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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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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去何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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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8 05:00
我是一刚刚毕业的本科生,在学校时和深圳一单位签了就业协议,前些日子在公司的入职体检中没有通过(但肝功能正常),公司以此为理由和我解除了协议.但是我的档案还在人事局,户口迁移证虽然在我手上,但早已过期失效.现在我正流落深圳,都不知道何去何从,心好痛啊,谁可以告诉我怎么办啊?我真的快支持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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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8 05:45

既然已签订协议,那就得按照协议行事。

协议的解除不是无条件的。

查出病毒携带不是可以解约的合法理由。

如果对方违法解除合约,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你不介意的话,把协议发到我邮箱,[email protected].以便我研究一下。

所有法律咨询方面的回复仅供参考, 不能保证没有偏差错误, 也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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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8 07:31
很同情。你一定要坚强和乐观。我倒觉得,签约公司是否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目前不应过度关切。你可寻求新的单位,但一定先了解单位对乙肝病原携带的态度。户口迁移证届时可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重新办理。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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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0 03:57

看了一下你的协议。

的确在你的协议中规定了如果有肝,传染性疾病的话协议自动失效的条款。鉴于录用方有权设定录用条件,且你已经鉴定了这份协议,视为认同了协议的有关规定,因此这份协定应视为成立。

但是国家没有任何规定病毒携带者不能正常从事一般性工作的规定,因此如果录用方据此解除协议,我们可认为公司有进行乙肝歧视的嫌疑。你可以和单位进行交涉,交涉不成,可引用传染病防治法进行诉讼。但现在还没有直接引用传染病防治法关于不得歧视病原携带者的例子。诉讼成功率无法估计。

不知道紫凝看法如何,协议的内容我已经发到你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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