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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云帆风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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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军区总医院的自体干细胞移植做广告,可恨的骗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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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供经长期培养后所表达基因的分子完整性资料,以及宿主细胞的表型和基因型特

征。每批培养的产量变化应在规定范围内。对可以进行后处理及应废弃的培养物,应确定指

标。从培养开始至收获,应有灵敏的检查微生物污染的措施。

根据宿主/载体稳定性及表达产物的恒定性资料,应规定连续培养的时间。如属长时间

连续培养,应根据宿主/载体稳定性及产物特性的资料,在不同间隔时间作全面检定。

3.2.4纯化

对于收获、分离和纯化的方法应详细记述,应特别注意污染病毒、核酸以及有害抗原性

物质的去除。

如采用亲和层析技术,例如用单克隆抗体,应有检测可能污染此类外源性物质的方法,

不应含有可测出的异种免疫球蛋白。

对整个纯化工艺应进行全面研究,包括能够去除宿主细胞蛋白、核酸、糖、病毒或其它

杂质以及在纯化过程中加入的有害的化学物质等。

关于纯度的要求可视制品的用途和用法而确定,例如,仅使用一次或需反复多次使用;

用于健康人群或用于重症患者;对纯度可有不同程度要求。

3.3最终产品的控制

应建立有关产品的鉴别、纯度、稳定性和活性等方面的试验方法。检测的必要性和纯度

要求取决于多种因素:产品性质和用途、生产和纯化工艺及生产工艺的经验。一般说来下列

试验对控制产品质量是可以采用的。

3.3.1物理化学鉴定

3.3.1.1氨基酸成份分析

完整的氨基酸成份分析结果,应包括甲硫氨酸、半胱氨酸及色氨酸的准确值。氨基酸成

份分析结果应为三次分别水解样品测定后的平均值。

3.3.1.2部分氨基酸序列分析

部分氨基末端序列分析(N端15个氨基酸)可作为rDNA蛋白质和肽的重要鉴别指标。

3.3.1.3肽图分析

肽图分析可作为与天然产品或参考品作精密比较的手段。与氨基酸成分和序列分析结果

合并,可作为蛋白质的精确鉴别。对含二硫键的制品,肽图可确证制品中二硫键的排列。

3.3.1.4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PAGE)及等电聚焦

PAGE及等电聚焦有助于证实蛋白质和肽类的纯度和分子量,亦可作为鉴别试验。

PAGE应包括在还原和非还原条件下试验,且应有适宜的分子量标记物作参比。凝胶带

应用灵敏的方法染色,例如银染法,可测定微量蛋白质,亦有助于检出非蛋白质物质,例如

核酸、糖及脂类。对分子量小于8000的肽类,PAGE测得的分子量可能不准确。

3.3.1.5高效液相色谱(HPLC)

测定蛋白质和肽类的纯度,HPLC是一种有用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还可用来评定其

分子构型和用作鉴别试验。

3.3.1.6残余细胞DNA测定

必须用敏感的方法测定来源于宿主细胞的残余DNA含量,这对于用哺乳动物传代细胞(转

化的细胞系)生产的制品尤为重要。一般认为残余DNA含量小于100pg/剂是安全的,但应

视制品的用途、用法和使用对象而决定可接受的限度。

3.3.1.7其它外源性物质

例如,用单克隆抗体(鼠源)亲和层析纯化的制品,应测定可能存在的鼠IgG,细胞培

养生产的制品,应测定残余小牛血清含量(以p.p.m表示);在培养及纯化过程中所添加的

可能有害物质,亦应有相应的测定数据。

3.3.2生物学测定

3.3.2.1鉴别试验

在可能情况下,应用参考品将rDNA制品与天然产品通过生物学比较试验,确定其与天

然产品是一致的。

3.3.2.2效价测定

采用国际或国家参考品,或经过国家检定机构认可的参考品,以体内或体外法测定制品

的生物学活性,并标明其活性单位。

3.3.2.3特异比活性测定

在测定生物学活性的基础上,对有些制品还应测定其特异比活性,以活性单位/重量表

示之。

3.3.2.4热原质试验

应采用注射家兔法或鲎试验法(LAL)作热原质检测(《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控制标准

可参照天然制品的要求。

3.3.2.5病毒污染检查

应采用适当的培养基质和培养条件,检查可能污染的病毒,应证实最终制品不含外源病

毒。

3.3.2.6无菌试验

参照现行《中国生物制品规程》进行无菌试验,应证实最终制品无细菌污染。

3.3.2.7抗原性物质检查

在有必要时,如制品属大剂量反复使用者,应测定最终制品中可能存在的抗原性物质,

如宿主细胞、亚细胞组分及培养基成份等。患者反复接受大剂量的这类制品时,应密切监测

由这些抗原可能产生的抗体或变态反应。

3.3.2.8毒性试验

可参照现行《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执行。

4.临床前安全性评价

临床前安全性试验的目的主要是确定新制品是否会在人体引起未能预料的不良反应。但

是,用于一般化学药物的传统安全性或毒性试验对rDNA产品不一定适用,用传统毒性试验

来评价rDNA产品往往有困难,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某些蛋白质,如干扰素,具有

高度种属特异性,这种人的蛋白质对人的药理学活性远超于对动物的活性,而且人的蛋白质

氨基酸序列,常常与来自其它种系的蛋白质不同,例如糖基就不一样。因而由基因工程技术

所制备的蛋白质或肽类往往会在人体以外的其它宿主中产生免疫应答,其生物学效应有所改

变,并可能因形成免疫复合物而导致有毒性反应,而这样产生的毒性反应与人体安全性显然

无关。

综上述理由,对rDNA产品的临床前安全性试验要求,难以一概而论,应采取较为灵活

的处置方法。除了一般生物制品的毒性试验要求之外,其它如长期毒性试验、药代动力学试

验、药理学试验、毒理学试验,以及致畸和致突变等试验,应根据制品性质,与国家检定机

构及药品审评中心商定所需进行的试验项目和方法,以及判定标准。

5.临床试验

用rDNA技术所生产的制品必需经过临床试验,以评价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附件四:

