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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报业就浙江加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发表评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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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1 23:23
<><a href="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447657" target="_blank"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447657</A>(<b><FONT color=#000066>人权至上</FONT></b>)</P>
<><b>新华报业就浙江加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发表评论
</b>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5 width="99%" align=center border=0>

<TR>
<TD class=text>
<>不能患上“乙肝歧视”敏感症

<>据报道,在今年公务员招考中,浙江省人事厅仍在国家体检标准之外要求对考生加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又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再次引发正逐渐平息的“乙肝歧视”争论。(4月18日《北京青年报》)

<>  笔者认真查阅了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今年初联合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在讨论中认真思考和斟酌,一是“参照执行”问题,两部委在发布该体检标准时允许“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参照执行”;二是标准对涉及肝脏检查的表述问题,“通用标准”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  首先看第一个问题。“参照执行”就是下级机关除了按照上位法的基本要求执行外,还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上位法的内容进行适当变通或补充。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上位法已经明确的检查项目和标准,下级机关在“参照执行”时不得添加“除权性”条款和标准,也就是说,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为合格的项目,下级机关不得将其列入不合格,当然更不能相反。同时,下级机关在变通或补充“通用标准”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正当程序,也应当“参照”上位法制定的程序进行,否则这种变通或补充就不具备合法性基础,应当受到质疑。

<P>  对于第二个问题,如果不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那又如何排除肝炎呢?其实,无论是从专业角度讲,还是从法律角度讲,“通用标准”第七条的规定本身都包含了要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的要求,而不是相反。

<P>  结合浙江省人事厅的规定,笔者认为浙江省人事厅要求考生加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是有法律依据的,并没有误解误读国家的“通用标准”,加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本身不属于“乙肝歧视”。</P>&lt;!--/enpcontent--&gt;(来源:<FONT color=red></FONT>/作者:<FONT color=red>李克杰</FONT>)

</TD>
<TR>
<TD align=left>2005-04-19 10:04:13 <FONT color=#0f3193>新华报业网</FONT></TD></TR></TABL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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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1 23:26

上海青年报:公务员体检加做乙肝检查没有原罪

上海青年报发表的评论:

<>□刘海明

<>  年初全国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颁布后,“乙肝歧视”争论逐渐平息。日前,在今年公务员招考中,浙江省人事厅仍在国家体检标准之外要求对考生加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结果又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争议。(4月18日《北京青年报》)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不对乙肝检查作硬性规定,浙江省单独增加此项检查,引起争议在所难免。

<>  浙江方面这么要求到底有无道理?我个人以为,政府部门录用公务员时,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体检标准进行录取。这是依法行事的原则问题,容不得打折扣。先前,因为包括浙江在内的许多地方,对一经查出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一概不予录用,才引发全社会的争议,最终迫使人事部、卫生部不得不对体检标准进行修订。究其原因,“乙肝歧视”是造成社会强烈不满的罪魁祸首。

<>  事实上,备受舆论诟病的“乙肝歧视”和合理的乙肝检查要求之间根本就不是一回事。“乙肝歧视”源于政府部门在录用公务员时的区别对待。现在,许多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之所以对乙肝检查心有余悸,和他们内心里固有的乙肝检查存在“原罪”论,有很大关系。这是由个人心理原因造成的对乙肝检查的一种误解。

<>  笔者觉得,乙肝检查本身并没有原罪。不仅没有“罪”,而且这种检查本身非常必要。就政府部门录取公务员而言,虽然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进行歧视,亦即,政府部门不能以考生携带有乙肝病毒将对方拒之门外。反过来说,政府部门也有个知情权的问题,他们有权知道所招录的公务员的健康情况。虽然目前江苏、上海方面录用公务员时没有增加乙肝检查,但是,新的《体检通用标准》毕竟没有强制性对乙肝检查说“不”,声明该标准由各地“参照执行”。这意味着,各地方人事部门有权对体检项目略作调整。只要浙江省人事部门不拿着乙肝检查结果故意刁难那些“准公务员”,那么,我们也就无法先对乙肝检查来个有罪推定,好像这项正常的医学检查本身先天犯有不可饶恕的“罪过”似的。

<>  对浙江人事部门增加乙肝检查的新规定,应该静观其变,看看体检后究竟有多少考生被查出乙肝病毒,再看看浙江方面是如何对待这些考生的。假如携带有乙肝病毒的考生照样被录用,谁也不能责怪浙江的这个检查。相反,如果被查出乙肝病毒的考生面试后被无端刷掉,或者被直接告知因为携带有乙肝病毒被禁入公务员队伍,那个时候,才能证明浙江人事部门坚持增做的乙肝检查真的有了“原罪”。此时此刻,再对浙江人事部门口诛笔伐也好,依法讨说法也好,也就顺理成章了。

<P>  至少,现在应该以宽容的态度看待加做的乙肝检查。</P>
<P><a href="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447661" target="_blank"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447661</A>(<b><FONT color=#000066>人权至上</FONT></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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