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每天十小时的工作时间合法吗
问:我在一个外资公司做会计,没有订劳动合同。我们公司每周上班六天,只有星期天休息。每天早上八点上班,下午六点下班,工作十个小时。因为我们公司都这样上班,经理也不例外。所以大家都没有对此提出过意见。前天我在朋友处听人说我们公司这样做是违反劳动法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应当高价补发工资。请问他的说法对吗,我们应该怎样来维护我们的合法利益呢?
王*
王*同志:
首先,公司没有与你订立劳动合同是错误的。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按照此规定,你公司应当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其次,你公司的工作时间也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按照你的说法,你公司职工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六十个小时,大大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你公司的工作时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作相应更改。
再次,对于你们超过法定时间所付出的劳动,你们应该领取应得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最后,你们应该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也有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