人用鼠源性单克隆抗体质量控制要点

本品系用杂交瘤技术将抗原免疫动物后,取脾或外周血淋巴细胞或经体外免疫获得的免

疫淋巴细胞与相应的骨髓瘤细胞融合建立稳定分泌特异抗体的杂交瘤细胞株,通过体内法或

体外培养法制备单克隆抗体,经提取纯化获得的特异性单克隆抗体制剂。用于有关疾病的诊

断或治疗。

1杂交瘤细胞

1.1亲本细胞

1.1.1骨髓瘤细胞

SP2/0或其他适宜的骨髓瘤细胞系。应为不合成或不分泌免疫球蛋白链型,具有符合骨

髓瘤细胞的染色体条数,并有明确的来源历史及符合要求的保存条件。

1.1.2免疫亲代细胞

经抗原免疫的鼠脾B淋巴细胞或外周血B淋巴细胞。

应有明确的免疫原来源、性质及动物种系,免疫原详细的制备过程。

适宜的免疫方法及免疫淋巴细胞制备的方法。

1.2细胞融合

末次免疫后第3天取脾制成细胞悬液,与骨髓瘤细胞按一定的比例混合并在融合剂作用

下或在电融合仪中按常规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进行细胞融合。

1.3克隆化

用ELISA或其他适宜方法筛选出分泌目的抗体的杂交瘤经有限稀释法或其他适宜方法对

其进行克隆化,直至获得具有稳定分泌单克隆抗体能力的杂交瘤细胞系。

1.4杂交瘤细胞检定

1.4.1抗体分泌稳定性

经克隆化及连续传代后检查。连续克隆化后至检测单克隆抗体阳性率达100%,并在体

外传代3个月以上细胞株能保持稳定的分泌抗体。

1.4.2细胞核学特征

检查细胞分裂中期染色体。应符合杂交瘤细胞的核型。

1.4.3鼠源病毒检查

按附录1要求检测鼠源病毒。

1.4.3.1细胞接种法

细胞及培养上清分别接种人2BS细胞、Vero细胞,接种量为107。样品接种细胞后,传

两代,制片,用IFA法检测病毒抗原。

1.4.3.2动物接种法

样品接种出生24小时以内乳小鼠两窝(至少10只),15~20g成年小鼠10只,300~350g

的豚鼠5只。每只动物腹腔接种107活细胞。观察4周,存活率应在80%以上;另外接种对

淋巴脉络丛脑膜炎病毒(LCMV)敏感的成年小鼠10只,脑内接种106活细胞,观察4周,

存活率应在80%以上。用ELISA或其他适宜的方法检测血清中病毒抗体。

1.4.3.3鸡胚接种法

样品接种SPF鸡胚尿囊腔和卵黄囊。每种途径至少10只,每只接种106活细胞,孵育

5天,用豚鼠和鸡红血球做HA法检测病毒血凝素,同组鸡胚中至少80%保持健康并存活,试

验有效。单抗制品不应有鼠源病毒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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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生单克隆抗体的鼠类细胞系,一般认为具有产生传染性鼠类反转录病毒的能力,可

以不做反转录病毒检测,但应有资料证明制造工艺中能去除或灭活反转录病毒。

1.4.4支原体检查

1.4.4.1培养法

细胞及培养上清分别接种支原体培养基,按《生物制品检定标准操作细则》进行。应设

阴、阳性对照。

1.4.4.2 DNA荧光染色法

细胞及培养上清分别与指示细胞共同培养,按《生物制品检定标准操作细则》进行。

1.4.5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2单克隆抗体的检定

2.1免疫球蛋白类及亚类

用免疫双扩散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测定。

2.2亲和力

用适宜的方法测定单抗的亲和常数或相对亲和力。

2.3特异性

测定单抗对靶抗原的特异性;分析单抗识别的抗原决定簇。

2.4交叉反应

按附录2要求。

免疫组织化学法测定单抗与人体组织交叉反应,用冰冻及石蜡包埋的成年人及胎儿各脏

器组织测定。来源于肿瘤相关抗原的单抗应进行与各种肿瘤组织的交叉反应试验。

2.5效价测定

用ELISA法或其他特异性方法测定。

3其他原材料

3.1细胞培养用小牛血清

支原体检测应为阴性。经小量试验适于杂交瘤细胞生长。

3.2培养液

应有培养液来源,质量指标。

3.3化学试剂

规格应达到分析纯以上。

4细胞库的建立和单克隆抗体的生产

为了保证长期、稳定的生产出符合要求的高质量单抗,首先要建立高标准的细胞库。同

时单抗生产场所必须符合GMP要求,洁净无污染,生产人员无传染病,不得从事其他可导致

传染原污染单抗制剂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内。在同一车间内,不得同时生产其

他无关单抗。

4.1细胞库

建立原始细胞库和生产细胞库,几种细胞株用于同一目的生产时,应分别建立细胞库及

种子批。

4.1.1原始细胞库

为杂交瘤细胞建立时较原始的细胞管,即融合细胞管、一次克隆及多次克隆的细胞管。

4.1.2种子细胞库

由原始细胞库中建株细胞扩大培养冻存的细胞种子。每一批细胞管数不应少于20支,

贴上标签放入液氮中保存。种子批应进行外源因子检查,包括细菌、真菌、支原体及病毒污

染的检查。

4.1.3生产细胞库

经检定合格后的杂交瘤细胞按生产条件大量培养、冻存的细胞管为生产细胞库。每一生

产细胞批细胞管数不少于10支,每次生产腹水时取生产细胞管一支复苏、扩增及生产,不

再回冻。细胞库应详细纪录存放细胞管位置、代数、管数、冻存、复苏的情况,并有专人负

责。同时要进行各种外源因子检测,保证没有污染。

4.2单克隆抗体制备

4.2.1小鼠腹水法

4.2.1.1小鼠

制备腹水必需使用SPF级小鼠,生产用鼠必需经过检查,应无鼠源病毒污染,并有合格

证明。在腹水生产过程中如发现动物不健康、咬伤、感染者均应废弃。

4.2.1.2动物实验设施

动物实验设施应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的合格证。

4.2.1.3细胞扩大培养

取生产批细胞管一支复苏,加营养液进行扩大培养,一支生产细胞只用一次,不再冻存。

4.2.1.4细胞接种

制备腹水均须在无菌条件下完成。注射杂交瘤细胞之前,每只小鼠腹腔注射液体石蜡或

降植烷0.5ml。一般在1周后每只小鼠注射杂交瘤细胞1~3×106。

4.2.1.5腹水的采集

注射细胞后一般7~10天,或在小鼠濒死前一次性采集腹水,亦可多次收集。离心分离

出上清即为粗提抗体,注明批号、采集日期,置-20℃保存。

4.2.2细胞培养法

可以采用发酵罐培养,亦可用细胞培养瓶培养收采上清液制备单克隆抗体。

4.2.2.1种子细胞

来源于生产细胞库。

4.2.2.2培养基

用无牛血清或低牛血清培养基,不能用β-内酰胺类抗生素。

4.2.2.3抗体收集

可一次性收集,也可采用连续收集法。每一支安瓿种子细胞扩大培养后收集的上清为一

个批号

4.3粗制抗体检测

无论是小鼠腹水法还是细胞培养法制备的单克隆抗体,都需要进行如下检定。

4.3.1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4.3.2支原体检查

按1.4.4项进行。

4.3.3鼠源病毒检查

按1.4.3项进行。

4.3.4效价测定

用ELISA法或其他特异性检测方法测定。合格的用于抗体纯化。

4.4抗体纯化

可采用盐析法、分子筛层析、离子交换等适宜的方法。

4.4.1尽可能选用一些不引起免疫球蛋白聚合、变性等的纯化方法及条件。

4.4.2应验证所用的纯化方法能去除可能存在的非目标产物污染,如不需要的免疫球蛋

白分子、宿主DNA、病毒及用于生产腹水抗体的刺激物(如降植烷、液体石蜡)。

4.4.3连续生产(至少3批)的各批产品必须符合质检要求,批间具有良好的重复性。

4.5纯化后处理

4.5.1灭活

必要时56℃水浴灭活30分钟,离心收集上清。

4.5.2合并

不同亚批的合格制品合并后应在2~8℃放置一个月以上,去除部分不稳定蛋白。

4.5.3除菌分装

将经灭活的单抗用0.22μm滤膜过滤,过滤后进行分装。

5检定

5.1半成品

5.1.1活性检测

用ELISA法或其他特异性检测方法测定。抗体活性应≥参比品。

5.1.2纯度测定

5.1.2.1电泳法

还原和非还原条件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测定抗体纯度。扫描后计算出免疫球蛋白

含量,含量应达到95%以上,二聚体≤10%。

5.1.2.2 HPLC法

纯度应≥95%。

5.1.3多聚体测定

用FPLC或HPLC法,用适宜的分子筛层析,多聚体应≤10%。

5.1.4蛋白质含量测定

用Lowry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测定。

5.1.5DNA含量测定

用DNA分子杂交法。提取待检制品中的DNA,用骨髓瘤细胞制备的DNA探针与待检样品

进行杂交。以不同含量的骨髓瘤细胞DNA作为工作标准,每一剂量残余DNA含量不应超过

100pg。

5.1.6交叉反应性测定

用免疫组织化学及细胞化学方法检查。应提供3批单抗与人体组织器官的交叉反应性材

料。结果不应与人体组织器官发生交叉反应。如肿瘤相关抗原单抗,应进行各种肿瘤组织的

交叉反应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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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成品检定

