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我们从未看见过旋花科植物……即使到现在我们也无法大量提供它的纯品。但只要需求存在,总会有国内或国外的人去制备提取它以满足需求;有需求存在的地方就一定会有供给,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但英国下院的食品、饮料和药品委员会依然不愿意破坏自由贸易的基本理念,他们更愿意做的是试图去界定“公平竞争”的边界,委员会指出: “立法的最大困难就在于既要让随意欺诈行为走向终结,又不能因此影响阻碍了商业自由”。 委员会最后认为地方当局必须任命并授权监督员去检查食品和药品的任何掺假问题。但相反的是,当时英国的医学和药学专业人士都更希望政府对此问题不是颁布详尽的规章,而是采取柔性的控制。政府接受了业界人士的部分意见,在1860年的《掺假法案》(Adulteration Act)中,给予了地方当局选任监督员与否的裁量权,但这仅限于食品和饮料领域;在药品领域,依法必须选任药品监督员并从事药品掺假问题的监督检查。 作为药师专业组织的英国药学会(Pharmaceutical Society of Great Britain, 简称PSGB),关注的就不限于控制掺假药物本身,它更关注如何唤起公众对药品质量问题的认知,如何消除药品市场上的不规范竞争。为实现上述目标,药学会希望在法律中不仅明确药剂人员的专业化,同时也应将对掺假药物的政府规制写入法律。英国药学会成功的游说了下议院,最后顺利的通过了《1868年药房法》(Pharmacy Act of 1868),以取代1860年的《掺假法案》。 英国医学会(British Medical Association,简称 BMA)对庸医从业等不规范行为也给予了充分关注,为促进医师队伍的专业化做出了自己的不懈努力。但相反的,那些分析学者却一心一意的希望在立法中扩展和强化药品掺假问题的打击力度,同时反掺假法案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这些分析人员的专业知识。1874年公共分析学会(Society of Public Analysts,简称SPA)成立,他们对打假法律的影响力在不断加大。
与此同时,美利坚合众国在1861年卷入了内战的漩涡,这对药品贸易有重要影响。在美国内战期间,人们翘首企盼从战事前方传来的最新消息,相伴的是广告和媒体杂志的飞速增长,从1860年到1900年人均拥有杂志数量增长了4倍,而药品制造商也就瞄准时机在更多场合为自己的药品不遗余力的作广告;医师和药品销售商也相应采取了多种多样的促销策略,而对药品掺假问题几乎没有给予任何关注。正如列比农指出的那样,尽管医师和药品销售商对那些名不副实的“专利药”深恶痛绝,但这些药品还是因商业上的竞争优势,在广告上遥遥领先。在马萨诸塞州医学会年会上一位医师曾经描述了这样一副悲观的景象: 我坚信,如果把今天我们使用的所有药物全部倒入海里,那样会对人类健康更有益,却会把海中的鱼统统害死。 英国反掺假运动逐渐显露出来的成绩,药品标准的渐次制定,重建医药工业的职业伦理以取得竞争优势的呼声,共同促成了英国《1875年食品和药品销售法》(1875 Sale of Food and Drug Act)的出台,但这部法律中间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使得直到1877年,英格兰32个郡中的18个,威尔士3个郡中的两个从未进行过药品取样抽检;还有7个郡的抽样量不超过10次。更要命的是,由于立法上对“掺假药”概念界定的模糊,使得查处出来的假药案件仅仅有三分之一得到审理。直到1899年,在公共分析学会的奔走呼吁下,才对这部法律进行了修订,修正案中授权地方当局的规制机构对这部法律的疏漏之处“查漏补缺”。不过,修正后的法律中依然没有对“掺假药”给出精确的界定,法院只得将英国药典(British Pharmacopoeia,简称BP)作为法定标准。 这一时期,英国医药工业放慢了发展的脚步。英国公司还是沿袭固有的传统,进口原料并加以精制,包装后给药剂师分装。而这时美国医药工业的技术创新使得其药品生产能力成倍增长,供求数量同步增加,使得药品制造商面临一个从未碰到的新问题,那就是如何对目标市场进行细分,使得产品在竞争中具有自己的特色。对医药行业的职业伦理要求生产科学导向的药物,药品应符合美国药典(US Pharmacopoeia,简称USP)标准。在1890年前后,美国的制药公司就已经开始雇用医药学专家,建立自己的实验室以从事药品质量控制、标准化以及新药开发等工作。 新的药品研究开发模式也对医生产生了影响,他们越来越把科学奉为自己的从业准则。面对来自病人方面渴望了解诊断处方中药品确切功效的压力,医生对药典等法定药品标准的依赖感也在不断增加,这也催生了更多的所谓标准制剂(standard preparation)。因为只有医师才拥有专业资格,开具处方向病人推荐使用那些具有高科技含量的新药,基于共同的利益,美国大制药公司和医师之间的关系就越来越密切。高科技公司越来越重视处方药品市场,因为这些产品在医药市场上会具备明显的比较优势。而政府出台法规,对开办制药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而把那些缺少必要机构设施和专业人员的小药厂“驱赶出局”,但这无形中也导致了竞争的减少。 这时美国经济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产业规模逐渐扩张,产业集中度也随之提高。