
又过了几天,突然想到一个问题,我有这种病那我女朋友也肯定会有啦!于是乎就问了一下韦冬生,他说让过来检查一下一百多块就行了,结果我女朋友过来一交钱又差不多三百,韦冬生根本就没有一句实话。
给我的结果是让我女朋友也来治疗一天也是四百多,后来我一想什么男科医院女的也收太不正常了。
回到家总结这些天的所见所闻越发觉得不正常了,那个韦冬生根本就不会给你讲一句实话。他会一步步套住你的,小病当绝症夸大病情吓住你,一天有几百到一千多不等的,一开始是需要治疗两三天,到后来的七八天。最好跟你讲巩固一下再来个七八天,骗你个精光。
对了,这个医院很怪病历不给你,而是全部压在韦冬生的桌子上。那天我就觉得大有问题,于是我找韦冬生要我和我女朋友的检验报告。我的给我的了,可是我女朋友的以找不到为由不给我。磨了半天我说我知道在哪拿着他那本大记事本硬是被我拿到了,他很无奈态度一下子就转变了。我拿着东西就闪了。
第二天我跟我女朋友请了假来到了北京大学东直门医院,我挂了男科她挂了妇科。分头行动。到上午11点我们都检查完了,我是由于前些时间酒喝得多了些引起了轻微的腹沟炎给我开了100多元的中药说调整一下就好了。我还把我在北京军区医院的病历拿给主治大夫看了,大夫瞄了一眼说:“那些骗人的东西我知道的不用看了,地方上管不了他们”。我想组识上腐败到这种程度难以置信。现在回想起了好搞笑!
还有一个重点要告诉大家,东直门医院的主治大夫讲了,什么射频、滥用抗菌素、局部注射、介入导融术等,这些已经为全球公认的落后治疗手段,不仅无法拯救前列腺病患者的疾苦,相反还将更大的痛苦带给了接受治疗的患者,骗钱而已,伤身,不但治不好,很容易造成永久损伤。
还有这种病的治疗费用,不管多么高级的医院治疗一个月超过一千五的,那么恭喜你被骗了。
其实就算有了前列腺炎也并没有什么可怕的。及时用西药消炎吃中药调理,主要是要有良好的生活习惯都会好的。
现在没帮没良心的专家,为了骗钱。没有什么事情干不出来的。
我女朋友压根就没病,一切正常说是有非淋全是韦冬生那个没良心的家伙为了拿他那一点点提成编出来的。
天啊,整天的云都散了昏天黑的地一星期。感概万分!
下午我们又来到了中日医院再查一次,结果跟北京大学东直门医院结果一样。
在回家的路上即高兴又气奋,高兴是的我们没病。气奋的是真想抓住那个猥琐的韦冬生狂揍一顿才解气。
写这个贴子,我也不知道会不会被别人告,但我觉得在和皆社会中我不希望看到这种黑暗的东西。我相信正义总会战胜邪恶的,亲爱的毛主席您老人家出来评个理吧我们小老百姓投拆无门啊!
为了避免更多的同胞被骗,大家帮忙顶起来啊!就当做件好事啦!让骗子医院全部死光光!
http://www.qlxzj.com/bbs/dispbbs.asp?BoardID=24&ID=3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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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01:35 |只看该作者
惊闻:北京军区总医院皮科被福建人承包,这是网上招聘资料    1,利民时代(北京)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利民时代(北京)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邮箱: [email protected]    详细介绍:
      北京军区总医院整形中心是我国我军成立较早的整形中心,占地面积 5000 平方米。是目前整形界规模较大、专业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的专业整形美容中心。本中心由从事整形外科专业的博士
、硕士等专业人员组成。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检查方法和治疗手段,拥有独立的、符合国际标准的手术室。开设有医学整形美容中心、激光美容中心、无创美容中心、皮肤美容中心
等四大核心临床科室,服务项目涵盖整形美容外科的所有领域。
    2, 利民时代(北京)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此公司所有职位]     麻醉师 [查看更多类似职位]     工作地点
 北京
发布日期
 2008-09-18
工作年限 1年经验
    薪水范围
面议
学历要求
大专
 
    职位描述
    职位类别:
医疗/护理/保健/美容
工作地点:
北京
发布日期: 2008-08-18 工作经验: 1-3年
最低学历:
大专
管理经验:

