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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关于河北经贸大学案的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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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经贸大学案的个人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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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8 12:19

个人认为此案胜诉概率较高。就相关法律问题,发表一些个人看法

起诉的理由一,学校无权对HBV学生作出休学处理。

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可以看出,学生休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学生患有初检没有发现而复查发现患有的疾病,可短期冶疗达健康标准,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很明显,我们的学生不符合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他们初检时体检表就应该有明确记录是携带者,但是因为他们符合教育部的体检规范所以才被录取的,所以不存在为复查才发现;关于短期冶疗,我想没有一家正规医院敢出示证明说短期呢可以使HBV-DNA转阴,如果有,我们就上它那冶去;学生申请就更不用说了,应该没有哪个学生是自愿申请的 第二十三条还有一条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肝功能正常的携带者是否需要停课治疗,卫生部门和权威医院早已给出了答案。

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 “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我认为,学校对学生强行休学相对学校来说,是对学生的一种隔离,是一种对甲类传染病的控制方法用在乙类传染病上,这是需要国务院批准的,学校根本无权作此决定。而传染病防治法对病源者的限制性规定是: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 在这里我想很清楚的,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包括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了肝功正常的大三阳学生不能上学。显而易见,学校让学生强行休学,不仅是越权,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三,我注意到相关报道中提到,学校的理由之一是休学建议是由校医院提出的。但是,根据规定,即使是校医院,亦无权对HBV作出休学建议。《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第六条 对患病体弱学生实施医疗照顾:对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休、退学处理意见。可见,校医院的休,退学建议,只能是针对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的。而对传染病的管理,需依据第十条 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做好学校社区内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工作。因此,校医院对传染病的管理也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定的规定。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大三阳学生要休学吧?

起诉理由二,学校在岐视病源携带者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学校在根本没有得到相关法律法规授权规定的情况下,仍强行对学生进行休学,是对病菌原携带者的一种赤裸裸的歧视行为。

起诉理由三,学校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很明显,学校录取学生后,即有义务保证学生享有这些权。但是学校在非法强迫学生休学后,学生的这些权利全部被剥夺。〈高等教育法〉也明确规定,法律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认为,在一个学生依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按正常程序录取到该学校后,没有享受到学生应有的权利,学校方是严重违反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

鉴于校方一系列严重的违反违规行为,我认为在主张诉讼权利时,除了学校立即让学生返校以外,还应该为自己的违反行为向学生作出公开道歉,特别因该陪偿学生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所有法律咨询方面的回复仅供参考, 不能保证没有偏差错误, 也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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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8 12:31
感谢支持与对本案的关注,案件正在策划中,请各位多多予以建议和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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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8 12:40

具体事由:

(见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423369

2004年年秋季,河北经贸大学强令50多名乙肝携带者新生休学,此举违反了教育部和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违反了中华医学会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赤裸裸的歧视行为!(《燕赵晚报》2005.1.22.) 现在,已经有学生向河北省教育厅提起了行政复议,通过法律途径讨还公道。 但是,由于50多名学生绝大多数已休学回家,不了解这一信息,有可能错失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机,因而肝胆相照论坛急切希望互联网热心网友们协助寻找这50名被无理休学的河北经贸大学新生。

长期以来,由于国人卫生常识的缺乏,对国际公认的不会危及公共卫生的乙肝谈之色变,因而往往将乙肝携带者当作“危险分子”来防范、排斥,致使众多的乙肝携带者在诸多社会生活领域遭受到了日益严重的歧视,生存环境十分恶劣。 针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现象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经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8月中旬,国务院领导也做出重要指示,要求有关部门把乙肝病原携带者遇到的一些问题抓紧做好。2005年1月20日,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实行。其中明确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是合格的。 在这种全社会共同反对乙肝歧视、消除乙肝歧视的历史潮流下,河北经贸大学悍然采取强令50多名乙肝携带者新生休学的歧视行为,不仅仅是逆人类社会的潮流而动,而且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50多名新生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肝胆相照论坛紧急寻找这50多名被迫休学的新生,请这些新生看到此贴后速与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联系。(可登陆论坛,也可邮件联系)。肝胆相照论坛将为您的维权行动提供法律援助和资金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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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8 12:40

燕赵晚报:河北经贸大学强令50多名新生休学!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卫生部制定的体检标准录取了我,却又让我回家治病,我既然符合两部制定的标准,又何须回家!”张子华对河北经贸大学的决定不能接受——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他被迫休学一年。   携带乙肝病毒新生遭遇休学   《燕赵晚报·大周刊》2005.01.22.

