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此案胜诉概率较高。就相关法律问题,发表一些个人看法
起诉的理由一,学校无权对HBV学生作出休学处理。
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可以看出,学生休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学生患有初检没有发现而复查发现患有的疾病,可短期冶疗达健康标准,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很明显,我们的学生不符合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他们初检时体检表就应该有明确记录是携带者,但是因为他们符合教育部的体检规范所以才被录取的,所以不存在为复查才发现;关于短期冶疗,我想没有一家正规医院敢出示证明说短期呢可以使HBV-DNA转阴,如果有,我们就上它那冶去;学生申请就更不用说了,应该没有哪个学生是自愿申请的 第二十三条还有一条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肝功能正常的携带者是否需要停课治疗,卫生部门和权威医院早已给出了答案。
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 “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我认为,学校对学生强行休学相对学校来说,是对学生的一种隔离,是一种对甲类传染病的控制方法用在乙类传染病上,这是需要国务院批准的,学校根本无权作此决定。而传染病防治法对病源者的限制性规定是: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 在这里我想很清楚的,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包括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了肝功正常的大三阳学生不能上学。显而易见,学校让学生强行休学,不仅是越权,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三,我注意到相关报道中提到,学校的理由之一是休学建议是由校医院提出的。但是,根据规定,即使是校医院,亦无权对HBV作出休学建议。《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第六条 对患病体弱学生实施医疗照顾:对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休、退学处理意见。可见,校医院的休,退学建议,只能是针对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的。而对传染病的管理,需依据第十条 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做好学校社区内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工作。因此,校医院对传染病的管理也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定的规定。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大三阳学生要休学吧?
起诉理由二,学校在岐视病源携带者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学校在根本没有得到相关法律法规授权规定的情况下,仍强行对学生进行休学,是对病菌原携带者的一种赤裸裸的歧视行为。
起诉理由三,学校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很明显,学校录取学生后,即有义务保证学生享有这些权。但是学校在非法强迫学生休学后,学生的这些权利全部被剥夺。〈高等教育法〉也明确规定,法律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认为,在一个学生依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按正常程序录取到该学校后,没有享受到学生应有的权利,学校方是严重违反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
鉴于校方一系列严重的违反违规行为,我认为在主张诉讼权利时,除了学校立即让学生返校以外,还应该为自己的违反行为向学生作出公开道歉,特别因该陪偿学生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