工作性质:
全职
招聘人数:
若干
职位描述/要求: 1 大专以上学历; 2 在二甲医院麻醉科工作二年以上; 3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 医院将提供条件舒适的住宿。
联系方式:
邮箱: [email protected]
请注明您所要申请的职位名称。
请注明您的户口所在地。
    请您在应聘材料上标明,此职位的信息来源于zhaopin.com. .     3,招聘启示生成2008-07-24 14:00:49 来源:
北京军区总医院史建于 1913 年。我院设备精良、医术精湛、名家云集。是集预防、保健、医疗、科研、教学、康复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
   
北京军区总医院皮肤激光美容整形中心拥有一支由博士后、博士与硕士组成的专业激光美容整形医疗队伍,技术力量堪称国内顶尖,主要从事美容整形、激光美容和皮肤病性病的诊治。职务:导医    人
数:10名    要求:中专以上医学类相关专业,年龄20-25岁,身高1.60以上,身体健康,形象气质佳,医院可提供住宿。    联系方式:13552277277   
E-mail:[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甄先生    4,北京军区总医院整形中心? ?[按键盘的Ctrl+D快速收藏该信息]    手术室护士    申请该职位
    要求性别:不限    月薪范围:面议    年龄要求:不限    发布时间:2008-10-15    学历要求:不限    有 效 期:    工作经验:不限    工作地点:东城    职位要求:    点击数:[ ]    联系人: 甄先生     电 话:010-88821069     传 真:
Email:[email protected]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南门仓5号
公司邮编:100018
? ?我们知道卫生部三令五申不许出租承包科室,但是有些医院却打着合作的名义承包科室,并且是部队,正是奇哉怪也!
http://3a5a.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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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十年的无奈   
发件人:。。晓森。。 <[email protected]> 查看 添加 拒收   
时   间:2011年1月26日(星期三) 晚上9:56 纯文本 |  
收件人: 云帆风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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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我已经二十二岁了,有很多的事想起来还是很无奈,十年前查出来患乙肝肾,
有血尿,但肾功能一直是正常的,就一直看着肾,边带着看肝,一次感冒输液后,再去复查,就没有血尿了,感觉看了三年好像是被骗了。之后就一直开始治肝,也跑了不少的大医院,都说没有特效药,只能控制,靠平时的饮食起居,一次复查,突然听说261医院可以治疗乙肝,可以从体内清除,可以治疗大三阳,就抱着不小的希望去了,到了那医生说的这好听,不吃药,不打针,可以根除,已经有很多实例了,家里父母也都是农民,没什么知识,听说能治好自己的儿子,这高兴,美呀,一听说费用,立刻就傻了,一次几千,几次一疗程,要三疗程,这一算下来,就是五六万呀,最后没经过爷奶的同意,就把家里的房卖了,换成了治疗费。
    现在所有的治疗都已经做完了,两年了,什么功效也没有,钱杂进去不说,病情也越来越重,简单的吃拉米夫定也不管事了,转氨酶160,病毒复制的有了抗药性,我们应该怎么办?能向谁要个说法,就像大哥说的一样,我们就是花钱,买罪的小白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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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发自QQ手中邮
----- 原始邮件 -----
发件人:云帆风影
发送时间:2011-01-26 12:38:08
收件人:826496039;
主题:关于干细胞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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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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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4:43 |只看该作者
云帆风影 发表于 2011-1-27 14:30
Re:十年的无奈   
发件人:。。晓森。。  查看 添加 拒收   
时   间:2011年1月26日(星期三) 晚上9:56 纯 ...

现在军区医院承包给私人然后打虚假广告骗人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的,最让人无奈的是地方的行政部门一般都不愿意去管,不过我认为还是应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的多了他们还是会去处理的,前几天看的新闻说是刘少奇的儿子刘源成为了总后勤的政委,咱们是不是可以做下调查后把这个情况反映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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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7:12 |只看该作者
lyjlyilove 发表于 2011-1-27 14:43
现在军区医院承包给私人然后打虚假广告骗人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的,最让人无奈的是地方的行政部门一般都不 ...

我给所有的中央领导,以及卫生药监纪委等相关部门都举报过,反过来药监局纪委还质问我:"你告了几年了,你到底想干啥?" 看了钱云会的结局,回头再想想这句话,感到了一股杀气.
套用,<<神探狄仁杰里>>的一句台词:"看来这里的水很深啊~~"不是刘源政委能奈何得了的.
从根子烂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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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6 22:22 |只看该作者
他该不该状告国家卫生部


    2月16日上午,邢台青年农民王王志国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他手里拿着的行政诉状上赫然写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诉讼请求为:
    1、公开修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时间表,并对我本人公开道歉。
    2、就此《办法》对公民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
    3、赔偿我的精神损失和实际损失。
    4、该行政机关给付诉讼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个人是可以对国家卫生部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国家卫生部是否侵害了王志国的合法权益?又是如何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的呢?他的诉讼请求会不会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接受呢?


