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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请问这样的一份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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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样的一份合同,是否有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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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4 04:38

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A电器厂 工商执照编码:*************** 法人代表:C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B(个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公平原则基础上,为更好地推广销售A电器厂生产的“星A”“宝B”电暖器系列产品,达成以下协议: 一、 乙方同意把“宝B”商标无偿授权甲方使用在该厂生产的电暖器产品上,时间由协议生效之日起半年,期间没有经乙方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该商标产品。 二、 甲方成立A电器厂市场营销部,同时授权乙方为该部负责人,实行独立运作、自行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全权负责“宝B”及部分“星A”电暖器产品的销售工作。 三、 甲方配合乙方的经营提供有效、合法的证明文件,如工商税务证照、授权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并有义务对乙方依法经营,拓展业务提供必要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四、 甲方负责生产电暖器产品,一定要严把产品质量关、安全关,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做好售后服务工作,执行产品因质量问题六个月内包退换。 五、 甲方承诺供应乙方的产品合格率为98%,如果合同期未统计不合格率(退货率)超出总进货量的2%,甲方必需给予乙方其总进货量每只两元作为赔偿。 六、 甲方提供的电暖袋必须具备基本特征为:********(略)等。 七、 甲方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控制好生产成本,保证低于其他经销商供货价供应货物给乙方销售,结算价格为:1型(小号)XX元、2型(中号)XX元、3型(大号)XX元。吊带型XX元。甲方在原料上涨或供求极其紧张的情况下,有每个壹元的涨幅。 八、 甲方要保证货源,不得恶意拒绝乙方订单,并在乙方下订单次日起,每天不少于厂当天电暖器产量40%的供货量供应乙方。 九、 甲方实行可退货制度,合同期未可以为乙方适当进行无条件退货,退货率为总进货量的5%。 十、 乙方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上开展各种经营活动,不得进行非法活动或做出损害甲方名誉的举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责任。 十一、 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乙方有权对产品进行宣传推广活动,以及自行建立销售网络,其客户资源归乙方所有。 十二、乙方首次订货量为5000只,预付货款80%,于甲方完善产品经营手续时交付预付货款。以后订货提前15天并预付货款50%,提货量超出预付款额时结清余款,如订货期到期乙方未提货,亦要按合同付足余款。 十三、乙方有权自行制作产品的外包装,为方便与客户的联系,可印上乙方联系电话。 十四、甲乙双方的产品信息、价格、经营情况、市场策略等均属于商业秘密,协议期间双方均有保密的义务。 十五、协议有效期间,甲乙双方若有一方违反上述条款之一,均有权要求违约一方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十六、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互利、体谅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另行协商的条款自动成为本协议附件。 十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至2005年7月。

甲方:A器厂(公章) 乙方:B(签名) 代表人:A (签名) 代表人:B(签名) 2004年10月15日 2004年10月15日

其实人生里有太多太多的事物由不得人,来世时父母非我们所能选,身体、特质种种遗传也非我们所能定,甚至什么时候要走也非任何人能绝对决定的。人仅能在有限的范围里,努力的过活,创造出无限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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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4 04:40

注:“宝B”为乙方以个人名义于2004年9月通过代理机构向申请,并在同年11月国家商标局受理的十一类商标。

而“星A”商标为甲方代表人于2002年以个人名义经已注册成功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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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4 04:41

一、、该合同是否生效并受法律保护???

二、、甲方未按合同第八条中的承诺,在乙方下订单次日起供应其产量的40%给予乙方,这是本合同纷争的焦点,也是导致乙方亏损的主要原因。如乙方于2004年12月22日订货,实际上到2005年1月3日才可以陆续小量提货,至1月24日方提足货量。但由于乙方当时没有马上采取措施,该如何取证????

三、乙方总提货量约为15000台,现时乙方因质量问题退回甲方的电暖器已达500台,现在乙方手上待退货的还有约300台。这些退货都是在六个月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产品(见合同第四条),可否以合同第五条为依据向甲方索赔????

谢谢各位老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4-13 15:43:4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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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4 08:30

律师看法:

1、有效;

2、合同第八条可理解为善意免责条约,甲方因正当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交货并知会乙的前提下,乙未采取避险措施的,甲有免责权,取证遵循证据原则,各自提交己方有利证据;

3、合同有效则符合合约4.5规定。

以上为粗略看后意见,未详细阅读、斟酌,原因为本贴不符合本版咨询解答内容!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4-14 9:38:4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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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4 10:27

谢谢律师的解答。战友们生存不容易啊,做些小生意也要规避被对方愚弄的风险!