5.2.1物理检查

液体制剂应为接近无色微带乳光的澄清液体,不应含有异物、混浊或摇不散的沉淀。

5.2.2化学检查

5.2.2.1 pH值

电位法测定,pH值应为7.0±0.5。

5.2.2.2蛋白质含量

用Lowry法测定,含量应在标示值的90%~110%之内。

5.2.3活性测定

按5.1.1项进行。

5.2.4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5.2.5安全试验

5.2.5.1豚鼠试验

用体重300~400g健康豚鼠2只,每只腹腔注射检品5ml,注射后半小时内动物不应有

明显的异常反应,观察7天,动物均健存,每只体重增加者判为合格。

5.2.5.2小白鼠试验

用体重18~20g小白鼠10只,每只腹腔注射检品0.5ml,注射后半小时内动物不应有

明显的异常反应,继续观察7天,动物均健存,每只体重增加者判为合格。

5.2.6热原质试验

按照《生物制品热原质试验规程》进行。家兔注射剂量=(人用剂量÷50)×20×家兔

体重(kg)。不应有致热作用。也可用鲎试剂法,1mg/ml蛋白浓度不应检测出有凝集活性。

5.2.7异常毒性试验

每批成品应进行异常毒性试验。腹腔注射5只体重17~22g小鼠和2只体重250~350g

的豚鼠,每只小鼠注射1个人用剂量,但不超过1ml;每只豚鼠注射剂量不超过5ml。动物

至少存活7天以上,应无任何异常中毒反应。

5.2.8水分测定

产品如为冻干制品,应进行残余水分测定,其含量应≤3%。

6经修饰的单克隆抗体

为了提高单克隆抗体在治疗和体内诊断中的作用,常用单抗与毒素、药物、放射性核素

或其他物质偶联形成免疫结合物,或在同一段多肽链中包含非免疫球蛋白和免疫球蛋白序列

的嵌合重组蛋白来获得。研究者除对前面提到的有关未偶联单克隆抗体(未修饰单克隆体)

的要求外,还应提供下列内容:

6.1免疫结合物的构建

应提供构建免疫结合物所用试剂和过程的详细资料,包括:

