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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4 06:58

今天接到《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被告经贸大学对原告作出”因病按有关规定保留学籍一年,回家养病“的休学决定,系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属被管理者与管理者的关系,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原告以被告对其作出的休学决定构成民事侵权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负担。

但宋律师理由:1.我们已修改了起诉状:改为让被告终止对被告受教育权的损害。学校没有给我们作出决定。可法院说这是事实上的行政决定。2.根据《教育法》第81条规定:损害****的受教育权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法院不予承认,连找一下的意思都没有。律师的观点根本不听。只是强调他们的意思:学校虽然没有正式的决定,但这是个事实上的决定。律师说那我们就打行政诉讼,但是又没有正式的决定,也很难办。那样的话这个事情就闹的太大了:学生的权益谁来保护?学校就不是焦点了,而是法院一方面了。可法院一方面同情我们被强迫的遭遇,一方面却说有些事情法律也管不了。

法院也存在违规嫌疑.一开始是说走简易程序序,6月9日开庭,就没给我举证通知,只给了学校(学校于是要求一个月的举证期限)。我们一再要求给举证通知,但今天却答复说不用给原告(证据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两方面必须给),我们要也行,但是现在已经作出了裁决,给不给一个样了。

现在学校拖,法院也拖,把我吊起来了。宋律师说按照法院的裁定书(上面认为这是行政的决定)今天晚上将写出行政诉讼书。过两天会再起诉。但结果,不敢去想了。我不知道法院不惜引火烧身的目的何在?真的是为了法律的严谨性,正义性吗?很希望行政诉讼能够顺利一些。但还不行的话我真的撑不下去了。法律这个玩意在中国还真不是一般人能玩的——我真的开始相信了。

现在学校的说法是只要去正规医院检查,没有恶化,旧可以到学校办复学手续。别人可以,但我哪?即使我复学了,我这一年的求”神“拜”佛“所遭受的一切(我真的无法忘却。不知是不是我的气量太小了),所做的一切努力,都随风去了——真是一个笑话。一个小丑在那里卖命的表演,除了几声掌声,几眼蔑视,没了,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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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4 08:17
大学不是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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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4 09:29

两种方案:

1、上诉;

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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