最后还是希望再问一下:

合同第四,五条如下:

四、 甲方负责生产电暖器产品,一定要严把产品质量关、安全关,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做好售后服务工作,执行产品因质量问题六个月内包退换。

五、 甲方承诺供应乙方的产品合格率为98%,如果合同期未统计不合格率(退货率)超出总进货量的2%,甲方必需给予乙方其总进货量每只两元作为赔偿。

问题是:双方合同中未注明不合格产品的定义,是否可以第四条为参照:售出六个月内发生质量问题定为不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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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4 22:46

律师看法:

第四条是对内约束,质保对顾客应该是按照国家电器强制标准执行,按照合约可理解为国家质量标准内的前6个月承责人是甲,而后的质保期应该是乙。

而质量的认定,合约无特别约定或有争议及其它的,应该按照国家电器的通行标准或国际标准,其对比有长城、3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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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8 07:45

由于种种原因,自2005年6月15日退回甲方有质量问题产品355台(合计退货855台,有质量问题产品占总提货量5。7%),之后一直没有与对方联系和结算。

本合同有效期为2004年10月15日至2005年7月,现在过了有效期,我现在是否还可以按合同原定条款与对方结算和索偿?

本帖子与HBV的就业与歧视关系不大,但由于本人法律知识太有限,就麻烦大家抽空看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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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8 23:00

虽然你的合同过了有效期,但是你依然可以根据你原来的合同条款和对方结算,因为你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时效是2年。

你们在合同里约定有问题产品退货的数量不能超过进货总数的5%,你可以和对方协商要求全部结算,要是协商不成的话法院只能保护你退货5%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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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0 06:02

受楼主邀请,特答复如下

四、 甲方负责生产电暖器产品,一定要严把产品质量关、安全关,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做好售后服务工作,执行产品因质量问题六个月内包退换。[br]
五、 甲方承诺供应乙方的产品合格率为98%,如果合同期未统计不合格率(退货率)超出总进货量的2%,甲方必需给予乙方其总进货量每只两元作为赔偿。[br]
八、 甲方要保证货源,不得恶意拒绝乙方订单,并在乙方下订单次日起,每天不少于厂当天电暖器产量40%的供货量供应乙方。[br]
九、 甲方实行可退货制度,合同期未可以为乙方适当进行无条件退货,退货率为总进货量的5%。[br]
十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至2005年7月。[br]
[br]
以上是合同的约定。[br]
我的看法:[br]
1、对合同有效期的解释。有效期的含义:在有效期这一段时间内对双方约有法律约束力。有效期,乙方向甲方提货、退货等交易受合同约束。在有效期外,即[br]
05年8月以后,乙方向甲方提货、退货等新的交易,甲方不受该合同的约束。对于有效期内的交易结算问题,则不受有效期的约束,由于双方没有及时结算,只要[br]
是有效期内发生的交易,即使超过有效期,当然还可以结算。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最好在2年之内要求结算。因此,乙方可以找甲方要求结算。[br]
2、应当区分因质量问题的退货制度(第四条)和无条件退货制度(第九条)[br]
因质量问题的退货制度(第四条):是保质期的退货制度。在保质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的,乙方可以找甲方要求退货或者换货。[br]
无条件退货制度(第九条):是考虑到乙方销售问题的无条件退货制度。只要乙方提出来,甲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实质是对乙方权利的一种保护,考虑到乙方的滞销问题。[br]
因质量问题的退货制度(第四条)和无条件退货制度(第九条)是有根本区别的,两者相互独立,不可以混为一谈。[br]
前者是保质期的退货约定,只要是保质期不合格的产品,甲方必须无条件退货或换货,不受数量限制。[br]
后者实际是商业风险规避,乙方可以将滞销产品无条件退货给甲方,但是有要求的:退货产品是进货产品总量的5%,退货时间在合同期末。即使是合格产品也可以退货。[br]
因此,乙方可以将保质期内不合格的产品全部换货或者退货,还要可以将滞销产品退货5%。[br]
三、索赔[br]
由于甲方不合格的产品超标,乙方当然可以要求索赔。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0-9 17:08:5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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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0 10:22

感谢cpanf、深圳001、ninglion不厌其烦的给予回复,令我解开了心中的疑团。非常感谢!

这三个问题正是我一直以来心中所疑虑的,其实当时我拟订这份合同时,已经把“因质量问题的退货制度(第四条)和无条件退货制度(第九条)”明确作为一个保障自己的条款,之前只是不知道合同期过后这些条款还会否有效。拜读ninglion律师详尽的回复,我可以明正言顺的与对方交涉了!

这份合同,个人只不满意的地方就是,合同中未注明不合格产品的定义。这真是签订合同时的疏忽之处。当然,当时也没有想到大家的合作会如此的不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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