6.1.1描述与单克隆抗体连接的成分如:毒素、药物、酶及细胞因子,包括:所有成分

的来源、结构、制法、纯度及特征。

6.1.2制备免疫结合物所用化学试剂的描述,如连接剂和螯合剂。这些资料应该包括试

剂来源、制备方法,以及合成或纯化时残留杂质的测定等内容。还应提供合成反应途径的图

解,以及与免疫结合物制备中所用化学试剂毒性相关资料。

6.1.3在确定成品的标准时应首先确定该原料与抗体的平均结合率及每个抗体被结合部

分的数量,并揭示免疫球蛋白置换数量、效力和稳定性间的关系。

6.1.4用重组DNA技术制备的制品(如来源于转染细胞系或微生物培养基,嵌合的、易

形的,互补决定区[CDR]接合的及单链Fv抗体,以及重组免疫结合物)应提供构建和制备

过程的全部资料。重组免疫结合物的稳定性应认真研究。因聚合物形成构形改变或变性而减

弱了特异免疫反应性(如通过重组Fvs形成“双抗”)可能导致药代动力学的改变和/或与非

靶组织结合。

6.2免疫结合物的纯度

6.2.1应采取特殊措施保证抗体尽可能无外源免疫球蛋白或非免疫球蛋白污染,因这些

污染物质在构建免疫结合物过程中,能与核素、毒素或药物发生反应。

6.2.2应规定最终产品中游离抗体或游离组分的限量。活性中间体应被灭活或去除。

6.3免疫结合物的免疫反应性,效力及稳定性

毒素或药物偶联至抗体上会改变其中任一成分的活性。

6.3.1应采用适当的方法评估偶联前后的免疫反应性。

6.3.2免疫结合物非免疫球蛋白成分的活性应在适当的时候用效力试验来进行评估(例

如,毒素、细胞因子或酶等),用于造影的放射性免疫结合物除外。

6.3.3免疫结合物构建后,应确定免疫反应性变化的百分率限值,并作为产品规格的组

成部分。

6.3.4应通过在合并的人血清中37℃无菌条件下孵育,来检测免疫结合物在体外的稳定

性。假如所用抗凝剂不会影响免疫结合物的稳定性,血浆可以用来替代血清。经过规定间隔

时间分析样品中完整免疫结合物及分解产物的浓度。应详细说明评估产品稳定性的条件及所

用阴、阳对照。

6.4与放射性核素偶联单克隆抗体的特殊问题

放免结合物应用标准化的、严格控制并经过验证的方法制备。应建立检测游离同位素、

结合单克隆抗体、标记的非免疫球蛋白物质的放射性百分率的方法。

6.4.1放射性标记单克隆抗体的初始研究用新药申报包含连续3次放射标记试生产的分

析结果,应证明所制备的产品未改变免疫特异性、无菌、无热原质。放射性标记试生产应由

在研究中对单克隆抗体进行放射性标记及使用试剂的同一组人员进行。

6.4.2制备免疫结合物时应使用放射性药品及同位素并应提供其无菌及无热原质的分析

证书及横向参比的信函。

6.4.3在标记试生产过程中,应测定最终产品中共价结合的和游离的同位素的浓度,以

及标记试剂及其分解产物的残留水平。

6.4.4应描述给每一个病人应用前后进行的质控试验。

6.4.5适当的时候,应检测免疫结合物形成胶体的情况,并对其进行限定。

7产品稳定性及效期

产品稳定性应满足临床方案制定的要求。加速稳定性试验资料可作为产品审批及标定

用,但不能代替实际的稳定性资料。

7.1应制定稳定性检定规划,包括在规定效期全过程中,每间隔一定时间进行制品的物

理化学完整性试验(如断裂或聚合),效力试验,无菌试验,以及水份、pH和防腐剂的稳定

性的测定。

7.2确保制品生物活性的稳定性试验(例如定量体外效力试验)应包括厂内参比品。如

可能,在试验的全过程中只使用一批试验抗原(如:纯化的抗原、细胞或组织)。应用定量

效力试验使对生物活性进行有意义的比较成为可能。

7.3加速稳定性试验,即将制品贮存在温度高于常规贮存温度后的稳定性试验,可能有

助于鉴定及建立稳定性指示试验。表示稳定性的特定参数应通过对每一批制品用趋向分析方

法进行监测。

7.4由稳定性试验的条件和结果确定产品的贮存条件及效期。

8临床前研究

由于生产条件或配方的改变可引起制品生物活性的明显变化。因此,建议在临床前研究

中所使用的单抗应与临床试验中拟使用的单抗的生产工艺一致。

8.1 MAB的交叉反应性试验

当相同或相关抗原决定簇在人的非预定的细胞或靶组织表达时,可观察到抗体与它们结

合。非靶组织结合可能具有严重后果,特别是使用药理活性抗体或细胞毒性免疫结合物时。

因此,一般在Ⅰ期临床试验前应经过用人组织或细胞进行交叉反应性或非靶组织结合的实验

室检测。对于双特异性抗体,除检测双特异性产品外,还应对每株亲本抗体进行逐个评估。

8.1.1检测交叉反应性的体外试验

目前,用人细胞或组织进行免疫细胞化学及免疫组织化学技术检测,应使用有效的并被

确认的新技术(参照5.1.6)。

8.1.2测定交叉反应性的体内试验

当有适当模型时,单克隆抗体与非靶人组织的交叉反应性应在动物中进行一次综合的体

内试验。试验结果,特别是对具有溶细胞性的免疫结合物或具有ADCC活性的抗体,通常要

求进行更广泛的临床前试验,包括用一种以上动物超剂量及重复剂量进行动物试验。设计临

床试验时应考虑对非靶组织的定位。

8.2临床前药理学和毒性试验

8.2.1设计单克隆抗体临床前安全试验是为了预测在人体中可能的毒性

评估在人体中潜在不良反应副作用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并可能确定安全初始剂量和逐

步提高剂量。有关单克隆抗体的临床前试验,包括免疫原性、稳定性、组织交叉反应性和效

应功能。

8.2.2动物毒理学研究

当设计单克隆抗体的毒理学试验时,应考虑如下:

8.2.2.1若被试样品为未偶联抗体,且无合适的动物模型或无携带相关抗原的动物,且

与人组织交叉反应性试验明显阴性,则毒理学试验不是必须的。

8.2.2.2动物体内相关抗原的性质与人体内相关抗原的生物学分布、功能及结构应具有

可比性。但是,对于所用的动物模型,不必要求对单克隆抗体的抗原密度或亲和力绝对相等。

例如,结合力差异可通过增加剂量或服药频率来弥补。应鉴定动物和人之间存在的抗原数,

单克隆抗体的抗原亲和力或对单克隆抗体结合的细胞应答反应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这可以更

精确的推断人用的安全初始剂量,并评估安全范围。

8.2.2.3对单克隆抗体通常不要求进行常规诱变性的评估。

8.2.2.4拟给育龄妇女反复或长期使用的产品,应该用适当的动物模型进行反复的深入

的研究包括致畸试验。

8.2.3药效学和动物药代动力学

8.2.3.1当有动物模型时,则应尽可能证明药理学效应与剂量的依赖性,以及有效剂量

的范围,可以更好地预测治疗指数。

药代动力学模型有助于阐明临床前活性及毒性,有助于推荐适当的剂量范围,进而可以

改进临床试验的设计方案。这种研究有助于最终确定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

8.2.3.2下列方面可以指导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试验动物种类的选择:

8.2.3.2.1最好选择与人有交叉反应或相同靶抗原的动物模型来进行试验。对于抗人而

未在动物模型中表达的人抗原或外源抗原(细菌、病毒等)的未偶联单克隆抗体,若不是为

了论述生产问题,可以不必用缺乏靶抗原的动物做试验。

8.2.3.2.2当有抗原结合资料表明灵长类为最相关种属时,则对未偶联的单克隆抗体的

试验采用非人灵长类动物是适宜的。

8.2.3.2.3应对使用正常啮齿类动物和鼠异源移植模型精确预测单克隆抗体在人体的药

代动力学行为的可能性进行严格评估。异源移植模型对评估单克隆抗体与人体内肿瘤结合的

能力更有意义。

8.2.3.3药代动力学参数应用一种或多种试验方法确定(如放射性标记的单克隆抗体应

用ELISA和测定放射性的方法来试验)。对于任何类型的免疫结合物,完整的结合物应与游

离单克隆抗体和游离配基相区别(如毒素、药物或放射性核素)。

8.2.3.4鼠源抗体对于小鼠为非免疫原性物质,但在人体内具免疫原性,这就使得在鼠

内所得的重复剂量结果难以推至拟在人体内使用的重复剂量。使用完全人源的、嵌合的或“人

源化的”单克隆抗体将出现相应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用啮齿类动物进行重复剂量的研究意

义不大。

8.2.4用免疫结合物进行的临床前体内研究

8.2.4.1应在体内试验免疫结合物的稳定性

8.2.4.1.1应测定免疫结合物中每个组分在动物体内药代动力学和组织分布,并且与未

偶联抗体的分布相比较。

8.2.4.1.2不同组分的靶组织和他们可能引起的潜在毒性应被证实。

8.2.4.2由于免疫结合物可能被降解或作用位点的活性不是单克隆抗体与靶抗原结合的

结果,应对含有放射性核素、毒素或药物的免疫结合物进行动物毒性试验,尽管该种动物不

存在靶抗原。根据免疫结合物组分的性质和其偶联的稳定性,对组分分别进行试验是有道理

的。应充分描述每个组分的毒性情况、副反应的发生和严重程度。所得结果应与结合物稳定

性试验密切相关。如可能,应用具有相关靶抗原或疾病模型动物体内进行免疫结合物试验,

如果不存在靶抗原阳性的动物就在啮齿类动物体内进行。游离毒素或核素的毒性试验可在不

同种类动物中进行。

8.2.4.3对于放射性核素的免疫结合物:

8.2.4.3.1动物生物分布的资料可被用于对初始人用剂量的评估。

8.2.4.3.2如可能,表达靶抗原的动物模型更有可能发现抗原“减少”或带有在生物分

布和/或毒性方面表现意外抗原的组织。

8.2.4.3.3异源移植模型可以组织定位和抗原非特异放射性免疫结合物分布问题,但对

确定一般组织交叉反应范围没有帮助。

8.2.4.3.4应研究适宜的动物数量以用一个可接受的变异系数(通常小于20%)对放射

性剂量进行评估。

8.2.4.3.5对于使用放射性总量的新陈代谢和测定从早到晚清除期时间点的适当数值应

有完整计算。

8.2.4.3.6放射性免疫结合物应通过在血清或血浆中孵育检测体外稳定性。应建立方法

来评估游离表位,偶联单克隆抗体,标记的非单克隆抗体三种中每成分存在的放射性百分比。

说明:对局部外用和制备体外诊断试剂盒单克隆抗体要求参照上述相关部分执行,但其

生产条件、小鼠清洁级别、抗体纯度和安全试验可根据实际需要降低或减少要求。

附录1病毒检测

1方法

(1)可用补体结合、免疫荧光、血凝抑制或ELISA检测鼠群血清,腹水单抗中的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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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定其病毒污染情况。