哥哥医疗期间死亡  弟弟偶然发现疑点
   
    邢台青年王志国找到记者详细诉说了他的案情:王志国状告卫生部是为了他的哥哥王志军。王志军在1999年8月15日,因骑摩托车被撞伤,送到内丘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不幸死亡,内丘县医疗技术委员会出具的事故鉴定为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王志国认为此鉴定不合理。
    略通医术王志国说,他偶然发现病历记载和其兄在医院治疗最后阶段的药物用量和死亡时间不尽相符。(1999年8月17日,医生书面承认了病历记载的药物用量只是实际用量的二分之一。)这一偶然的发现导致了王志国的怀疑,王志国于99于8月31日持内邱县医院提供的病历复印件、CT 片等资料,前往北京分别咨询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301医院)神经外科、CT室的教授,以及中日友好医院的教授等,这些专家和教授查阅了病历和CT片之后,一致认定,根据王志军当时的表现,所用药物“很有可能诱发心脏骤停”。北京医科大学第一医学院神经外科的教授还为此出具了书面的病历分析。据此王志国认为其兄的死亡应为医疗事故,而不是医疗意外。


不服医疗鉴定结论辗转找寻解决办法
   
    内丘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依据医院方面提供的病历于1999年10月29日做出了一个鉴定,该鉴定认为:“ 该事件诊断明确,抢救治疗及时,所用药物有临床指征. 患者死于呼吸心跳骤停,属医疗意外。临床虽对冬眠灵使用有争议,但因未进行尸检,缺乏直接依据,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构不成医疗事故.”。王志国认为的鉴定的依据是和治疗过程不尽相符的病历,这样的鉴定当然不能使他信服,他希望他自己收集到的医生关于用药量的书面说明和北京专家的建议能够被鉴定委员会承认。但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没有采信他提供的证据,他个人收集的医疗资料和医院的病历相比,不具权威性。
    王志国愤怒了,他想到到法院起诉。法院的同志告诉他:如果他起诉医院人身伤害,法院将以医疗鉴定为证据。此事件的鉴定结果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所以起诉医院人身伤害证据不足。如果对医疗鉴定不服进行行政诉讼,只有两种情况法院可以受理。其一医疗鉴定委员会不出具医疗鉴定;其二医疗鉴定作出后有关单位不履行。至于认为医疗鉴定不公正,可以要求上一级鉴定委员会进行重新鉴定,而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
    王志国说,他找到了邢台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有关成员,有人私下告诉他,在卫生系统里,在做鉴定很可能会和原来的鉴定结论一样。


处处碰壁难突破进京起诉求结果


    王志国说,他能想的办法都想了,能走的路都走了,就是走不通。他自己也想这是为什么呢?渐渐地他想明白了,医院、医疗鉴定委员会和法院对医疗事故的处理的依据是1987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个办法他认为已经严重滞后,的确许多媒体上不少人士都这么呼吁过。依照这个办法,病历由“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指派专人妥善保管”,病员和家属未经医疗机构许可,不得翻阅、索要、涂改、复印”。王志国说:原始病历由医院自己负责保管,很难不让人怀疑医院会不会事后做什么手脚,这样的规定永远会对医院方面有利,而对患者和家属来说,哪里有什么公平可言?
    该《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有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王志国认为;现在的医疗单位大多由政府或卫生局真接投资建立的,和医院是事实上的上下级关系,卫生局下属的医院出了事故,由卫生局组织专家( 而这些专家还可能和当事院方很熟)进行鉴定。这可信吗?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和患者三者之间,前两者存在更多的共同利益,并且在同级人民政府任命下,所以,他们即使不讲同门情谊,但也懂得投鼠忌器啊!故其鉴定能不让人怀疑吗?
    王志国还说:鉴定结构的行为摆脱司法审查。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指出若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医患双方可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病员方面不服鉴定结论或处理,应诉对象为当事的医疗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一般不作应诉对象。病人及其亲属如对医疗鉴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但若向法院起诉,法院则不予受理。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当事人才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及赔偿。
    王志国说:这不明明是一个又一个的“怪圈”吗?出来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赔偿,必须先作医疗事故鉴定;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鉴定;对上一级鉴定不服,不能起诉鉴定委员会,但可以起诉医院;起诉医院可以,必须先作医疗事故鉴定……,如何才能打破这个怪圈呢?王志国说,还是某些人强硬的态度启发了他,有人说:你们愿去哪里告,就去哪里告,有本事你告卫生部。经过一番辗转周折的王志国明白了,如果卫生部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不作修改,他的事也就只能这样了,虽然他知道,以他个人的力量去告卫生部,是难上加难,但媒体上不时报道专业人士要求尽快出台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呼吁,增强了他的信心。


