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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体检标准实施后公务员乙肝歧视全国第二案也将在湖南起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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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 23:49

我通过了笔试和面试,前天在外地体检,人事局违规按1:2的比列确定体检人员,医院违规加测两对半。昨天人事局通知我在另一医院复查两对半,但不肯告诉我怎样才算合格,也不告诉我哪一天会有结果。我已经决定只要一接到体检不合格的的通知马上提起诉讼,将人事局和前后两个医院告上法庭,同时向上级人事部门申诉,向同级纪检举报,为了维权我想做得越大越好!我本人是湖南省内一所著名全国重点大学法学院的学生,还是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负责人,老师和师兄在长沙还开了两家律师事务所,他们都知道我的情况,因此我有绝对的实力进行这场诉讼!!同时希望广大战友关注!!

在这里我想以我的体检经历谈以下感受:1,医院医生不懂,医生根本没有认真看体检标准,或者根本看不懂,他们一致认为一定要加测两对半,才能排除肝炎,有一医生明确说,大三肯定是肝炎,小三应该可以过,但也不确定,还有医生明确说大小三肯定都是肝炎,他们不清楚查肝功能是用来做什么的,跟两对半有什么关系;2,人事局也不清楚,他们也一致认为小三应该可以,个领导在讨论时说但大三应该不行,几大三应该都是肝炎,但他们也讨论说好象不准查两对半怎么可以知道谁是大三呢,说要问医生。哈哈,问上面这两所医院的医生结果可想;3,主要症结在这按字面意思可以理个体检标准的规定上“携带者排除肝炎的,合格”,解:要排除肝炎当然要在看是不是携带者的基础上进行,先看是不是携带,再看可以排除肝炎不,而先这体检标准又没有明确确定排除肝炎的标准是什么,医生都不懂何况人事局的人呢?既然说肝功能正常是排除肝炎的标准,那为什么要在“肝功能正常,合格”后加一条“携带者排除肝炎的,合格”呢?我觉得真正不负责的是国家人事部,制定这种不清不楚的标准,我们当务之急是要求人事部将这条规定写的更清楚些,禁止以任何理由查两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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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3 00:51

支持并关注你的诉讼进程!

Great love involves great risk! 贫穷和愚昧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冷漠和麻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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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3 01:39
哪位战友可以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的电话说一下,我们广大战友一起打电话,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形成合围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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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3 02:11

支持楼主

本版表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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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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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3 02:27
顶啊
http://user.qzone.qq.com/305312350/photo/04c1d86e-4b7b-4f7d-befc-b548c640b8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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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3 03:55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总机 5555499

法规处 5552910

人事处 5555299

监察室 5554550

快乐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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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3 03:56

关注,论坛一定会全力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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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3 03:59

永远、坚决、无条件、无保留的全力支持楼主打官司!

论坛要把这样的案子统统全面负责起来,经费可由捐款全额承担。

谁不支持这样的案子,如果他是版主,就取消他的版主;如果他是本论坛会员,就封他的ID;谁不支持这样的案子,谁就不配在这被称“战友”。

快乐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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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或超版 荣誉之星 龙的传人 恭喜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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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3 04:05

首先对楼主表示一下歉意,由于操作失误,昨天你发在权益版的贴子在审核时被我不慎弄丢了,我当时已发论坛短信给你说明情况,不明你为什么没有查收。

楼主不愧为学法律的专业人才。过程叙述清晰,观点明确,有理有节。对你发表的几点感受,我深以为然。

不知楼主是大三还是小三?强烈支持楼主的维权行动!如果楼主有时间的话,欢迎多到法律版发表意见。

所有法律咨询方面的回复仅供参考, 不能保证没有偏差错误, 也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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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3 05:30
强烈支持,楼主看看传染病法,对你打官司有帮助
不过如此! QQ5988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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