(2)将样品(待检物或已破碎的来自种子批或培养的细胞)接种人二倍体细胞系培养物

中,并观察其病变。

(3)应用鸡胚接种进行检查,可用9~11天龄的鸡胚,将样品注射于10个鸡胚的绒毛尿

囊膜、尿囊腔及卵黄囊中。接种后鸡胚至少在5天后才能进行检查。并用豚鼠、鸡或其他禽

类的红细胞检查尿囊液中是否含有血凝素。

(4)将待检物肌肉接种出生24小时之内的小鼠至少10只,成年小鼠10只或豚鼠5只,

并脑腔接种成年小鼠10只。被试验的动物至少观察4周,动物应无发病,至少80%的动物

健康存活。

2.病毒

━━━━━━━━━━━━━━━━━━━━━━━━━━━━━━━━

组 病 毒 受影响动物

I 出血热病毒 大鼠,小鼠

淋巴细胞脉络丛脑膜炎病毒(LCMV) 小鼠

3 型呼肠弧病毒(Reo) 大鼠,小鼠

大鼠轮状病毒 大鼠

仙台病毒 大鼠,小鼠

────────────────────────────────

II 脱脚病病毒 小鼠

KITHAM氏大鼠病毒(KRV) 大鼠

小鼠腺病毒(MAV) 小鼠

小鼠肺炎病毒(PVM) 小鼠

逆转录病毒 大鼠,小鼠

TOOLAN病毒(HI) 大鼠

━━━━━━━━━━━━━━━━━━━━━━━━━━━━━━━━

3.范围

━━━━━━━━━━━━━━━━━━━━━━━━━━━━━━━━

样 品 上述方法 次数

━━━━━━━━━━━━━━━━━━━━━━━━━━━━━━━━

杂交瘤种子批 (1)(2)(3)(4) 每批检查

生产细胞库 (1)(2)(3)(4) 每批检查

鼠群 (1) 定期抽查

制备腹水的细胞 (1)(2)(3)(4) 至少1次

体外制备收获前细胞 (1)(2)(3)(4) 至少1次

单抗腹水混合批 (1)(2) 连续3批后抽检

体外制备的单抗 (2) 连续3批后抽检

半成品 (1)(2)(3)(4) 每批检查

成品 视腹水或鼠群情况定 每批检查

━━━━━━━━━━━━━━━━━━━━━━━━━━━━━━━━

附录2 交叉反应试验

1.人体组织器官

扁桃体、胸腺、淋巴结骨髓、血细胞肺、肝、肾、膀胱、脾、胃、肠胰腺、腮

腺、甲状腺、甲状旁腺、肾上腺、垂体脑、外周神经卵巢、睾丸皮肤眼

2.方法

免疫组织化学法及免疫细胞化学法。

附件五:

传代细胞系生产生物制品规程

一、细胞系的历史及一般特性

1.细胞系的历史

生物制品生产用任一细胞系均需得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认可,并应提供如下资料:

1.1细胞系来源,供者的年龄、性别、种属和健康状况描述。

1.2细胞传代培养方法、生长特征、世代数、用于生产的最高限制代数、所用培养基成

分以及传代史等。

1.3初步确认实验以及可能存在的所有外源因子检查结果。

2.细胞的一般特性

细胞系的生长模式及形态学特征,细胞鉴定的特殊标志,遗传特征(如HLA,DNA指纹图

谱)。

2.2证明细胞能用于预定目的的资料。

2.3对细胞系,等于或超过用于生产的传代水平(群体倍增或培养时间)的生物特征作出

说明。

二、细胞库

1.细胞库的建立

一旦选定某一细胞系作为产品的生物来源,应建立细胞库以确保在产品的持续生产期限

内,充分供应质量均一的细胞及细胞的进一步鉴定,并减少细胞交叉污染及外源因子污染。

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细胞库应得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和注册。

1.1主细胞库(MCB)

指由单一组织或细胞获得的一定量组成的均一细胞,装安瓿,保存于-100℃以下或液氮

中。

1.2生产细胞库(WCB)

是由1安瓿或1安瓿以上主细胞库细胞获得的,经次代培养扩增至生产者选定的合法的

代次,将细胞合并,分装安瓿,-100℃以下或液氮保存。

2.细胞库的保管

主细胞库和生产用细胞库都应贮存在-100℃以下或液氮中,应详细记录安瓿的放置位

置,识别标志,冻存日期及库存量。建议主细胞库和生产用细胞库分别设在生产设施中相距

较远的两处或多处,以避免细胞系丢失。

3.细胞库检定

3.1外源因子检查

3.1.1细菌、真菌检查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3.1.2支原体检查一般采用培养法和DNA荧光染色法。也可采用间接免疫荧光法、探针

杂交法或PCR法等,但必须有资料证明其特异性和敏感性。任何一种方法都需要设阴性和阳

性对照。

3.1.3病毒因子检查

3.1.3.1同种细胞直接观察

取混合瓶细胞样品,接种培养瓶,长成单层后更换维持液,观察两周,镜检细胞,应保

持正常形态特征。

3.1.3.2细胞培养检查

细胞培养的上清液混合样品至少接种下列三种细胞培养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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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二倍体细胞单层培养物;

(3)人或猴肾细胞单层培养物。

用于检测的细胞样品应尽可能不稀释,应将上述至少107细胞和废弃的培养液分别接种

到三种类型细胞上。

接种的样品量应占维持液的20%以上,至少观察二周,在观察期末做吸附试验。

3.1.3.3动物体和鸡胚试验

━━━━━━━━━━━━━━━━━━━━━━━━━━━━━━━━

动物 要求 数量 接种 接种量* 观察

组别 途径 (ml/只) 天数 结 果

────────────────────────────────

乳鼠 24小时内 2窝≥ 脑内 0.01 21 应健存

10只

腹腔 0.1

成鼠 12~24g 10 脑内 0.03 21 应健存

腹腔 0.5

豚鼠 350~500g 5 腹腔 5.0 42 应健存,解剖

无结核病变

家兔 1.5~2.5kg 5 皮内 0.1×10 21 无异常

皮下 9.0 健存

鸡胚 9~11日龄 10 尿囊腔 0.2 3~4 尿液血凝试验**

阴性

━━━━━━━━━━━━━━━━━━━━━━━━━━━━━━━━

*每只动物腹腔至少接种107细胞;脑内至少接种106细胞;鸡胚103细胞

**用豚鼠和鸡血球

如80%以上动物和鸡胚健存,此试验为通过。

如果细胞系来源为啮齿类动物,应用10只敏感的成年小白鼠,每只脑内接种106活细

胞用以检测是否有淋巴细胞脉络丛脑膜炎病毒污染。

3.1.3.4特殊外源病毒检测

(1)小白鼠、大白鼠及地鼠抗体产生试验检测啮齿类动物细胞系中存在的种特异性病毒,

也可用杂交法、PCR法、单抗检测及电镜检测;

(2)人源的细胞系可用体外诊断试验检测病毒性病原,如EB病毒、巨细胞病毒(CMV)、

乙型及丙型肝炎病毒(HBV、HCV)、艾滋病病毒(HIV)。常用方法有杂交法、PCR法、单抗检

测及电镜检测;