求突破上告卫生部  难立案法官细剖原因


     2月16日上午8时,王志国在北京首先用电话和卫生部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取得了联系,王志国在电话里说明缘由,问要告卫生部,诉状是否应该递交到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方听起来有些吃惊:“要告卫生部!这得查一查,看看卫生部是不是在我们辖区。”王志国告诉对方,卫生部就在西城区,电话的另一断非常肯定地说:“只要在我们辖区,就归我们管,一可以把起诉书递交到我们法院的告申庭。”
    王志国赶到西城区人民法院,接待室里,一位法官热情地接待了他,法官仅看了厚达12页的起诉书的头一页,就说到:要求修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国务院颁布的办法,法规,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公民认为不合理,可以提出建议,通过人大得部门,向制定该办法的机构提出修改意见,而不能到法院起诉。但当王志国通过电话和西城区法院研究室的同志联系时,研究室的同志说:中央级单位区级人们法院无权管辖,你要起诉卫生部,可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至于能否受理,要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规决定。王志国又赶到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一中院接待室的同志告诉他,一中院告申庭正在搬家,现在无法正常办公,让他下周一再来。
    21日上午,王志国再次来到北京市一中院,一位法官接待了他,详细看过他的诉状后,法官告诉他:卫生部没有就他的事作出任何处理,告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还得在特定的情况下,这种行为才能提出行政诉讼。他的事应该到邢台市申请第二次复议,如果对第二复议的结果仍不满意,这就确实没有办法了,国家法律是有规定的,你可以找省卫生厅去,不是没有管他的地方。

医疗投诉上升迅速专家学者出谋划策


   据统计,医疗投诉已经成为1999年消费者投诉的十大热点之一。1999年全国对医疗投诉17246件,比1998年增加3891件,增幅为29.1%,消费者反映,医疗投诉和解决医疗事故有“三难”:一是找医院交涉难、医院既不给看病历,也不承认自己有错误;二是医疗事故鉴定难。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是借口推辞,就是一拖再拖;三是投诉和起诉难、由于鉴定难,不能确定医疗事故,消协和法院难以受理。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对医疗事故问题素有研究的梁华仁教授认为:医疗事故的处理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而又极其复杂的工作。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结束了长期以来我国对医疗事故处理无法可依的历史,使医疗事故与纠纷的处理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但是在十多年的实践中,《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弊端,特别是在医疗事故的鉴定中,存在医疗鉴定机构人员的组成不合理、法律监督薄弱、鉴定结论的地位不明确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对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不利于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稳定。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孙东东吴剑修认为:鉴定体制的弊端己充分显露,其结果便是直接导致鉴定结论的失真。由此而引起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与患者及其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已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信誉,阻碍了我国医事法律体系的建设。
    据媒体报道,国家卫生部也多次组织有关专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修改进行研讨,提出建议,来自权威部门的消息称,在今年3月15 前,将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改消息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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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7 18:54 |只看该作者
关于北京市东城区医学会就周俊杰与北京军区总医院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过程的说明
        东城区医学会做出的东医鉴字(法委05-00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关于医鉴办工作流程说明基本属实,但其中并未提及一些细节。
一、北京军区总医院一直拖延不给患者家属复印病历,患者家属诉至法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后北京军区总医院将病历送至东城区医学会,我们又要求复印病历但北京军区总医院仍旧不予配合复印,直至鉴定会前一天患方代理律师才复印了病历。当患方发现病历中有虚假记载后,无法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患者的前期病历和后期病历)。鉴定会召开时患方代理律师提出了上述问题,但鉴定会没有解决。
二、关于北京军区总医院一直宣传的“干细胞移植术”,对其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属于成熟医疗技术或实验性医疗技术,鉴定会认为不属于本次鉴定范围,没有进行说明,只是说北京军区总医院在诊治过程中,交待病情深度不够,使患方存在误解。其解释含糊不清。
对于以上问题,患方在随后的庭审中均明确提出,并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予以说明或进行书面解答,但法庭没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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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7 18:56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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