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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企业责任公司周刊 》:中国乙肝:歧视何时是尽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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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乐园 荣誉之星

1
发表于 2005-3-19 00:01
<><B><FONT size=4>以下是翻译自《亚洲企业责任公司周刊 》的报道:</FONT></B>

< align=center><B><FONT size=4>中国乙肝:歧视何时是尽头?</FONT></B></P>
< align=center><B><FONT size=4><a href="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433757" target="_blank"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433757</A></P></FONT></B>
<>
<><FONT size=4>中国是世界上感染率最高的乙肝大国之一。而乙肝病毒(以下简称HBV),除了可对身体健康产生致命威胁之外,乙肝病毒携带者目前所面临的在就业制度方面的歧视也是极其严峻的。这些歧视主要体现在HBV携带都在某些领域(尤其是政府部门)很难获得就业机会。尽管HBV的问题近些年来在英文媒体上还算不上什么热点话题,但在国内已经开始吸引越来越多关注的目光。例如,2003年,中国媒体广泛报道了一名浙江大学的毕业生在得知由于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HBVER)而在公务员选拔中落选后,气急之下,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一名人事官员刺死,另一名刺成重伤。最后,他本人也被判处死刑;另一名安徽青年由于HBV检测呈阳性被拒绝录取为公务员后将当地政府告上法庭的事件也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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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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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4>尽管在中国大陆各类媒体和由HBVER及其权益支持者组建的网站上对这类事件已经进行了广泛报道,但对许多外国公司来说,乙肝歧视问题仍显得很陌生。很多来华投资的外商并不知道国内严格的入职体检意味着什么,他们根本不会想到这些他们看来很常规的检查会成为审查求职者的一种工具并且让HBVER失去工作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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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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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4>然而,最近当中国政府修改了公务员录取规定中有关乙肝病毒携带者录用的有关条款后,外企的HBVER员工的入职体检问题再不是冰山一角了。作为私企的表率,外资企业应当率先意识到这一变革的重大意义,这样才能确保新的规定才能在全国得到全方位有效彻底的实施。本文将对今年一月开始实施的这份新的规定进行概述,同时也会介绍一些乙肝病毒的简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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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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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4>其实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现象可以追溯到国内早先颁布的许多规章中,其中有一些甚至根本未提及“乙肝”等相关字样。例如,在1994年由国家人事部出台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列明了政府机关录用公务员的各项标准,但对体检标准没有明确指示,只是在第二十六条中这样写到:“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根据职位要求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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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4>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人们对HBV的认识是非常贫乏的,即使是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不太清楚肝炎的传染途径。直至今日,还有许多人错误的认为,所有类型的肝炎(甲肝、乙肝、丙肝、丁肝和戍肝)均会通过日常接触传染。因此,大多数政府机构要求在入职体检中必须进行病毒的血清检验。凡在检测中HBV呈阳性者将会失去被录取成为政府公务员的资格。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湖南省自1995年颁布的体检标准中就明确规定:在HBV血清检测呈阳性者不予录取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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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4>自2000年开始,公众开始渐渐意识到其实乙型肝炎并不会通过日常的接触传染。与此同时,通过各界人士通过互联网进行有组织的科普宣传和教育,消除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的呼声也日渐高涨。政府机构也开始放宽录用体检的标准以便让一些乙肝病原携带者能够参与到公务员的选拔中来。2004年,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制定了新版的体检试行标准,在征询了公众和专业人士意见后,新的体检标准自2005年1月19日开始正式施行,其中第七条的修改格外引人注目,它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P></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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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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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4>通过对比在2004年发布的试行草案可以更有助于我们对这一修改加深理解。草案中规定:急性肝炎康复后谷丙转氨酶及谷草转氨酶(见下方)持续半年以上维持正常者,合格。慢性肝炎康复后谷丙转氨酶及谷草转氨酶持续两年维持正常者,合格。乙肝病毒或丙肝病毒呈阳性,但谷丙转氨酶及谷草转氨酶正常者,合格。




<P></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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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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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4>总而言之,肝功能正常者或是在一定时期内肝损坏程度得到了控制者,均有机会参与公务员选拔。这对所有的乙肝病原携带者来说都是一个利好消息。但是,许多人依旧担心的是由于新的规定并没有取消对乙肝病毒的血清检测, 而为此地方政府仍旧可能用各种理由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如今HBVER依然在努力敦促政府立法取消强制性的乙肝病毒血清检测,他们引用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中反对对艾滋病毒(HIV)携带者进行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雇主在建立雇佣关系时及在将来的工作过程中,不得要求员工进行HIV检测。在常规健康体检中也不得包括HIV病毒检测。所以一些有前瞻性的公司有望考虑免去HBV病毒的血清检测。

</FONT></P>[em07][em06]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18 10:08:5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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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深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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