(3)逆转录病毒检测可用电镜检查和逆转录酶(RT)测定。

3.2细胞鉴别试验

可采用生化方法如同功酶分析、免疫学(如HLA分析)、细胞遗传学(如染色体标记试

验)和遗传标记物(如DNA指纹图谱)等任何方法进行鉴别,证明无其他种细胞污染。

3.4致肿瘤性检测

用于生产的传代细胞系应有致瘤性的资料,对于已经证实有致瘤性的啮齿类动物来源的

传代细胞如BHK-21、CHO、C-127不要求做致瘤性试验,除非研究资料能够证明某一新的细

胞系不具有致瘤性,否则应把此细胞看作有致瘤性。如果要鉴定某个细胞系是否有致瘤性,

可以单用体内法或者单用体外法,也可以体内、体外两种方法联合使用。

3.4.1体内检测

3.4.1.1动物

(1)裸鼠;

(2)抗胸腺细胞(ATS)血清或球蛋白(ATG)抑制免疫的新生地鼠、小白鼠或大白鼠;

(3)用健康小白鼠骨髓再建的胸腺切除并照射过的小白鼠。

3.4.1.2方法

(1)用在生产代数范围内的被试验细胞接种至少10只动物,每只皮下或肌肉各注射107

个细胞,以Hela、Hep-2细胞为阳性对照,以二倍体细胞(WI-38或RC-5)作阴性对照,阳性

对照细胞接种量应比被试细胞少1个数量级。

(2)采用新生地鼠、小白鼠或大白鼠的试验体系时,应于动物出生的当天及2、7、14天

皮下或肌肉注射0.1ml有效的ATS或ATG,使在出生当天接种阳性对照细胞的动物产生进行

性肿瘤生长和转移。

(3)观察14天,检查有无肿瘤生长,并做详细记录,有结节或可疑病灶时,做病理检查。

无结节生长时,半数继续观察1周,另一半数继续观察10周。每只动物应进行解剖,并详

细检查。

3.4.2体外检测体外检测试验也可充分鉴定细胞的致肿瘤原性。

3.4.2.1软琼脂集落形成试验。

3.4.2.2接种器官培养后产生侵袭性细胞生长。

3.4.2.3传代细胞系中DNA转化实验实验时应取处于生产用传代水平的传代细胞DNA,

目的是确定是否能从传代细胞系中检出活化的致癌基因。

三、细胞培养物的生产和产品检定

1.细胞培养基

1.1细胞培养基组成和来源的详细资料。对诸如血清和胰蛋白酶这样的来源于动物的原

材料,应来自具有适当监测系统的地区和没有发现牛海绵体脑病(BSE)的牛群体。

1.2血清检测

1.2.1细菌、真菌检测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1.2.2支原体检测按二3.1.2项。

1.2.3外源病毒检测

1.2.3.1血清应检测牛腹泻病毒,样品接种BT细胞后,采用荧光抗体法检测,或细胞

培养基上清接种动物后以酶标方法检测抗体。

1.2.3.2其他动物血清应检测与该动物感染有关的病毒。

1.2.4噬菌体检测利用噬菌斑法、增殖法检测可能污染的噬菌体。

1.2.5尽可能减少繁殖细胞所需的血清量,成品中血清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1000000(1

μg/ml)。

1.2.6禁止使用人血清,如使用人血白蛋白,应按《人血白蛋白的制造及检定规程》进

行检定。

1.3胰蛋白酶检测

1.3.1细菌、真菌检测同二3.1.1项。

1.3.2支原体检测同二3.1.2项。

1.3.3病毒检测主要检测牛或猪的细小病毒。

1.4其他

1.4.1生产细胞中不得加青霉素或其他β?内酰胺类抗生素。

1.4.2允许加最低量的其他抗生素,但制品中应避免存在任何抗生素。

2.半成品、成品检测

2.1细菌、真菌检测同二3.1.1项。

2.2支原体检测同二3.1.2项。

2.3外源病毒检测

2.3.1方法同二3.1.3项。

2.3.2用特异探针可检测CMV。

2.3.3若产品是病毒制品,当制品对检测造成干扰时,应增加一种以上外源病毒常规检

查用细胞,观察有无细胞病变,并检测有无血吸附病毒。

2.4残留DNA测定

用探针杂交法,检查制品中每个剂量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00pg。

附件六:

预防用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

预防用新生物制品的临床研究,视研究阶段和制品的性质,可选择疫区、非疫区的适宜

人群作为观察对象,由临床研究组织单位和参加单位共同制定严密的计划,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范围

包括《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中的第一、二、三、四、五类中的预防用新生物制品。

二、内容

(一)评价新制品对人体的安全性。

(二)评价新制品用于人体的预防效果(包括免疫持久性)。

三、临床研究共分四期进行

(一)Ⅰ期临床研究

重点观察人体对新制品的反应程度(安全性)。须由有经验的研究人员和有经验的临床

或防疫医师,根据临床前研究结果作出周密的设计,根据制品性质选择健康易感人群观察,

选择对象(或其保护人)按自愿原则参加,一般总人数不得超过二十人。如该制品的免疫对

象为儿童或婴幼儿时,须按先成人,后儿童,最后婴幼儿顺序分步进行,每个年龄段人数不

超过二十人。

研究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对受试者进行局部和全身反应观察,备有应急药物及器械。

凡出现不良反应,立即救治。试验结束,应及时总结。

(二)Ⅱ~Ⅲ期临床研究

在Ⅰ期临床研究的基础上,除进一步观察制品的反应外,同时进行体液和/或细胞免疫

效果观察和免疫剂量、途径及程序的研究,观察总人数一般为500至1000人,必要时有些

制品需增加或减少观察人数,须经专家委员会讨论确定。

临床研究应设对照组,对照组人数和情况应与试验组基本相近,用双盲法和随机抽样进

行分组并接种。为使试验结果明确可靠,试验设计还应考虑到①观察地区和人群的选择;②

临床诊断标准;③体液和/或细胞免疫检测方法。试验观察应有详细的计划和统一的表格,

建立每个受试者的详细记录。

Ⅲ期临床结束,对所得到的数据进行数理统计、分析整理,写出正式书面报告。对制品

的安全性与免疫学效果作出初步评价,提出免疫剂量、途径和程序。并提出免疫持久性研究

方案;如Ⅳ期临床研究中尚需进一步研究免疫剂量、途径和程序,应提出方案。

(三)Ⅳ期临床研究

新制品得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试生产后,即应进行第Ⅳ期临床研究,必要时可延

续至正式生产后。目的是在制品大量使用过程中进一步考核制品的安全性(特别是发生率较

低的异常反应)、预防效果和稳定性。可设立几个大量使用该制品的观察区。

Ⅳ期临床研究一般选择发病率高的流行区的人群进行。为进一步评价制品的安全性与预

防效果(包括保护率),可根据估计的发病率和保护率设计观察组和对照组所需人数;免疫

方案则可根据Ⅱ~Ⅲ期临床研究结果而定,并进行免疫持久性研究。必要时进一步进行免疫

剂量、途径和程序的研究。

Ⅳ期临床研究结束,所得资料应用数理统计整理,写出书面报告,对制品作出评价。

●特殊申请的临床研究所遵循的原则基本与中试产品Ⅰ期临床研究相同,除观察安全性

外,还应初步观察血清学效果。

附件七:

预防用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程序

临床研究是预防用新生物制品研制过程中的重要阶段,是验证新制品安全性、有效性的

关键措施。为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以下程序:

一、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工作必须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