私人企业的业务范围不仅有量上的扩张,还有地域上的扩展。铁路运输和电讯产业的飞速发展使得企业有可能去寻求跨州的市场开发与协作。这样的话企业就更希望联邦内的政令统一,统一各州之间的产品标准,通过联邦规制来避免各州法律间的不一致性造成的消极经济后果。 在19世纪行将终结的时候,美国的药品制造商们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经历着难忘的阵痛。在国内,由于缺乏统一的药品标准,就不得不面对那些不道德竞争者蚕食瓜分药品市场的尴尬局面;国际上,当时英国、德国都已经颁布实施了控制药品质量的法律,与英国、德国药品相比,美国药品就显得格外缺乏吸引力和竞争力,甚至被认为是质量低劣不合标准。为了应对这种窘境,美国尝试医药工业的自我规制,但结果以失败告终。和其他行业里的卡特尔(Cartel)一样,一些大企业几乎总是拒绝参加自律性组织,或拒绝执行所达成的自愿性协议。这时,制造商不再那么反对政府介入,转而去寻求联邦法律的规制。 在美国,当时不仅是工业界要求联邦政府对药品加以规制,统一药品标准;而且媒体和“妇女禁酒联合会”(Woman’s Temperance Union)对药品酒类掺假欺诈行为也加以曝光,并奔走呼号。在20世纪的最后几年,美国的《妇女之家杂志》(Ladies Home Journal)明确禁止专利药品在封面上作广告,而《国家周刊》(National Weekly)杂志定期推出“美国大欺诈”(The Great American Fraud)栏目,揭露那些含量和疗效与宣称不符的药品,并将相关药品制造商曝光。这些都使得公众对药品掺假问题的认识进一步深入,并为之感到气愤和阵怒。同时与阿卡姆在大约四分之三世纪之前在英国做的事情类似,美国官方的农业化学家协会的科学家们应用了最前沿的科学手段对上市药品的化学成分进行了分析检测,一份份研究结果,真真切切的揭开了披在假药身上的神秘面纱,也招致了公众对美国药物业的更多批评,更多不信任。 对药品贸易中种种问题的责难,也引起了联邦立法机构对此问题的重视。从1879年到1905年,至少有190个和食品药品立法相关的议案提交给美国国会,但均未获得通过。对联邦食品和药品规制最不遗余力的倡导者之一是当时农业部的首席科学家哈维?威里(Harvey Wiley),他希望通过严格的药品立法,规定所有药品都要在标签上真实说明所含组分。在1905年,威里和他的同事游说罗斯福总统建议颁布这样一部法律“以管制州间贸易中的食品、饮料和药品的掺假和伪造商标行为”。 此时,美国医学会(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简称AMA)也以自己的方式向国会施加压力,它向每一个参议员提交了一份呼吁食品药品立法的陈情书,第二天参议员希伯恩(Heyburn)就向国会提交了一份反映上述呼声,也反映农业部首席科学家威里的打假法案动议。与之相映成趣的是,当时还出版了一本风靡美国的名为《丛林》(Jungle)的畅销书,书中描述了当时美国肉类生产和加工条件的脏乱污秽,使得公众对食品和药品立法的关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顶峰。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畅销小说的推波助澜,这一切最终促成了美国国会在1906年6月通过了希伯恩议案,以《1906年纯食品和药品法》(Pure Food and Drugs Act)的形式颁布实施。 这一时期英美两国通过的药品法律内容上十分相似,对药品消费者权益给予了一定程度上的保护,禁止药品销售商对药效进行虚假宣传。但和英国不同的是,美国的1906年纯食品和药品法中规定在美国药品贸易中,除了砷等有毒物质之外,对其他药品组分依然可以秘而不宣。这样一个妥协性的安排其实是美国制药商的胜利,当时美国的《国家药师》杂志(National Druggist)对此这样评价: 如果不是代表被规制方利益的参议员们的艰苦、智慧和富有策略性的工作,这部法律也许就很难获得最终通过。 大西洋两岸的英美两国早期立法还有一个共通特点,那就是都将药典作为官方的标准。但这样的安排是不能令许多科学家满意的,在英国,公共分析学会的学者就认为药典的标准过于滞后,与当代科学的杂质检查方法相去甚远,不利于对药品掺假的惩戒;在美国,科学导向的制药商普遍认为药典的修改跟不上医药工业技术创新的速度,这样会导致竞争者之间药品质量实际上的不同。在19世纪的最后25年里,英国的公共分析学会始终在为引入更为严格的药品标准而努力,但这些并未被立法机关所采纳,英国医药贸易在全球的领先优势,也使得政府更加确信:规制应总体上保持在最小限度之内。 英美药品管理最大的差异是在于执法机构的设置。美国国会授权农业部化学局来执行1906年纯食品和药品法,在威里的领导下,联邦农业部化学局雇用了一批分析化学家,积极的对药品质量问题加以管理检查,并为此开展自己的实验室工作。相反的,英国药品规制主要是依赖地方的监督员展开的,中央政府缺乏强有力的科学导向的规制机构,仅仅是消极的回应地方监督员发现出来的问题。还有一点就是,对于药品掺假问题,美国国会的立法审查以及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和力度都比英国有很大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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