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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求援:如何状告网站(上海热线)侵犯我的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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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援:如何状告网站(上海热线)侵犯我的人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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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9 06:15
    背景资料:我从2004年8月份开始用真实的姓名资料在“上海热线”论坛上发布了“维他奶”(法人代表:罗友礼、时任总经理:刘欢平)用霉变豆粉生产豆奶一事,随后“上海热线”仅根据“维他奶”公司的律师函封禁了我的帐号、删除了我的帖子。2005年1月14日我携报道此事的《法制生活报》和《身份证》赶了近50公里的路程到网站交涉未果,一怒之下我将“上海热线”告上了法庭。第一次开庭是在2005年2月22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因缺少第二被告,故第一次开庭后不久便匆匆结束。第二次开庭的日期已定于2005年4月6日!
    近日,我向法院补充“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上海热线)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权”
    主要理由:
    1、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国已经在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执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的政治理念和价值,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
    2、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第十九条规定:
    a、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b、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法院认为:目前我国在“人权”方面缺少相关的法律条文,法院不能以《宪法》或《国际公约》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此对于“人权”诉讼还不能立案(此前法院也根据实际情况受理了我的“话语权”及“人格尊严”的诉讼!)
    对此,我向各位法律(司法)人员求援:
    1、既然我国的宪法中已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在现实生活中又缺少具体的法律条文,这是不是一种脱节现象?我国的立法部门是否正在考虑这方面的立法工作?
    2、我是否还有说服法院受理我“告上海热线侵犯人权”的理由?
    谢谢!
公益维权广告:合法的言论自由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欢迎访问由本人主持的“单志东言论自由与人权案专栏”(2005年5月13日始建)! http://www.xibu.org/htdocs/cindex1.asp?tab=&menuid=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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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9 06:45

呵呵,一个简单的民事侵权能被你和你帖子中所说的法院搞到这个程度,嘿嘿,要么是我法律水平太差,要么就是有人根本不称职。

以《宪法》和人权的名义直接进行民事诉讼,“值得”偶观摩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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