有关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审,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必须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件中的要求和GCP的精神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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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床研究工作要由临床研究组织单位和参加单位按《预防用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的技

术要求》共同制订科学严密的研究方案,并严格遵照执行,必要时请有经验的临床医生配合。

研制单位应参与研究方案的制订和实施过程的监督,以保证方案按时准确地实施。

四、参加临床研究的单位与研制单位要签订合同书。

五、向进行临床研究实施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领导汇报,向被观察群体所在单位的领

导宣传,出示新制品已获准进行临床研究的批件,宣传新制品的有关知识、新制品临床研究

的必要性、重要意义以及当地的有利条件等。消除不必要的顾虑,征得他们的同意和对工作

的支持。

六、每期临床研究均应遵循自愿的原则选择观察对象,特别是特殊申请和Ⅰ期临床研究

阶段,要向观察对象或接种儿童的家长及所在学校的老师宣传新制品及接种的有关知识等,

取得他们的同意和支持,并签字。

七、在临床研究过程中,如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及时处理,要及时向现场单位及当

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必要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区别性质,按共同

制定的合同处理。出现严重情况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卫生部汇报。

八、完成新制品临床研究接种反应观察,要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而后撤离现场。

九、完成Ⅰ、Ⅱ~Ⅲ、Ⅳ期临床研究后,要分别写出总结资料送有关部门。

十、各期临床研究的血清学测定,须由临床研究组织单位完成。

 

 

附件八:

人的体细胞治疗申报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序 言

自1993年5月卫生部公布《人的体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体细胞治

疗的研究与应用进展很快,涌现了许多新的技术方法;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为了促进我国

体细胞治疗的正常开展并利于管理,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体细胞治疗是指应用人的自体,同种异体或异种(非人体)的体细胞,经体外操作后回

输(或植入)人体的治疗方法。这种体外操作包括细胞在体外的传代、扩增、筛选以及药物

或其它能改变细胞生物学行为的处理。经过体外操作后的体细胞可用于疾病的治疗,也可用

于疾病的诊断或预防。体细胞治疗具有多种不同的类型,包括体内回输体外激活的单核白细

胞如淋巴因子激活的杀伤细胞(LAK)、肿瘤浸润性淋巴细胞(TIL)、单核细胞、巨噬细胞或

体外致敏的杀伤细胞(IVS)等等;体内移植体外加工过的骨髓细胞或造血干细胞;体内接

种体外处理过的肿瘤细胞(瘤苗);体内植入经体外操作过的细胞群如肝细胞、肌细胞、胰

岛细胞、软骨细胞等等。

由于体细胞治疗的最终制品不是某一种单一物质而是一类具有生物学效应的细胞,其制

备技术和应用方案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特殊性,固此不能象一般生物制品那样制订出适合

于每一种方案的具体标准,本指导原则只提出一个共同的原则,具体的申报资料和应用方案

应根据本文件加以准备、申请和实施。对每个方案的整个操作过程和最终制品必须制定并严

格执行(实施)标准操作程序,以确保体细胞治疗的安全、有效。

申报资料

一、体细胞治疗制剂的名称、选题目的与依据、国内外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

(一)申请表

(二)体细胞治疗制剂的名称及命名依据

(三)选题的目的和立题依据

(四)国内外有关该制剂的研究现状、生产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专利查询情况)

二、体细胞的采集、分离和检定

(一)体细胞类型和供体的情况

1.体细胞类型

须指出细胞来源是属于自体、同种异体还是异种。必须提供细胞的组织来源及细胞类别

的确证资料,其中包括形态、生化或表面标志等。

2.供体

若体细胞来源于同种异体,需说明供体的年龄、性别,供体必须符合献血员的要求,并

提供测试的方法及符合条件的依据。供体必须经过检验证明HBV、HCV、HIV-1、HIV-2及其

它感染均为阴性。必要时须说明供体的血清学、诊断学及临床资料。对于那些需通过激活体

内免疫功能发挥作用或需体细胞在体内长期存活的体细胞治疗项目,除ABO血型外,还必须

对供体作HLA-Ⅰ型和Ⅱ型的分型检查,并证明与受体(病人)相匹配,同时提供检测方法

和依据。

若体细胞来源于动物,须提供动物的来源,遗传背景,健康证明(如重要病原体,包括

人畜共患疾病的病原体),饲养条件。应用此类体细胞的必要性和安全性。

(二)体细胞的采集

应对采集体细胞的技术方法的安全性、可行性、稳定性进行充分论证,应提供体细胞采

集技术的标准操作程序,应说明采集体细胞的地址/环境,所用的设备和设施、保存和运输

的环节和条件,预防微生物及毒素等有害因子污染的方法,预防共用设备和设施可能带来的

交叉污染等措施。

(三)体细胞的分离

应详细规定分离体细胞用的方法、材料及设备,应提供在此过程中所用的各种材料的资

料,如果是购买的原材料,应有供应商/制造商提供的产品说明及分析合格证明。

当应用单克隆抗体进行有关操作时,应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用鼠源性单克隆抗

体质量控制要点》(1999)和WHO《人用单克隆抗体生产及检定考虑要点》(1997)。

(四)体细胞的检定

在体细胞采集及分离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应对体细胞进行质控检定,包括采集与分离体

细胞的收率、存活率、纯度、均一性等。应详细说明检定体细胞所用的方法、材料及设备,

并应制定合格标准。

三、体细胞的体外操作

(一)培养基

1.所有成份应有足够纯度(例如,接触细胞的水应符合注射用水标准),残留的杂质对

培养的细胞或受者不应有明显影响。每个培养细胞的部门应保证培养所用的各种成份的质量

都经过鉴定,并制定标准规格。若用商业来源的培养基,应由厂商提供全部培养基成份。

2.血清的使用

除能证明体细胞培养或激活需要血清外,应避免使用任何血清,若必须使用血清,应考

虑下列要点:

(1)人血清

a 外源因子

可采用下列方法,减少人血清传播外源因子的危险:若必须使用同种异体血清,应该采

用国家认可的试剂盒检测,筛选HBV、HCV、HIV-1、HIV-2阴性的供血者,若使用合并血清,

应采自最少数合格的供者,并且将每批血清样品保留一年。

b 血清来源

供血清单位应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或批准的采血单位。

c 血清的效力

应对每批血清进行支持体细胞活性或激活能力试验。

(2)动物血清

若使用人血清以外的动物血清,每批血清都应对潜在的外源因子(包括人的病原体)进

行检查、筛选。例如,牛血清应进行病毒和支原体污染的检查筛选。

3.人血液成份的应用

若培养基中含有人的血液成份,如白蛋白及转铁蛋白,应说明其来源、批号、质量检定

合格报告(例如白蛋白是经过批准的)。

4.条件培养基的应用

在体细胞培养中使用细胞培养来源的条件培养基时,有可能增加了制剂的危险性及降低

产品的一致性。因此,尽可能确定条件培养基的必要成份,以及尝试用确定的试剂取代条件

培养基。在应用条件培养基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a 条件培养基应符合本部分2、3规定的要求。

