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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诉讼时效(劳动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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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劳动仲裁时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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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6 06:12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分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二年之内,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后,其民事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而特殊诉讼时效是针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时效期间,分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时效分《民法通则》第136.137条规定的情况和其它的有如环境污染诉讼为三年,某些行政诉讼为五年等等

其他时效

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是60天,且其是必须仲裁前置,也可以说劳动争议案件未经劳动仲裁程序,法院不直接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向法院起诉,诉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法院经过审查,发现超过60天的,法院会驳回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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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7 09:56
恭喜升任版主
我一直奇怪,连中国足球都能出线,还有什么奇迹不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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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7 10:03

同喜!

偶还需老兄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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