□本报记者 安文联/文   2004年11月17日,河北经贸大学2004级新生张子华向记者反映:“我是健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医院出具的证明是我可以参加正常的学习、工作,且目前不需要治疗,但学校让我休学了,我想根据国家的规定,我是可以坐在教室里的。”   一个新生的苦恼   张子华是在河北经贸大学的新生入学体检中被发现携带乙肝病毒的。因为是大三阳且在复查中没有通过DNA定量检测,被告知需要休学。后来他得知,和他一样命运的新生有50多人,大部分和他一样,已经接受了学校对他们提出的保留学籍一年的建议,回家治疗。   最早得知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在小学五年级的时候。因为这个病,他从小到大几乎没有间断服药,同时坚持到医院检查。   张子华说:“我在很小的时候就生活在阴影里,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我自卑过,自从考上大学后,我觉得属于自己的灿烂到来了,结果学校离我还是那么遥远。”   在接到学校要求他休学的通知后,张子华几乎没有放弃过继续上学的努力。因为不愿意浪费掉一年的光阴,他数次找学校的学生处,学生处让他找校医院,但校医院又说那是学校的决定,最应该找的是学校的直接管理部门——学生处。   张子华的父母也在为推动儿子能够继续读书而不遗余力。他们先后向河北省教育厅反映情况,还给教育部去了信,不过令张父遗憾的是,教育部至今没有答复他们。   2004年10月23日,张子华认为转机到了——他在去石家庄国际和平医院检查后,那里的大夫同意给他出具一份他是健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诊断书。但当张子华拿着诊断书找到学校的时候,学校没有认可。       今年1月18日,张子华拿到了更权威的诊断意见——在国内传染病学界享有盛誉的北京地坛医院的证明。诊断证明中写到:(张子华的)肝功能正常,是乙肝大三阳病毒携带者;不影响正常上学和工作,可以集体生活。特此证明。   1月20日,河北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为张子华能否入学读书举行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他出示了地坛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但校方也列举了不能采纳的理由。   另一位学生家长的来信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家长给河北经贸大学的信中说,她不能接受校方的决定,因为学校的决定是错误的。   这位家长说,她的孩子在入学体检中,和其他一些学生被查出是“乙肝大三阳”,同时被要求休学。但是,由教育部、卫生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可以正常入学。她的孩子肝功能正常,在可以入学的学??小?br>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原文如下: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这位家长说,学校的决定显然和国家的精神相悖。   校医院对此做出的解释是:这些被要求休学的新生DNA定量检测数值很高,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为了保护更多学生的利益,做出了让他们暂时休学的决定。   而这位家长对河北经贸大学校医院的解释不能接受。   她说,她的孩子虽然是病毒携带者,但只是健康的携带者,并不是所谓的肝炎,完全有能力和正常人一样的工作、学习。   同时,她的孩子也不会对周围同学的健康构成威胁。   HBV(乙肝)的传播途径是什么?她说,HBV是通过血液和被感染的体液传播的。通过直接的血液与血液的接触、无防护性性交、未杀菌处理的注射针以及已感染HBV的母亲传播给婴儿。   乙型肝炎不会通过打喷嚏、咳嗽、拥抱以及食用由乙肝病毒携带者准备的食物而传播。   这些浅显的常识性的知识,校医院和学生处难道不清楚?她认为,学校让孩子们休学,是典型的乙肝歧视。   听证会上的交锋   1月20日,河北省教育厅专门为张子华能否入学举行了听证会。当天一大早父子俩就到了教育厅。校方的队伍里有校医院的医生,教法律的老师还有学生工作处的负责人。   河北经贸大学主要有三点主张:学校没有违背国家规定;没有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健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是不存在的。   张氏父子的陈述只针对一点——张子华是不是病人?这是最主要的前提,如果他不是病人,听证会就失去了继续下去的前提和必要——如果不是病人,他应马上入学读书而不是现在这个样子。   河北经贸大学认为:“学校的行为并没有违背教育部、卫生部制定的招生工作体检指导意见,我校已依法录取该生为我校学生,并承认了其入学资格,只是由于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建议做抗病毒治疗,才做出了保留其学籍一年的决定,张子华同学有权利在康复后返校学习。”   张子华的父亲张茂详随即反驳了学校的主张。   “如果张子华体检不合格,怎么会成为河北经贸大学的学生?既然已经成了一名新生,就说明他符合入学条件,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何须回家去治疗?”张茂详认为学校的解释自相矛盾,甚至很荒唐——教育部、卫生部制定的招生工作体检指导意见,岂能因为一家医院的诊断证明而失去效力?   学校认为入学和保留学籍是两个概念,学校根据国家规定让张子华入了学,但医院建议做抗病毒治疗,校医院没有治疗条件,所以才让学生保留学籍,回家治疗。   “学校此举是为了   更多学生的利益”   河北经贸大学校医院的负责人在听证会上表示,其实,学校是本着对张子华本人,以及对另外的两万多名学生身体健康负责任的态度,做出这个决定的。   “每年都有新生入学体检,每年都会查出大约1%的新生不符合入学条件,但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和更多学生的利益,我们建议他们保留学籍一年进行治疗。”   校医院的负责人表示,经过治疗,一般的学生短的半年、长的一年时间即可治愈。他说,经过治疗,第二年大部分的学生能够返校读书。   河北经贸大学的新生体检一般安排在入学后一个月左右进行。据了解,校医院在体检中发现乙肝病毒携带者后,为慎重起见,将做进一步的复查,如在石家庄市比较权威的传染病医院做出复查诊断。   “这些学生的DNA数值很高,在医学上意味着具有很高的传染性,如果这些学生生活在学校这种人群高密度的地方,是很可怕的,学校做出这个决定是很负责任也很慎重的,我们希望这些暂时离开学校的学生能够理解学校的决定,积极治疗,同时欢迎他们经过治疗,符合入学条件后,回校读书。”   河北经贸大学认为,他们的做法在高校中很普遍,“学生保留学籍回家治疗,在这个决定做出前,他们咨询过很多家医院,如大三阳算不算乙肝,用不用治疗,有没有传染性,DNA数值很高的话说明病毒正处于活跃期和复制的高峰期,这种情况下学生继续留在学校是不是对其他学生不负责任?学校经过权衡,觉得这样处理还是比较恰当的,学校的行为不是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要不然就不会为他们保留学籍一年。学校此举恰恰是站在学生的角度,为了当事人早日恢复健康着想,为了两万多名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考虑,经过慎重研究做出的决定。”   校医院的负责人在听证会上说,乙型肝炎是一种传染性疾病,大三阳是乙肝病毒复制活跃期的标志,而大三阳患者病毒的定量大于或等于1×105,是国内医学界判定其传染性强弱的量化指标,也是众多高校学籍管理通行标准。   “我到底是不是病人?”   “我到底是不是病人?”张子华常自言自语。他说学校录取他就证明他不是病人,《传染病防治法》也规定只要肝功能正常就不算病人,像他这种情况只能算作乙肝病原携带者。“一个正常的肝,为什么要去治疗它?很多人终生携带乙肝病毒,但并不发病,难道非要去医院治疗不可吗?”   河北经贸大学认为,并不存在健康的乙肝病原携带者,这些人的肝脏组织在光镜下观察,只有10%的人的肝组织是正常的,其他的人都有问题。而张子华认为那是医学界研究的问题,与他能否入学无关。至于校方依据的DNA定量指标,他在翻阅医院书籍和杂志后获悉,国家在这方面尚无统一的标准,医学界也在争论这个问题。   在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听证后,张子华和父亲走出了会议室。他们不知道教育厅是否会做出有利于他们的判定,他是否能够重新进入河北经贸大学读书。张子华曾经对记者说,其实没有这场拉锯战,他明年会顺利进入学校读书,按照多年的惯例,凡是休学一年的学生在第二年很少有不合格的,但今年秋天他能否合格又成了一个未知数。张子华担心最后会变成张先著那样的人物,因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张先著胜了官司,丢了工作,最后又因为被频频曝光,连其他的工作都很难找到,只能在各地短暂地流浪式的打工。   张子华反复向记者表示,他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他符合国家做出的入学体检标准,他不愿做所谓的斗士,但如果行政复议失败,他将上诉,他说能够读上书已经成了他目前的唯一目的。   (处于保护他人隐私的需要,文中张子华及其父亲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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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9 03:11
辛苦 。。。[em06]
886,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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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0 03:41

应该注意到此案背后隐藏的一种普遍社会现象:即权利部门以一种看似冠冕堂皇的理由,肆意践踏法律赋予的各种公民权利.例如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嘉和拆迁案,甚至包括孙志刚案等.河北经贸大学以保护学校其它学生的健康为借口,在找不到国家任何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强行对学生进行休学,是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一种肆意践踏.保护学生健康是正确的,但前提是必须依照相关规定来进行,而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我觉得这是此案和其它类型权益案的共性所在.因此在把这一HBV维权个案和其它领域维权案联系起来后,对促使法院作出更清晰的判断是很有利的,建议律师在法庭辩论时阐述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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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0 04:22

其实对于hbv权益侵害的借口不仅仅就局限在对学生以保护的行为上,比如很多单位作出的内部人事不平等调离、变相下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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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0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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