b 应详细提供条件培养基的来源、加工及使用说明。

c 当用供者(人)细胞制备条件培养基时,应对供者按献血员标准进行传染因子的检查。

d 当用自体细胞制备条件培养基时,应减少传播病毒性疾病的危险,病毒在活体外扩增

的能力亦应考虑。

5.抗生素的应用

培养基中尽量避免使用β?内酰胺类抗生素。若采用青霉素类抗生素,应做青霉素皮试,

该细胞制剂应标明加用的抗生素,并不得用于已知对该药过敏的患者。另外,应做不加抗生

素的培养对照,以证明能够保持无菌。

6.其它成份

应充分说明体细胞培养和激活时所采用的有丝分裂原、细胞因子、其他因子或化学物质,

以及培养物。如上述成份的生产厂家已获国家批准,可以引用该批件。使用单克隆抗体时,

应参考《人用鼠源性单克隆抗体质量控制要点》(1999)和WHO《人用单克隆抗体生产及检

定考虑要点》(1997)。涉及基因治疗的基因和载体的说明,请参见《人基因治疗申报临床试

验指导原则》(1999)。

7.培养基检定

对每批制成的培养基(例如已加入血清及生长添加物等)应进行无菌试验,以及对拟给

病人用的体外培养细胞的激活及/或支持生长试验。

(二)生产过程

生产部门对制备工艺流程应有详细的标准操作程序和适时修订的程序。收获时应保留细

胞及培养基样品,供检定用。若细胞培养技术有改进,则应评估对细胞得率、生物学效应、

均一性及纯度的影响。

应叙述保证细胞批同一性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质量控制系统,以及适用于长期培养时定期

进行的和在体外培养后输注前对所有培养物进行的质量控制系统。

(三)质量控制

应对所有成份分离、培养及最后处理细胞所用的器具进行质量控制。各种成份都应进行

同一性及污染物检查。有生物活性的成份还应进行功能检定。批记录应予保存,该记录应反

映制备每批体细胞的所有步骤,记载每一成份的批号及所有检定结果。

四、体细胞制剂的检定与质量控制

各批体细胞的检定包括为验证操作过程对最初数批体细胞所进行的检定及在操作过程作

任何改变后进行的检定,以及确定安全性和生物学效应等对每批体细胞所进行的检定,应依

据实施方案制定合格标准。

(一)每批体细胞的检定

1.得率及存活率:于回输前应进行体细胞得率及存活率检定。

2.每批细胞来源的确认:应注明供者的来源并加以标记或批号。

3.无菌试验:每批培养的体细胞在患者输注前均应进行无菌试验。建议在培养开始后3~

4天起每间隔一定时间取培养液样品,包括患者回输前24小时取样进行试验。微生物污染

试验见《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中的《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

应规定,在患者输注刚要开始前检

查微生物培养情况,并培养至培养期结束。在患者使用前,取培养液及/或沉淀物用吖啶橙

染色或革兰染色,追加一次污染检测。

进行长期培养的体细胞,应进行支原体检查,见《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中的《生物制品

无菌试验规程》。对大多数自体体细胞产品而言,有效期都很短,因此有些试验(如支原体

检测)可能对制品的应用来说耗时太长,但每批制品的留样检测是必需的,其结果可以为制

品的质量控制提供完整资料。虽然单个病人应用的体细胞不会等到检测完成后再回输,但是

如果留样发现阳性结果或发现几次阳性结果后,应及时对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如果在体细胞

制备的早期发现有污染情况,应终止该批体细胞制品的继续制备。如果某些检测结果在制品

应用时还无结果,应说明可获得结果的时间。

4.体细胞的纯度与均一性

在体细胞回输前,应证明其纯度和均一性已达到可应用水平。

对于经过数代培养的体细胞应进行无污染检查,以保证未被其它类型细胞污染或取代。

对于体细胞体外操作中所用的非人用成份应测定其成品中的含量,例如可检测牛血清蛋

白的含量并达到《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标准。

5.生物学效应

如有可能,应尽量检测每批体细胞的生物学效应,例如体细胞具有的某种生物学功能,

分泌某种产物的能力,表达某种标志的水平等。

(二)连续三批体细胞制剂的检定(申报临床前完成)

检定项目:

1.体细胞制品的得率和存活率;

2.体细胞制品的纯度和均一性或特征性表面标志;

3.体细胞制品的生物学效应;

4.体细胞制品外源因子的检测

●细菌

●真菌

●支原体

●病毒

●内毒素

5.体细胞制品其他添加成份的检测(如牛血清蛋白、抗体、血清、抗生素、固相微粒等)。

(三)体细胞制剂的制造及检定规程,及连续三批体细胞制剂制造及检定的原始记录,

以及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复核检定报告。

(四)体细胞制剂的稳定性

根据稳定性的实验结果确定有效期,说明体细胞制剂的保存条件、保存液的成份与配

方。

如果体细胞在处理之前,处理当中,或处理之后需由一地运到另一地,应说明运输条

件对保存体细胞存活率和功能的影响,应确保运输过程中体细胞制品能达至上述检定标准。

应提供运输容器能适用运输生物材料的合格证明。若体细胞制品经冻存后继续用于病人,应

在冻融或再扩增后进行上述检定,达到检定标准。

五、体细胞治疗的临床前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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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5 08:36 |只看该作者

三、临床研究工作要由临床研究组织单位和参加单位按《预防用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的技

术要求》共同制订科学严密的研究方案,并严格遵照执行,必要时请有经验的临床医生配合。

研制单位应参与研究方案的制订和实施过程的监督,以保证方案按时准确地实施。

四、参加临床研究的单位与研制单位要签订合同书。

五、向进行临床研究实施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领导汇报,向被观察群体所在单位的领

导宣传,出示新制品已获准进行临床研究的批件,宣传新制品的有关知识、新制品临床研究

的必要性、重要意义以及当地的有利条件等。消除不必要的顾虑,征得他们的同意和对工作

的支持。

六、每期临床研究均应遵循自愿的原则选择观察对象,特别是特殊申请和Ⅰ期临床研究

阶段,要向观察对象或接种儿童的家长及所在学校的老师宣传新制品及接种的有关知识等,

取得他们的同意和支持,并签字。

七、在临床研究过程中,如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及时处理,要及时向现场单位及当

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必要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区别性质,按共同

制定的合同处理。出现严重情况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卫生部汇报。

八、完成新制品临床研究接种反应观察,要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而后撤离现场。

九、完成Ⅰ、Ⅱ~Ⅲ、Ⅳ期临床研究后,要分别写出总结资料送有关部门。

十、各期临床研究的血清学测定,须由临床研究组织单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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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6 16:59 |只看该作者

同意你的看法,看了绝大多数你的帖子,觉得虽然你很悲痛,但是能比较冷静地分析和处理这件事情。

我是一名医生,我不是乙肝携带者,只是路过。对于你母亲的不幸,我很同情。军区总院在停用拉米夫定的事情上确实有差错,对于你母亲这样的已经进展到肝硬化的患者,拉米夫定就i终生不能停药了。虽然,她说的话有的有道理,比如:2年前给你母亲用拉米夫定的合理性,但是,既然已经骑虎难下,只能继续应用。

至于干细胞移植,近年来炒得很热,但是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比方说怎样保证干细胞在局部分化成为肝细胞等。所以借你的帖子呼吁大家,一定要谨慎,绝大多数乙肝携带状态是不需要治疗的,选用未经大量临床检验的新技术,一定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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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d,可恶啊,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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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08:03 |只看该作者
楼主,一定要告这帮王八蛋,我们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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